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關於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是針對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辦法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 時間:1984年6月28日
  • 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類別:實施辦法
簡介,內容,

簡介

(1984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根據國務院轉發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應由鐵路部門按《暫行規定》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事故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工作。
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的任務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確定事故責任,吸取教訓,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做出處理決定,交有關方面監督執行。
第三條 鐵路火車司機、乘務員、巡道工、道口看守員和車站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堅守崗位,認真維護好鐵路沿線、道口和車站秩序,防止事故發生。因鐵路職工失職造成的事故,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四條 鐵路無人看守的道口,必須做到護樁、警告標誌齊備,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護設施不全造成的事故,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五條 未經鐵路部門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擅自在鐵路沿線鋪設道口。凡未經批准而鋪設的道口,鐵路部門應會同當地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拆除。到期不拆除的,鐵路部門應予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鋪設單位承擔。拆除前在本道口發生的一切事故,由擅自鋪設道口的單位負責。
第六條 各種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行車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並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嚴禁鑽桿、跳欄或與火車搶道。通過車站、貨場內的平過道,要認真執行站、場有關規定。遇危險道口時,必須停車瞭望。嚴禁在站台上騎腳踏車。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事故的,由駕車人或行人負責。
第七條 嚴禁在車站內和鐵路路基兩側五十公尺以內放牧和打曬農作物。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人畜傷亡事故的,由放牧者或打曬農作物者自行負責;損壞的鐵路設備,由放牧者或打曬農作物者負責賠償。
第八條 鐵路沿線各鄉村社隊、學校要教育兒童、學生,不得在鋼軌上放置障礙物。因兒童、學生放置障礙物造成的事故,應視鐵路損失情況,由其家長負責賠償。造成嚴重事故的,應對肇事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凡發生路外傷亡事故,鐵路工作人員應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查明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儘速恢復正常行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擾鐵路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妨礙開通線路和鐵路安全行車。
第十條 因事故受傷者,在場人員應立即將其送就近醫院搶救,不論鐵路醫院或地方醫院不得拒收或拒醫。
傷者經醫院搶救治療,院方認為可以出院時,傷者應立即出院,不得拖延。否則,由傷者單位或社隊、街道會同傷者家屬負責領回。一時未查清戶籍的,由當捷運路部門會同有關車站移交民政部門暫時收容。戶籍查明後仍由鐵路部門按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因事故死亡者,鐵路部門首先應設法查明死者姓名、身份及單位、住址,並迅速通知單位和家屬。死者屍體應及時火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處理,必要時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強行火化。無法查明身份,且無人認領的屍體,由鐵路公安部門處理,當地公安、司法機關予以配合,費用由鐵路部門負擔。
第十二條 屬於鐵路部門責任造成事故的,傷者的醫療費、住院期間一伙食費,死者的火葬費或埋葬費,按規定給予傷亡者家屬的一次性撫恤費,以及因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損失費用,由鐵路部門負擔。屬於傷亡者本人或所屬單位責任造成事故的,各種費用由傷亡者本人或所屬單位負擔。在事故責任尚未判明前,各種費用暫由鐵路部門墊付。
第十三條 凡屬本人或所屬單位責任造成死亡或傷殘,經濟確有困難的,鐵路部門可按《暫行規定》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如生活仍有困難的,可由傷亡者所屬單位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全家無人在業的,可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濟。
特殊情況的路外傷亡事故,可酌情增加一次性救濟費金額,但須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報事故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審核,由鐵路分局批准後支付。增加的一次性救濟費金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元。
第十四條 凡利用鐵路自殺、他殺者,鐵路部門不承擔任何費用。
凡利用鐵路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傷亡者,一切費用自理,鐵路部門不給予任何救濟或補助,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火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應參加調查處理。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判明需要賠償因碰撞造成的車、貨等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價格和實際損失程度賠償現金,一律不賠償實物。
第十六條 廠、礦、企業、部隊專用線內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廠、礦、企業、部隊會同有關單位調查處理,對事故責任的判明和各項費用的賠償標準,可參照《暫行規定》及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對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職工,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無理取鬧,影響鐵路正常運輸和鐵路執勤人員正常工作的人員,由鐵路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對蓄意製造事故、破壞鐵路設施、擾亂鐵路秩序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嚴懲。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發生,至今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傷亡事故,均按《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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