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寶雞市律師協會

2005年,全市律師機構27個,公司律師事務所2家,執業律師234人。按照法務部儘快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兩結合”管理體制,律師管理工作逐步由以行政管理為主向以行業管理為主過渡的要求,經市民政局2004年12月12日審定,同意成立寶雞市律師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寶雞市律師協會
  • 性質:行業性社會團體
  • 業務主管單位:寶雞市司法局
  • 協會章程: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等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律師協會為行業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寶雞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為市司法局局長賈東明。
2005年1月20日,協會召開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78名律師代表,15名特邀代表參加。大會選舉產生了33人組成的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了13名常務理事和5名會長(副會長)。賈東明任會長,王利文、汶莉、徐更新、張艷芝任副會長。
寶雞市律師協會章程
(2005年1月22日寶雞市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六章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章 經 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寶雞市律師管理,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陝西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寶雞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由在本市執業的律師及律師執業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致力服務全體會員,促進本市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經濟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會全體會員和本會設立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 本會接受寶雞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條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市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執業規範和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執業機構規範化建設;
(四)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會員的年檢註冊工作;
(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
(八)受理對會員的投訴;
(九)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並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編印內部資料;
(十二)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同業互助、文體活動;
(十四)組織會員開展法律援助和其它公益活動;
(十五)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六)協調與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的關係,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十七)寶雞市司法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且已在本市註冊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陝西省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在暫緩或停止年度註冊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九)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援助;
(十)《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它法定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課時的繼續教育及培訓;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六)《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 監督本機構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及行業規範;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 制定和實施本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 為本機構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組織本機構律師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八) 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九)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 因轉所等原因不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 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註冊的;
(三)不再從事執業律師工作的;
(四) 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
第十五條 律師執業機構(含分支機構)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會員資格終止的,由本會辦理相關手續並予公示。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本會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滿三年以上,具體良好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處分的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12月份舉行。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師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出席大會的代表未過二分之一以上時,由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宣布本次大會延期召開,並決定下次大會的召開時間。如延期召開,出席大會的代表仍未過二分之一以上時,可按實際到會人數召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一)二分之一以上的律師代表聯名提議;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決定;
(四)會長辦公會議提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本次大會的主席團名單,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會長候任人選。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寶雞市司法局代表;
(二)本會會長成員;
(三)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陝西省律師協會任理事職務的本會會員代表;
(四)部分律師代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應確定本次大會的一名或若干名執行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應當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律師代表,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及大會議程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行業規則並監督實施;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工作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審議批准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和理事;
(六)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長選舉辦法;
(七)審議並表決由主席團、理事會提交的其他事項;
(八)向上一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它重大事項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律師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提議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利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或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過。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代表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答覆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從執業滿五年以上並且在本市執業滿三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強議事能力和為本行業奉獻的精神,誠信勤勉、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差額選舉產生。
每屆理事任期與同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四)提議、罷免和增補會長的建議人選;
(五)聽取執行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六)審議秘書處、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七)審議批准預決算報告;
(八)決定聘用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九)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決定本會的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
(十一)制定行業管理規則、律師執業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
(十二)制定會費收繳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三)推選省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提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提出罷免全國和省律師代表大會的本市代表的建議;
(十四)貫徹落實市司法局和本會有關律師工作的各項決定和工作部署;
(十五)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十六)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十七)決定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人選;
(十八)其它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會議,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執行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執行會長指定的一名會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市司法局可派有關工作人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理事會作出決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過。
第三十四條 理事應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接受會員監督,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謀求個人利益。
第三十五條 理事在任期內每年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的,其職務自動喪失,並由理事會公示。理事缺位由未當選的理事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六章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若干名,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執行會長主持。
第三十七條 會長應當從本市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秀、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共事業,執業滿十年以上,其中在寶雞執業滿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候選人由理事會在理事成員中推選,交律師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會長候選人應在代表大會代表投票選舉前向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發表參選演說。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會長由各會長輪任,輪任辦法由理事會確定。
第四十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代表本會開展對外交流和協調等活動;
(二)召集並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決議的執行;
(五)督促指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六)簽署律師協會檔案;
(七)每年向理事會作年度述職報告;
(八)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全體會長參加,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執行會長召集並主持。執行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執行會長指定的一名會長召集並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邀請市司法局的有關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督促落實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決議以及上級律師協會、市司法局有關律師工作的意見和部署;
(三)討論審定需要提交理事會、市司法局研究批准的重大事項,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
(四)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事項;
(五)決定秘書處的機構設定、崗位職責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四條 會長在任期內每年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的,其職務自動喪失,並由理事會公示。會長缺位由未當選會長的理事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常設工作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為專職。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和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工資福利待遇等方案,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四)草擬工作計畫、財務預算、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及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六)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員;
(七)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立的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條 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與調解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援助與公職律師委員會以及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律師行業發展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起草有關業務規範。本會可以在會員以外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對認真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和社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在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辦理在國際及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或案件,成績顯著的;
(三)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五)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六)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七)為律師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五)拒不執行本會權力機構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七)其他本會權力機構認為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
第五十七條 會員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五十八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 經 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一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上繳會費。
第六十二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開展工作調研和業務研討;
(三)協會各項活動支出;
(四)上級律協、主管部門和本會組織的對外交流活動;
(五)律師工作宣傳;
(六)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和出版刊物;
(九)本會黨組織活動支出;
(十)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秘書處辦公經費、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十三)經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三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建立年度預決算制度。會費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財務委員會審查後,由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所規定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數量以上年度12月31日註冊登記統計數字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陝西省律師協會和寶雞市司法局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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