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等部門關於促進民辦科技事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等部門關於促進民辦科技事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2.08.30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等部門關於促進民辦科技事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08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30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廳稅務局、人事廳和勞動廳《關於促進民辦科技事業發展的基於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促進民辦科技事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引導、扶植、鼓勵我省民辦科技事業發展,加快改革開放,加速科技轉化,促進經濟躍上新台階,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辦科技機構是在科技和經濟體制改革中產生和發展的,是社會主義科技事業中一支有生力量,是社會主義經濟的組成部分。
民辦科技機構是指: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高技術、新技術產品研製、生產及銷售為主要業務,實行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集體、個體(個人合夥)、私營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經營實體。
由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支持興辦的集體性質科技機構,凡與原單位明確劃清產權關係,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也按民辦科技機構對待。
第三條 鼓勵科技人員興辦各種形式的民辦科技機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在職科技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專職領辦民辦科技機構。
企事業單位在職科技人員,在不影響本單位工作、不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徵得單位同意,可到工商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兼職從事科技開發、諮詢、服務等業務。
第四條 民辦科技機構可以不掛靠主管單位。凡成立無主管單位的民辦科技機構,經各級科委批准後到同級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個人集資興辦的民辦科技機構,凡是按照集體所有制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財產和積累歸集體所有,執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務制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以核定為集體性質。
民辦科技機構可以實行一業為主,綜合經營。其經營範圍除國家有規定的外,不受專業限制。根據市場變化需要擴大經營範圍的,可以直接向原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超過經營範圍的經營活動,也可以作一次性特批。
第五條 申辦民辦科技機構時,凡具有已授權的專利技術和經過鑑定的科技成果,可視為技術投入,在登記時適當降低註冊資金要求;其它資金暫時達不到規定數額的,可由具備擔保能力的企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擔保,準予登記。
上述資金缺額不得超過註冊資金最低限額的50%。
第六條 經組織批准辭職到民辦科技機構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員,其辭職前和被重新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國家計畫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自願到民辦科技機構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直接與畢業生所在院校聯繫,經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並徵得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列入分配計畫,並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員身份。
對民辦科技機構聘用、具有全民所有制單位幹部身份的人員,其行政關係、人事檔案,按照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管理。
技術工人的聘用及相應的勞資關係、人事檔案等方面的管理,按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集體所有制民辦科技機構職工工資總額,應與本單位科技生產經營的效益掛鈎。在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機構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機構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並完成國家稅收和按規定提留發展基金的前提下,職工個人工資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集體所有制民辦科技機構在提取的工資總額中,可以根據職工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和實際貢獻,自主決定工資、獎金的分配檔次。
集體所有制民辦科技機構允許進入成本的工資,可以高於現行的允許集體企業進入成本的工資數額的一倍到一倍半。
民辦科技機構職工工資收入由勞動部門管理。
第八條 民辦科技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定和評定在本機構內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已按國家統一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聘在民辦科技機構工作的,其職務和待遇由聘用單位自行決定。
第九條 鼓勵民辦科技機構實行各種形式的股份制。科技人員可以用科技成果、專利等進行技術入股。
實行股份制的民辦科技機構,按無主管單位的民辦科技機構實行歸口管理。
第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是民辦科技事業的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對民辦科技機構實行分級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民辦科技機構的審批;
(2)負責民辦科技機構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申報、獎勵及推廣工作;
(3)負責民辦科技機構各類科技計畫的立項工作;
(4)負責民辦科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評審工作;
(5)協助辦理民辦科技機構人員出國、技術出口等申報審核手續;
(6)負責民辦科技機構及其科技人員的表彰、獎勵;
(7)負責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統計;
(8)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科技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對民辦科技機構進行指導和服務、監督。
第十二條 民辦科技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區,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建立對民辦科技機構開展有償服務的組織。
第十三條 陝西省民辦科技實業家協會是本省民辦科技工作者的民眾性組織。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他們的工作,使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
第十四條 民辦科技機構在承擔各級科技計畫任務、接受委託科研項目、成果鑑定、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貸款、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同等的權利。
第十五條 新辦的集體民辦科技機構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等技術性收入,三年內免徵所得稅和營業稅。
民辦科技機構研製、開發的新產品,凡列入國家和省科委、省經委新產品試製、試產計畫的,以及事先未列入計畫,後經省科委、省經委鑑定確認,並經省稅務局審查同意的,按現行有關規定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
民辦科技機構的中間試驗產品,經省科委確認,省稅務局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一至三年。
對減免的稅款,必須單獨列帳,專項用於技術進步及生產發展。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制民辦科技機構用貸款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套用後效益顯著的,按照對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稅前還貸;其出口創匯產品,報經省稅務局批准,可以提高其稅前還貸比例。
第十七條 民辦科技機構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經營範圍內,可以從事對外技術交流、合作開發、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合資或合作經營等業務,並可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進行上述業務所創外匯,民辦科技機構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同樣待遇。其留成部分的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從政治上關心民辦科技機構,重視他們的精神文明建設,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民辦科技機構和科技人員,應按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財產和正當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授權的部門依法作出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亂收費用、變相平調財產和要求其無償提供財力、物力、人力,不得以任何藉口刁難其正當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本省以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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