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年後被確診初次患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第一類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的,按附加險契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附加險契約終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險
- 保障期:10年
- 特點:低保費,高保障
- 保險費:躉交(即一次性支付) 每份100元
產品特色,投保說明,保障責任,
產品特色
1、專為銀保客戶設計的重大疾病保障產品,可附加於太平洋壽險“紅利發”、“保得利”兩款產品
2、重疾保障全面,18種重大疾病,3種重大手術
3、低保費,高保障
4、保障期間長達10年
投保說明
1、投保年齡:
與主險契約相同。
2、保險期間:
10年。
3、保險費及交費方式:
躉交(即一次性支付) 每份100元;10年限交每份10元。
保障責任
在契約有效期內,本保險提供以下保險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年後被確診初次患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第二類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且自確診之日起 30天(30天為生存期)後仍生存的,按附加險契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附加險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在附加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年內被確診初次患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的,向投保人返還您已支付的保險費,附加險契約終止。若被保險人被確診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遭受的意外傷害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所致,則不受前述1年的限制,按本附加險契約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險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