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自然資源局

阿拉善右旗自然資源局

阿拉善右旗自然資源局是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局長是武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拉善右旗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鎮團結路與曼德拉路交叉口東50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自治區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區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依規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有關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健全完善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套用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按照國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規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旗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旗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有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有關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編制地質勘查規劃有關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協調配合開展旗內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有關工作。依規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依規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五)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阿拉善右旗城鎮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統一管理和協調旗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阿拉善右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查等工作。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和脫貧攻堅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相關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黨風廉政、意識形態工作。完成上級黨委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專項資金、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工作。
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旗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協調全旗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合國家、自治區、盟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
(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國土空間規劃股。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監督實施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全旗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相關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旗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有關工作。承擔旗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落實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有關工作。落實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健全完善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套用管理,管理登記資料。
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制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按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旗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相關工作。落實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原、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
落實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依規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建立和管理全旗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訂全旗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套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自然資源電子政務、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股。負責管理全旗地質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按規定許可權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旗境內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協調配合開展旗內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編制實施全旗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有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旗探礦權和採礦權的新立(劃定礦區範圍)、延續、變更、保留、轉讓、註銷、抵押、遺失補領等業務的受理、審批有關工作;負責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的收取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旗級許可權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指導許可權內全旗探礦權、採礦權審核審批登記有關工作,依規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等相關工作。
擬訂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指導和組織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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