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2015年8月26日核准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5〕20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8月26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第三章 學院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 管理體制,第五章 教學院部,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生、學生代表大會與校友,第八章 經費、財務與資產管理,第九章 學院標識,第十章 附 則,

核准公告

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你校《關於報送〈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核准稿)〉的報告》(陝國職院字〔2015〕62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並公開徵求意見,省教育廳決定予以核准。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實施。
陝西省教育廳
2015年8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創建於1956年,1958年開始招生,前身是陝西第一化工學校,曾更名為陝西第一工業學校、西安機電學校,先後隸屬於國家第三、第二、第五機械工業部、兵器工業部、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機械電子工業部、兵器工業總公司,1999年劃轉到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並管理,2001年經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轉制為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即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主要舉辦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繼續教育,並開展職業培訓。
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秉承“勤奮、嚴謹、求實、創新”校風、“厚德重能,勵學敦行”校訓和“忠博武毅”國防職教精神,立足陝西,面向國防,以培養軍工人才為特色,為國家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業、電子等軍工企事業單位和機械、機電、電子、化工、能源、建築、計算機信息、經貿等行業培養了大批高級技術技能型人才。
為了明確學院的法律地位,維護學院的辦學自主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院的中文名稱是: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中文簡稱:陝西國防學院。
學院的英文名稱是:SHAAN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縮略名是:SXIT。
第二條 學院的註冊地址為:陝西省西安市戶縣人民路8號。
第三條 學院的網址。
第四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依法和依德治學,根據國家發展建設需要,不斷提高辦學質量,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建設全國一流的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五條學院招生以陝西為主,面向全國。招生以高中畢業生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為主,以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積極發展成人教育、遠程教育和職業培訓,培養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級技術技能型人才,學院辦學規模報省政府核定。
第六條 辦學宗旨:服務學生、服務社會。
第七條 辦學理念:以育人為本位,教學為中心,就業為導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八條 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黨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獨立行使職權。
第九條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十條學院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院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院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負責人;
(四)指導學院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院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院工作,為學院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院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院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院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與創新和社會服務;
(二)設定和調整專業;
(三)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制定學院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
(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院的財產和經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學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學生了解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學院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一節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學院以實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要和學院資源情況舉辦成人繼續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六條人才培養是學院的根本任務。學院根據辦學指導思想和辦學宗旨,培養軍工行業和經濟社會建設需要的高級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七條 教育教學是學院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學院遵循高等職業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大力推行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突出實踐能力培養。建立管理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八條 學院實行教學工作監控評估制度,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進行監控和評估。強化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和指導,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九條 學院建立教學、專業建設和課程改革的保障制度。構建校企合作平台,積極探索校內外生產性實訓基地建設的校企組合新模式,不斷改善實訓、實習基地條件。
第二十條學院根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結構合理、社會急需原則,在保持重點優勢專業的同時,最佳化專業結構,有計畫地改造傳統專業、開發新專業、建設特色專業。
第二十一條學院專業建設緊貼區域經濟與行業發展,布局重點建設專業,促進學院整體辦學水平的提高。
第二節科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 科學研究是學院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學院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促進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和技術進步,提升學院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學院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第三節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
第二十五條學院遵循“服務社會,促進教學,促進科研,促進文化傳承創新,促進發展,互惠互利”的原則,依託人才優勢和研究積澱成果,依法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十六條積極推進政、產、學、研合作,本著服務、雙贏的原則,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建立校企合作辦學、合作開發等活動基地。
第二十七條學院堅持面向生產實踐的需要,為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技術改造及新產品研發等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學院發揮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地方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服務,提升在職人員素質,服務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的發展。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管理體制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根據法律規定,面向社會自主辦學,堅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學治校。
第三十條學院支持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院管理,教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按照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有利於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的原則,設定並規範下屬黨政職能機構、教學院部和直屬機構。學院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根據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一條學院設立各種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二條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學院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主席團、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工會委員會、團員代表大會及團委、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學院對全局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黨員幹部和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團委、學生會以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提出須調研的重大事項,責成分管院領導或有關部門組織調研;
(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重大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下級黨組織及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
(四)重大事項提交黨委會研究。
第二節學院黨委
第三十六條中國共產黨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是學院的領導核心,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統一領導學院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中國共產黨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樹人,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院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中層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制定學院幹部工作規劃,建立後備幹部隊伍,制定培養措施。建立健全乾部管理機制,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健全基層黨建一級抓一級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和做好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大學文化傳承創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監督、部門各負其責、教職工支持和參與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其他需要學院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九條中國共產黨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黨內的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第四十條 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落實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
第四十一條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院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專業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學院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學院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負責教職工的聘任與管理工作,管理學生學籍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院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擬訂學院章程,經院長辦公會討論、教代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執行;
(八)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院長要堅持校務公開、民主辦學,依靠專家治校、教授治學,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三條學院設副院長、院長助理等崗位,按各自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院長辦公會議決策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如對重要事項分歧較大時,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必要時提交學院黨委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專題工作會議,行使管理職權。
第四節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學院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在黨委的領導下,團結和動員全體教職工,積極參與學院建設,促進學院發展,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學院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院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節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條學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五十一條學術委員會由學院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院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確定教學院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
第五十二條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 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 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院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五十三條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規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院決策下列事務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人才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規程;
(九)學院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五十五條學院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 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學院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院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五十七條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院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五章 教學院部

第五十八條教學院部是學院的下設辦學單位,負責組織和實施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教學院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十九條教學院部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院部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報學院審定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科學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院部資產和財務管理;
(七)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條 教學院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院黨委批准,設立相應黨的組織。
教學院部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會議。
第六十一條教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教學院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教學院部黨組織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教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由院部黨政負責人組成,視會議議題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的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提交聯席會議討論;黨政聯席會議原則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可隨時召開;會議根據議題分別由教學院部負責人或黨組織負責人主持;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根據黨政職責分工具體貫徹落實,並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六十三條學院教職工由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四條學院對於納入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五條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六十六條學院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六十七條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
(四)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以及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院章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秩序與權益;
(三)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四)愛護、關心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以及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學院依法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教職工申訴事宜,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學生代表大會與校友

第一節
第七十條學生是指取得本院學籍、在本院註冊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院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院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參加院內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生申訴委員會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秩序和利益;
(二)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履行獲得貸、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德、智、體等達到畢業要求,取得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十四條表現突出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可以獲得學院的表彰獎勵。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集體或個人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
第七十五條違法、違紀的學生應由學院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分,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
第七十六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獎學金、生源地貸款、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學生在課餘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習任務的完成。
第七十七條學生在校內可以按學院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院或經學院授權的組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十八條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十九條學院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事宜。
第二節學生代表大會
第八十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的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體學生的意志,維護全院學生的利益,是拓寬學院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
第八十一條學生代表大會實行學院和院部兩級會議制度。
第八十二條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審議上屆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制定、修改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三)選舉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四)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八十三條學院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三節校友會
第八十四條學院建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八十五條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傳統,共商母校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八十六條校友會的主要活動如下: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間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發展作貢獻;
(三)組織開展學術交流、聯誼活動;
(四)適時通報校內工作。
第八十七條學院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聯絡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資源,弘揚學校傳統,提升學院形象,促進共同發展。

第八章 經費、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八十八條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經費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院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多方面籌措辦學經費;鼓勵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向學校提供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十九條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設立財經委員會,在分管院領導負責下,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院的經費。
第九十條學院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財務公開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九十一條學院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定審計機構,配備專人,對學院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九十二條學院依法對所擁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實行資產管理責任制,加強資產全程、動態管理。
第九十三條學院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和所有智慧財產權等。
第九十四條學院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九章 學院標識

第九十五條學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整體為圓形,中心是盾牌形徽標,上有三顆五星,周圍有“陝西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書法體組成的圖案。盾形徽標象徵國防科技工業,又像花朵和書本,象徵教育和人才培養。學院紀念徽章為印有學院校徽的菱形證章。
第九十六條學院院旗為長方形旗幟,綠底白字,中間印有學院的校徽,校徽下方為校名。
第九十七條校風:“勤奮、嚴謹、求實、創新”。
第九十八條校訓:“厚德重能,勵學敦行”。
第九十九條國防職教精神:忠、博、武、毅。
第一百條學院校歌:《青春的橄欖枝》。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一條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院長辦公會審核、院黨委會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
第一百零二條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院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一百零三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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