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辦公廳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阿拉善右旗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48號),設立阿拉善右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宜,附則,

職責調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職能劃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旗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全面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全旗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行政審批事宜。
(五)負責全旗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審批全旗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補貼待遇及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研究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本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引智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旗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本旗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旗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本旗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人事和勞動保障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事和勞動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與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及機關政務運行;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承擔旗人大、政協定案、提案辦復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新聞宣傳、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及信息網路建設綜合管理工作;做好紀檢監察、政風行風建設、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受理人民民眾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負責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財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領導班子目標考核、督查調研、普法治理、計畫生育工作。
(二)公務員與人事監察管理辦公室(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負責全旗公務員制度推行和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規章;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參照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幹部人事統計年報;負責協助盟局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相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齡認定和離退休人員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負責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組織實施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級別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管理工作;擬訂全旗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人事管理事宜。
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我旗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護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處理軍轉幹部安置、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承擔旗軍隊轉業幹部和軍人隨軍家屬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旗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深入生產第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等優秀人才的推薦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資格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全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旗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人才流動開發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負責各類人才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人才交流服務辦公室
擬訂全旗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協調工作;制訂完善城鄉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年度計畫;統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進和完善人才儲備制度;負責大中專畢業生註冊登記、選拔錄用等人才信息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和規範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依法管理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牽頭組織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執行和規劃工作,協調農牧民工就業後的社會公共服務事宜。
(五)勞動工資福利辦公室
執行國家、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各項工資福利政策,擬訂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政策;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實施工資增長指導線、最低工資制度的政策、標準;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貫徹落實地方性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辦法,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監督管理工作;辦理職工工資審批工作。
(六)社會保險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旗農牧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規劃;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擬訂全旗失業調控、失業預警政策並指導實施。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制度執行情況;貫徹執行職工疾病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貫徹執行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貫徹落實工傷人員各項待遇政策;負責屬地企業工傷事故調查及工傷認定上報工作;承擔全旗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上報工作;組織全旗勞動能力鑑定上報工作,承擔全旗工傷人員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農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貫徹實施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遺屬認定和待遇核准工作;負責全旗征地項目的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工作;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核准工作。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做好全旗企業年金方案的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貫徹執行全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統計和監督審計工作;
(七)勞動保障監察和法制宣傳辦公室(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盟關於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指導就業前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政策;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職業分類制度、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政策;組織實施全旗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職業技能鑑定;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
依法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指導監察執法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兩網化”建設及網上用工備案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推行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障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積極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
負責貫徹和監督檢查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法律文書審核制發工作;承擔相關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相關普法依法治理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全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旗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

人員編制

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宜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阿拉善右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阿拉善右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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