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陝西省《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在1980.04.03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0年04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4月03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介紹,內容,

介紹

為了保證鐵路運輸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一九七九年轉發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內容

第一條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愛護鐵路,保護鐵路,人人有責。火車行駛速度高,剎車距離長,很難立即停車;同時,列車行駛在兩條固定的軌道上,無法躲避行人、牲畜和車輛。鐵路沿線城鎮、農村社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部隊,要對人民民眾加強鐵路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發動和依靠民眾,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路外傷亡事故。
第二條 關於鐵路道口的有關規定:
1、各機動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必須“一慢、二看、三通過”,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不得冒險搶越。凡車輛及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必須確認無火車駛來時才能通過。鐵路道口寬度在二點五米以上的為車輛、行人道口,必須做到護樁、警告標誌、鳴笛標誌齊全;寬度在二點五米以下的為行人道口,禁止車輛通行,不設護樁和警告標誌,只設鳴笛標誌和“小心火車”宣傳牌。道口為路堤時,鐵路兩側每邊各設二至五個護樁;道口為路塹時,不設護樁。公路養護部門在鐵路與公路交叉道口,應按有關規定設定警告標誌和防護設施。
2、各廠礦企業鐵路專用線,凡設有道口的亦應按上述規定設定警告標誌和防護設施。凡因防護設施不全而造成傷亡事故時,由專用線所屬單位負責。
3、鐵路沿線無人看守道口設定的護樁、標誌等,發現被破壞、偷盜時,沿線社隊應報告鐵路和地方公安部門,查明責任,嚴肅處理。
4、任何單位不準在鐵路沿線隨意鋪設道口;每公里設定三處以上道口的地段,要加以拆除或合併。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農村社隊應予支持配合。
5、各種車輛和行人,在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時,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畜力車馭手必須下車牽引牲口通過,不準搶越事鑽越擋桿。
6、鐵路與公路交叉道口各三十米內不要植樹,以保持良好的嘹望條件。對沿線影響嘹望的樹木,鐵路、公路部門和農村社隊,要進行修剪、移植或砍伐。
第三條 鐵路各單位要教育職工,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堅守工作崗位。要在當地政府的配合下,大力宣傳鐵路安全常識,努力防止傷亡事故。凡因鐵路職工失職或防護設施不全而造成路外傷亡事故的,由鐵路部門負責,對失職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傷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屬單位負責;由此給鐵路造成損失者,應追究肇事者責任,並嚴肅處理:
1、在鐵路路基上、橋樑上、隧道里行走、乘涼、坐臥鋼軌;
2、在火車站內和區間內(指兩個車站之間)的線路上逗留、遊逛、穿越和揀拾煤渣雜物、剝樹皮;
3、鑽車、扒車、跳車和無票乘車;
4、在鐵路兩側放牧牲畜和打曬農作物;
5、一切車輛(包括拖拉機)、行人搶越鐵路道口;
6、在電氣化鐵路上攀登車輛、裝載貨物的頂部及高壓線桿塔。
盲人、聾人,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的老人、殘廢和精神病患者,在無人護送的情況下,搶越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發生事故時,由其家屬或保護人負責。
第五條 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應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工作。一般路外傷亡事故(指死亡和重傷在五人以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鐵路車站(段)主持,鐵路公安和有關鐵路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組成;多人傷亡重大事故(指死亡和重傷五人以上者),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主持,鐵路分局、當地公安、鐵路公安部門和鐵路有關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參加組成。遇有火車與機動車輛在鐵路與公路(包括縣、社辦)交叉道口碰撞時,當地交通監理部門必須參加。
第六條 對傷亡者及時處理的規定:
1、事故發生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妨礙開通鐵路線路,阻礙火車正常運行。
2、對傷者要迅速送就近醫院搶救。各醫院應本著“救死扶傷”的精神,積極搶救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收治。因條件限制治療有困難的,由鐵路或醫院邀請其他醫院醫生會診或轉院治療,以免延誤病情。
3、對死者屍體,不論在站內或區間,列車司機和運轉車長在作出記錄和標誌後,應將屍體移出線路,儘快恢復正常行車。車站內由車站、區間由鐵路工務工區指定專人看守,或由鐵路公安派出所負責找人看守,看守費用由責任家屬或所屬單位支付。若當時無法指派專人看守,列車可運行到前方車站,報告車站或鐵路公安部門處理。屍體經鐵路公安或地方公安部門檢驗後,通知其家屬或所屬單位認領處理。
4、無人認領的屍體,由鐵路公安作好現場拍照和調查記錄後,會同地方公安部門按無主屍體處理,費用由鐵路負擔。
5、對死亡者按照“先葬後理”的原則,由死者家屬或所屬單位及時火化或埋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或阻撓處理,否則鐵路公安或地方公安部門有權處理。
第七條 路外傷亡事故費用按下列規定處理:
1、路外傷亡人員住院期間的醫療、一伙食費用,凡屬於鐵路責任造成傷亡者,按《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處理;凡屬於本人責任造成傷亡者,均由本人或所屬單位負擔。在責任尚未判明前,由鐵路或傷亡者所屬單位暫付。對長期外流、無家可歸、無法確認所屬單位者,由鐵路負擔。
2、凡由於本人責任造成死亡或傷殘,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根據《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鐵路部門給予一次性救濟費、火葬費或埋葬費。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批准權為一百五十元,鐵路可根據“路外上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決議及本人或家屬困難申請和公社以上單位證明辦理支付手續。如超過一百五十元,應報鐵路分局(局)批准。
3、傷者住院,經醫院會診鑑定可以出院的,應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傷者家屬或單位負責領回;拖延不領時,由鐵路部門送回,原單位不得拒絕。如傷殘者是無家可歸、長期外流、無法確認所屬單位的,由鐵路送交當地民政部門處理。
4、傷者住院期間吃飯所需糧票,不論事故責任屬於何方,必須由本人或所屬單位交納。確無糧票來源或來源不足的,由醫院造冊,經鐵路公安派出所以上機關證明,當地糧食部門給予解決。糧食標準按法居民定量供給。
第八條 火車與機動車輛、牲畜相撞賠償損失的規定:
1、火車與機動車輛相撞,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調查分析,確定責任和應賠償的損失後,應負責任的一方或雙方不得拒絕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按國有規定價格付給現金,不賠償實物。
2、牲畜跑上鐵路,被火車碰傷軋死,鐵路不予賠償。如造成鐵路損失時,必須追究牲畜看管者的責任,並索賠損失。
第九條 在廠礦企業專用線內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時,如果機車是鐵路部門的,由鐵路負責調查處理;機車是廠礦企業自備的(包括租用鐵路的機車),由廠礦企業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陝西省公安廳、鐵路部西安鐵路局關於鐵路行車路外人員傷亡及鐵路與公路車輛衝突事故的調查處理及防止辦法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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