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林業局是阿壩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沙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工作。制訂全州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州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州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全州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擬訂全州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州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及其標準和規定,組織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全州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全州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州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州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州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州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州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擬訂全州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高半山林業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州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州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州的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州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管理州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州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負責州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管理,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州屬林業企業退休人員管理、穩定和信訪工作,指導林業行業黨建工作。
(十三)負責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
(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工作。制訂全州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州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州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全州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擬訂全州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州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及其標準和規定,組織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全州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全州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州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州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州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州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州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擬訂全州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高半山林業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州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州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州的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州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管理州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州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負責州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管理,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州屬林業企業退休人員管理、穩定和信訪工作,指導林業行業黨建工作。
(十三)負責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
(十四)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計畫;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目標、信息、督查、保密、保衛、接待、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林業年鑑的編寫工作;負責局機關政治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行政審批與政策法規科
研究提出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擬訂全州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起草有關林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和行政審批事項;組織、協調全州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擬訂全州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三)綠化造林科(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州種苗、造林、營林、管護和天然林保護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國有林場、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組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和管護的檢查驗收;擬訂我州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州林業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的相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
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定全州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下達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林地徵用、占用、林地開發工作;監督、指導林地調查、定級、登記、發放林權證和林地估價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協調督促並參與查處盜伐、濫伐林木、偷拉盜運等林業案件;負責木材檢查站業務管理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
組織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我州的實施,制定和組織全州野生動植物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全州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進出口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指導協調查處出售、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案件;負責全州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州濕地保護工作;負責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日常工作。
(六)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制訂全州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各地森林防撲火和實施重點林區森林防火預防、撲救措施及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網路化建設;掌握全州森林火災情況,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科
制訂全州林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林業系統建設項目及財務預決算,提出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承擔林業資金的審計,開展林業審計調查;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監管森林資源資產及局機關、州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統計信息工作。
(八)科技教育與產業發展科
負責指導全州林業科學技術研究,制訂林業科技的發展規劃和計畫;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和成果的推廣與套用;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全省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林業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導、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的實施;負責制定全州林業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行業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負責調查和預測林業行業人才資源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指導和管理;承擔指導全州林業產業發展、多種經營和林業扶貧任務的相關職責;負責林業安全生產和防汛工作。
(九)幹部人事科
協助州委組織部管理州屬林業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指導直屬單位和森工企業的黨務、黨建、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林業工會、群團工作;協調、指導全州森林公安“下管一級”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幹部、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選拔任用、交流、錄(聘)用考核工作,負責管理森工企業人員調配、招聘等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指導協調林業宣傳工作。
(十)勞動工資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資基金審核管理;承辦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職工福利等工作;指導和監管州屬林業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一)離退休管理與信訪科
負責接待、處理林業職工民眾來信來訪和信息統計、歸檔等工作;研究、分析全州林業信訪工作情況;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指導、檢查全州林業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指導離退休、老幹部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解釋工作;承擔局直管老幹部及遺屬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各森工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督促政策兌現落實;負責森工行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及遺屬生活補助的審核、上報,協調相關部門撥付,督促各森工企業按時兌現發放;負責行業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組織開展行業群體性上訪的處置;負責局維穩辦日常工作。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計畫;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目標、信息、督查、保密、保衛、接待、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林業年鑑的編寫工作;負責局機關政治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行政審批與政策法規科
研究提出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擬訂全州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起草有關林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和行政審批事項;組織、協調全州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擬訂全州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三)綠化造林科(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州種苗、造林、營林、管護和天然林保護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國有林場、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組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和管護的檢查驗收;擬訂我州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州林業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的相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
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定全州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下達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林地徵用、占用、林地開發工作;監督、指導林地調查、定級、登記、發放林權證和林地估價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協調督促並參與查處盜伐、濫伐林木、偷拉盜運等林業案件;負責木材檢查站業務管理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
組織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我州的實施,制定和組織全州野生動植物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全州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進出口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指導協調查處出售、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案件;負責全州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州濕地保護工作;負責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日常工作。
(六)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制訂全州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各地森林防撲火和實施重點林區森林防火預防、撲救措施及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網路化建設;掌握全州森林火災情況,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科
制訂全州林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林業系統建設項目及財務預決算,提出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承擔林業資金的審計,開展林業審計調查;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監管森林資源資產及局機關、州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統計信息工作。
(八)科技教育與產業發展科
負責指導全州林業科學技術研究,制訂林業科技的發展規劃和計畫;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和成果的推廣與套用;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全省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林業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導、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的實施;負責制定全州林業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行業人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負責調查和預測林業行業人才資源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指導和管理;承擔指導全州林業產業發展、多種經營和林業扶貧任務的相關職責;負責林業安全生產和防汛工作。
(九)幹部人事科
協助州委組織部管理州屬林業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指導直屬單位和森工企業的黨務、黨建、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林業工會、群團工作;協調、指導全州森林公安“下管一級”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幹部、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選拔任用、交流、錄(聘)用考核工作,負責管理森工企業人員調配、招聘等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指導協調林業宣傳工作。
(十)勞動工資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資基金審核管理;承辦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職工福利等工作;指導和監管州屬林業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一)離退休管理與信訪科
負責接待、處理林業職工民眾來信來訪和信息統計、歸檔等工作;研究、分析全州林業信訪工作情況;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指導、檢查全州林業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指導離退休、老幹部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解釋工作;承擔局直管老幹部及遺屬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各森工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督促政策兌現落實;負責森工行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及遺屬生活補助的審核、上報,協調相關部門撥付,督促各森工企業按時兌現發放;負責行業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組織開展行業群體性上訪的處置;負責局維穩辦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