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是指1939年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的肅反鋤奸的刑事立法。共13條。規定了構成漢奸罪的要件,並列舉了企圖顛覆國民政府所屬各級政府,陰謀建立政權、破壞人民抗日運動或抗戰動員、組織領導軍隊叛變或逃跑、謀害黨政軍及人民團體之領袖或其負責人、捏造或散布瑤言等18種構成漢奸罪的行為。
規定對漢奸罪要視其情節之輕重判處有期徒刑或死刑,並沒收本犯之全部財產或處以罰金;規定對幫助或協助實施漢奸罪者,與本犯同罪;規定對漢奸罪之從犯、自首者得減刑;規定對漢奸罪年齡在14歲以下80歲以上者,得減刑或免除其刑;規定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屬於邊區參議會和邊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