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3年8月1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3〕33號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實、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附則13章6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13〕33號
  • 印發時間:2013年8月16日
通知,工作規則,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陝政發〔2013〕3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工作規則

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3〕1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常務副省長負責省政府的常務工作,受省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出國訪問期間,受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八、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省長報告;對有關方針政策性問題,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建議;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省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廳、各委員會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廳、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發布規範性檔案。審計廳在省長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省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省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
省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後聯合制定或報請省政府制定。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規範性檔案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
二十、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其他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牴觸或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的,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省政府規章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設區市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八、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有關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省政府各部門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協調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實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七、省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對主要工作、重大項目,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發執行。
三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堅持實事求是、按規律辦事;堅持真抓實幹、為民謀利。
三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對省政府分解下達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要制訂實施方案,層層落實責任。省政府對抓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通報進度情況,並實行嚴格的目標責任考核,獎優罰劣,推動工作。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設區市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的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國務院審定的重要報告和請示;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議案;
(四)審議通過由省政府制定和發布的命令、政府規章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審議全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的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省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項;
(七)討論決定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設區市政府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副省長、秘書長受省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副秘書長受省政府領導同志的委託召開有關專題會議,協調處理有關工作。
四十四、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一致或審核後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省長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應事先對會議討論的議題做好匯報、討論的準備工作。匯報發言一般不超過15分鐘,討論發言一般不超過5分鐘,以提高會議效率。
四十五、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省政府領導不能按時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向省長請假;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能按時出席或列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說明不能到會的原因,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四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省長審定。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不邀請各設區市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方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省長積極協調,協調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四十九、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根據需要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屬於省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審批後交由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省政府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和省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及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省長簽署。
五十一、以省政府名義行文,經分管副省長和常務副省長審核後,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二、對省政府各部門、各系統評選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除省級勞模外,確需以省政府名義表彰通報或授予省級榮譽稱號的,按規定程式報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政府頒發證書,需要發檔案的,由有關部門冠以“經省政府批准”字樣自行發文。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事先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八、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下級政府負擔;下級政府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
五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省出訪、出差或休養,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委和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出訪和出差完成任務後要報告情況。
各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離省外出,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和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各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繫暢通。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有全局意識,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對省長交辦或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要積極辦理;要有協作意識,對於需要協作完成的任務,主動協商,相互配合;要有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按照分工,大膽負責,依法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十三章 附 則
六十六、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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