《陝西省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於2010年11 月26日,經陝西省伊斯蘭教協會會長會議通過。
陝西省伊斯蘭教
第一條為認真做好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及備案工作,保障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是指按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傳統,可以主持宗教活動的阿訇、伊麻目。
第三條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二)信仰虔誠,遵行教義教規,品行端正,具有較高的伊斯蘭教道德修養,熱愛伊斯蘭教事業,熱心為穆斯林服務;
(三)伊斯蘭教經學院校畢業或者接受過正規經堂教育、具有同等學歷,能流利地誦讀《古蘭經》,並能準確理解和講解《古蘭經》、“聖訓”,熟悉伊斯蘭教教義、教規方面的典籍,掌握《新編臥爾茲演講集》內容,能獨立主持清真寺的教務活動,處理穆斯林民眾日常的宗教教務活動。
(四)國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語水平,了解國家有關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年齡在22周歲以上,男女不限,身體健康,理智健全。
第四條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由省伊斯蘭教協會考核認定。
第五條申報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應向省伊斯蘭教協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陝西省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教職資格申請表》
(二)國家宗教事務局監製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一式兩份,見附屬檔案)
(三)國民教育學歷證書複印件,伊斯蘭教經學院校畢業或者接受過經堂教育、具有同等學歷的證明複印件。
第六條申報程式:
(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寺管會評議推薦,由所在縣(區)宗教工作部門和伊斯蘭教協會審核;通過後,報所在市(區)宗教工作部門和伊斯蘭教協會審核;通過後,報省伊斯蘭教協會認定。(註:未成立伊協組織的市縣,可由當地清真寺和宗教工作部門逐級申報)
(二)省伊斯蘭教協會成立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考核考試辦公室,負責全省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考核考試具體工作。
(三)經省伊斯蘭教協會資格認定和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省伊斯蘭教協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填寫《陝西省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備案統計表》報省宗教工作部門備案。
(四)經省宗教工作部門備案批覆後,省伊斯蘭教協會頒發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制定的教職人員資格證書。各級宗教工作部門和伊斯蘭教協會建立教職人員資料庫。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清真寺擔任教職,年齡在50周歲以上,如本人申請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可予免考;年齡在50周歲以下,在清真寺任職十年以上或畢業於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開辦的經學院,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如本人申請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可免於筆試,須由本人提供1篇中、阿文《臥爾茲》演講稿;年齡在50周歲以下,在清真寺任職不足十年者須參加考試。
(五)我省就職的外省籍阿訇等教職人員,應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申請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
第七條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證書是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借。證書如有損壞或者遺失,應當及時申請補辦。
第八條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擔任清真寺教職的,由該清真寺所在地伊斯蘭教協會和所任職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依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取得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未擔任清真寺教職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伊斯蘭教協會依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九條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省伊斯蘭教協會分別給予勸誡,暫扣教職人員資格證書、吊銷教職人員資格證書的懲處:
(一)違背或褻瀆教義、教規,在穆斯林民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製造糾紛或滋生其他事端,影響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的;
(三)品行不端的;
(四) 煽動教派糾紛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作出吊銷教職人員資格證書懲處的,應報省宗教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條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被暫扣教職人員資格證書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遞交悔過書後,由省伊斯蘭教協會作出撤銷該懲處的決定,並發還其教職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未成立市、縣(區)伊斯蘭教協會的地區,辦法中所指伊斯蘭教協會的職能由當地的宗教工作部門履行。
第十二條從本辦法實施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及備案工作,每年9月組織申報、評議推薦和呈報;11月底前完成審核、備案工作,12月底前公布結果。
第十三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伊斯蘭教協會。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