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許可

附合許可,是指許可機關須經另外的機關同意或審核後才能發放許可證的行為。在附合許可中,如果其他機關的同意或審核以其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對當事人有直接特定法律效果的,這種附合構成單獨的行政行為;如果附合只是內部行政上的聲明,只是另一個行政機關的內部參與,就應將它作為行政許可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為外部的行政許可行為所吸收而構成了一個“多階段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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