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阿巴嘎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阿巴嘎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社會投資的綜合管理,擬訂全旗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和盟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上報重大項目,規劃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改革措施,負責全旗重大項目推進和調度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巴嘎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辦公地址:黨政綜合樓4樓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有關發展和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旗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旗總體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對重大規劃、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評估督導。
(二)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改革,牽頭研究巨觀經濟應對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調解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許可權內主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
(三)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研究擬訂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
(四)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旗委、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五)負責全社會投資的綜合管理,擬訂全旗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和盟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上報重大項目,規劃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改革措施,負責全旗重大項目推進和調度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跟蹤落實利用外資情況;參與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按照許可權審核上報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項目。
(七)推動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盟重大區域發展戰略規劃,擬訂本地區區域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等工作,統籌協調區域合作;有序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參與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擬訂實施服務業及現代化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推動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建議;會同相關部門深入研究全旗重大科技項目突破,推動全旗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協調產業開發,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提出重要產品進出口調控建議並協調落實;根據旗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旗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保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推動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研究提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的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貫徹國家、自治區、盟有關糧食流通、儲備的政策;推動國家糧食企業改革;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市場體制建設,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負責糧食流通、經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擬訂全旗糧食和物資儲備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按照許可權申請、審核上報糧食流通、物資儲備有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並指導實施;提出糧食和物資的收購、銷售及輪換計畫,落實動用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糧食倉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統籌能源、鐵路、民航、公路、郵政等發展規劃與總體規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重大產業政策、重大改革方案擬訂和重大投資項目審核工作;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鐵路、公路、民航、郵政普遍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十七)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有關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提出現代能源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計畫。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組織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開展全旗能源對外合作和開發利用工作。
(十八)承擔全旗能源行業審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備案、審核轉報全旗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牧區能源發展工作。
(十九)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賀其勒圖(黨組書記、主任)
趙學英(黨組成員、副主任)
韓媛媛(黨組成員、副主任)
白雲山(黨組成員、副主任、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
劉俊傑(黨組成員、副主任)
新吉勒(發展改革服務中心主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督導中央、自治區、盟、旗本級關於發展改革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落實情況;牽頭組織開展對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督導。
(二)國民經濟綜合規劃改革股。組織擬訂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形勢,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整建議,開展重大政策研究和評估;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經濟安全、資源安全、重要商品平衡相關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判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委內重要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盟發展規劃並提出旗級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全旗總體發展規劃,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旗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旗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開展重大戰略規劃的評估督導工作,並提出相關調整建議;統籌規劃編制立項;提出新型城鎮化戰略、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承擔機關有關行政應訴、法治建設等工作;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和壟斷行業改革,提出完善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責旗委財經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協調民營經濟股。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爭取中央、自治區、盟財政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核重大項目,編制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擬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產業基地建設;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備案國家、自治區、盟和旗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籌民營經濟管理,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負責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及民間投資的綜合性政策措施;監測研判國內外市場及外貿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推動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有關重大問題,承擔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牧區經濟服務業和基礎設施發展股。提出牧區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草原、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牧區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編制並監督實施貧困地區經濟開發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扶貧方面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全旗服務業日常管理和運行調度工作,綜合分析全旗服務業運行狀況,研究解決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協調商務、旅遊、金融、交通等第三產業管理部門工作。統籌能源、鐵路、民航、公路、郵政等發展規劃與旗本級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重大產業政策、重大改革方案擬訂和重大投資項目審核工作;綜合分析鐵路、民航、公路、郵政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統籌鐵路、民航、公路、郵政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鐵路、民航、公路、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五)社會發展財經環資股。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旗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問題;研究財政、貨幣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審核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與制度建設;統籌、指導、協調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工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上報相關項目;承擔全旗全口徑外債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本外幣國際商業貸款(含境外發債)規劃;負責旗本級的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能和裝備製造、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貫徹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戰略規劃,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六)能源新興產業高新技術股。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石油、天然氣行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石油、天然氣等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的備案、審核轉報等工作。承擔石油、天然氣開發和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產需平衡銜接工作。擬訂全旗電力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電力行業管理。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旗火電、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的審核、轉報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全旗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監測分析電力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調整電價建議。指導全旗能源行業節能工作。組織擬訂推進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旗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建議;提出旗級技術經濟安全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重大示範工程;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大數據戰略,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旗級發展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旗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價格收費管理成本監審股。監測預測預警價格變動,提出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推進重要商品、服務和要素價格改革;組織擬訂旗級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參與設立全旗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負責價格認定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工作的規劃、政策和制度,承擔重要商品、服務定價的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的成本調查和監測預警;落實國家、自治區、盟價格成本調查任務,按法定許可權監審旗政府定價成本。
(八)投資促進重點項目區域經濟協作股。提出全旗重點項目年度計畫;全面掌握重點項目進展情況,督促項目業主落實開工條件,協調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解決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重大問題,做好在建項目的調度統計和匯總分析,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項目動態情況,適時向有關地區和部門通報,必要時向社會發布。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促進全旗投資,負責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東部經濟振興的有關問題;提出並協助實施融入振興東北地區調整改造、重大項目布局等政策建議及措施;研究擬訂全旗資源型城市(地區)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負責全旗對外開放、地區經濟協作,編制全旗地區經濟協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旗對外開放和橫向區域經濟聯合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推進全旗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九)糧食與物資儲備流通管理股。擬訂全旗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全旗糧食流通、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財政性資金投資安排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項目的申請、審核並指導實施;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化建設工作;研究提出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級和旗級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的建議,提出糧食和物資收購、銷售及輪換計畫,組織實施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負責自治區級、盟級和旗級儲備糧油和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旗糧食流通行業和全旗各承儲企業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協調落實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財稅金融政策;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糧食流通管理制度、辦法。執行糧食質量標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旗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總量平衡措施;提出糧食流通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全旗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統計、社會糧油統計、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等工作;負責組織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產業發展,承擔糧食產業經濟運行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和糧食產銷合作指導工作;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市場分析、監測預警和應急網路建設工作;負責軍糧供應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全旗糧食安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的調研;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重要政策、發展趨勢及重大問題的調研;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糧食流通科普和節糧減損;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盟的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對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糧食安全旗長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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