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國家共同防禦及經濟合作條約(Joint Defense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Treaty between the States of the Arab League)阿拉伯國家聯盟成員國於1950年6月17日簽署的條約。主要內容是:確認無論成員國之間或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國際爭端,均應以和平方法解決;任何一國對締約國一國或多國的武裝侵略應視為對全體締約國的武裝侵略;根據單獨和集體自衛的權利,締約國應迅速對遭受侵略的國家予以援助。並立即單獨地或集體地採取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的一切適當步驟,以抗擊侵略和恢復安全與和平。《條約》規定設立常設軍事委員會、共同防禦理事會和經濟理事會等3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