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在2011.05.31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5.31
- 實施時間:2011.05.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養護管理模式,第四章 小修保養,第五章 大(中)修工程,第六章 資金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阿壩州轄區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所屬的橋樑、隧道、公路涵洞、排水溝及附屬設施的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是指農村公路的日常維護、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應急搶險。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堅持“建路必養、建養並重,依法治路、安全暢通,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的原則,縣、鄉(鎮)、村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主體。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分級管理、責權明確”的管養機制,逐步建立符合阿壩州實際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全州農村公路養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農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統籌安排上級補助批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指導全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並進行檢查考核。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領導和組織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批准養護計畫,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落實好配套資金,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同時,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產路權及超限治理工作。
第八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護管理工作,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公室,配備3至5名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管理工作,擬定公路養護建議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對農村公路養護機構的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和業務指導,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監管,建立農村公路基礎資料庫,按時上報統計報表。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鄉道的養護管理,建立健全養護責任制,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計畫並組織實施,督促村道養護計畫的落實和實施,定期對村道養護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協助發放村道養護資金。
第十條 行政村成立農村公路養護領導小組,按照“一事一議”和民主決策的原則,負責村道的養護管理,採用“一事一議”和民主決策的原則,落實日常養護人員進行養護。
第三章 養護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公路管養機制,採取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相結合,養護公司承包與個人承包相結合,全段承包與分段承包相結合等多種方式,並加快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管理並行的運行機制,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等技術性較強、投資較大的項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單位或通過招投標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通保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公路應急搶通保通工作,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用地、養護料場屬永久性建設用地的按建設用地管理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劃撥。
第四章 小修保養
第十五條 小修保養是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及沿線附屬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修補輕微損壞部分的作業,使之保持原設計所要求的完好狀態。
第十六條 小修保養應當按照有關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規定組織實施,加強對路面、橋涵、排水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做好路面完好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構成“暢通、清潔、綠化、美觀、安全”的公路交通環境。
第十七條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小修保養管理考核工作,實行定期檢查、考核、評定,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行半年和年終檢查、考核、評定。
第五章 大(中)修工程
第十八條 大、中修工程是對農村公路極其沿線設施的較大破壞進行周期性綜合修復和一般性磨損及局部損壞進行定期修復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於當年10月底前,組織交通運輸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編制次年農村公路大、中修計畫和方案,適時組織實施。州交通運輸局根據全州情況作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工程設計應當遵循“客觀、經濟、適用”的原則,按照行業相關規定進行編制報批。
第二十一條 縣、鄉、村道大、中修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交(竣)工驗收,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要求辦理工程和財務決算。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原則。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來源:
(一)省劃撥的燃油稅。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要求,國家燃油稅補助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按以下標準(2008年底建成里程數為基數計算):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進行補助。州、縣財政根據財力情況加大投入力度。
(二)州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專項資金;
(三)縣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專項資金;
(四)受益單位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務公開,民主監督,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州、縣交通運輸、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全過程監督,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時到位,安全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阿壩州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