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益法
- 解釋:附益之法
- 推行者:漢武帝
- 朝代:西漢
內容注釋,歷史,
內容注釋
(1 )《漢書 諸侯王表》曰:“設附益之法”注引張晏曰:“律鄭氏說,封諸侯過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顏師古:“附益者,蓋取孔子云‘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之義也,皆背正法而厚於私家也。”
(2)《漢書 高五王傳 燕靈王劉建傳》曰:“自吳楚誅後,稍奪諸侯權,左官附益阿黨之法設。”注引顏師古曰:“皆新制律令之條也。左官,解在《諸侯王表》。附益,言欲增益諸侯王也。”
(3)《後漢書 光武帝紀下》注引李賢:“武帝時有淮南、衡山之謀,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將有重法。”
根據以上三條,我們可以大致概括出漢武帝頒布的附益法的大致內容:嚴禁官僚為諸侯王聚斂財富;嚴禁官僚與諸侯王勾結,為諸侯王謀取利益。總之,附益法的頒布是為了孤立諸侯王,使其在財政上無法聚斂,在政治上無法組成自己的小集團。
歷史
西漢初期,政治破敗,經濟蕭條,漢高祖劉邦一方面為解決漢初政治、經濟的困窘局面,為穩定邊疆局勢,大力剷除了異姓諸侯王,另一方面錯誤地認為秦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沒有實行分封制,因而有分封了大量同姓諸侯王,這就加劇了封建經濟的分散性,膨脹了諸侯勢力,形成了西漢的王國問題,威脅了漢朝的中央集權。帝制時代,封建制的最大毛病也就是尾大不掉,諸侯王老是想自己當皇帝的問題,不惜起兵禍亂天下。平日裡,擁兵自重、不聽王化也是大問題。在地方上,諸侯王是封建統治秩序的破壞者,地方官員難以繩之以法。對中央朝廷,諸侯王也容易驕橫跋扈、結黨營私。
漢武帝即位以前,這已經引發了一場戰爭。雖然是中央一方勝利,但是從吳王"我已為東帝,尚何誰拜?"的言論來看,假如他最終成功篡位,也會著手削藩。戰爭打擊了諸侯國的勢力,更證明了分封制必然向統一的郡縣制過渡的歷史趨勢。到了漢武帝,隨著"大一統"思想的提出,分散的封建王國權力回歸中央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漢武帝制定了許多相應的法律,完成了這一進程。
推恩令。推恩令是主父偃(人名)向漢武帝提的建議,規定諸侯的子弟除了嫡長子繼承爵位之外,其他的兒子可以由中央出名義,割諸侯的地盤封侯。中央出些名義毫髮無損,諸侯可被切的七零八落。力分則弱,從此喪失向中央挑戰的實力。
左官律。所謂"左官",是在諸侯手下當官。在諸侯手下當官要受諸多限制,比如不能住在首都,不能提升,諸侯犯罪跟著連坐等等,把諸侯的手下往受氣包方向培養。武帝在淮南王謀反之後作出此規定,意在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諸侯,進而削弱諸侯的私人班子,剪除其羽翼。
阿黨法。諸侯不能自行聘任官員,倒也不能讓他們當光桿司令,中央要給他們派傅、相等官,名為輔助,實為監視。但是皇帝又怕傅相大臣與諸侯串通一氣,共同糊弄皇帝,所以制定阿黨法來管理這幫人。所謂阿黨,是指諸侯有罪,傅相不舉報,則傅相有罪,重至棄市。
附益法。諸侯也知道"朝里無人莫做官"的道理,往往賄賂中央大臣,讓他們在皇帝面前說幾句好話,附益法就是針對這個情況制定的。朝廷大臣交結諸侯,幫助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或者自己受賄,為附益,重者也至於棄市。
私出界罪。為了防止諸侯王互相溝通,重現吳楚七國聯盟之類的組織,乾脆規定諸侯國王不經中央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封地,違者降為侯爵。
酎金律。所謂酎金,是每年春節祭祖的時候,諸侯要獻上貢金,助天子祭。此法本來是漢文帝所訂,沒有特別的含義。武帝時候,為了收回權力,本著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精神,於元鼎五年(前112年)忽然宣布檢查貢金的成色,"不如斤兩,色惡,王削縣,侯免國",結果一連免了一百多個倒霉的侯爵,此法遂成定製。不過估計這種雞蛋裡挑骨頭的法律,最多只能施行一次。
非正與亂妻妾位之律。漢代諸侯王仍然施行的嫡長子繼承,但卻嚴格到了苛刻的地步。本來嫡長子繼承制講究"有嫡立嫡,無嫡立長",但是漢律卻只允許嫡子也就是正妻之子為嗣。如果正妻無子,則除國為郡,庶子再多也不能繼承。如果試圖讓庶子繼承,就叫"非正",依律免為庶人;如果試圖從母親那裡變更庶子的地位,則為"亂妻妾位",不僅免為庶人,有時候還要處以遷刑。按說此項規定與推恩令是有邏輯矛盾的,有嫡的諸侯庶子需要推恩,無嫡的卻一律為庶人,事太不均。但是中央政府巴不得諸侯王都斷子絕孫,好名正言順的把地盤收回自己控制,又哪裡管得了這么多。
經過這一番折騰,諸侯國紛紛散架,《史記·高五王傳》記載,“自吳楚反後,諸侯獨得食租稅,奪之權。其後諸侯貧者或乘牛車也”,諸侯國的地位也從獨立王國降為大致與郡相等,秦代的郡縣制終於重來,只是改名叫做郡國而已。
到漢武帝時,國家實力相當雄厚,同時面對前朝問題,漢武帝決定加強中央集權,實行大一統,而附益法就是他為解決王國問題和推恩令一起推行的措施之一。附益法頒布後,諸侯王問題得到進一步解決,中央集權大大加強,為漢武帝大一統局面的開創創造了重要條件。
實質意義上,防止了諸侯收攬賓客以增強自己實力,加強中央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