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榮旗審計局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阿榮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14]36號)精神,設立阿榮旗審計局,為阿榮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旗審計工作。負責對全旗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工作,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白匪槳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旗人民政府提交年度阿榮旗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殼乘獄旗人大常委會提出旗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囑微辣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旗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旗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1.旗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旗直各部門(含下設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下屬企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2.使用旗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的財務收支。
3.旗政府投資和以旗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旗屬國有企業、旗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5.旗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及其乎汗簽才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碑匙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部墊局定葛門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旗各部門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霸刪祝查;對使用國家資源、資金和貸款,或與國家稅收有關的其它單位進行審計調查;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旗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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