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性質
阿壩州民政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戒堡殼采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和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
三、擬訂全州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申報審核和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套淚拘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州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牽頭擬訂全州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州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州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州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腳遷駝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習霸煉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阿壩州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全州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治宣傳和培訓教育;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州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
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州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擬訂全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登記和管理監督等相關法規;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督,查處違法組織,取締非法組織。負責州本級民間組織年檢、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各縣開展社會團體、民辦非籃企淚熱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州性跨縣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登記審批,辦理本級社會組織變更事項審批。
三、優撫安置科(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承辦革命烈士審核呈報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擬訂地方性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阿壩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做好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因參戰、參加軍事演探乎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的評殘申報工作。
四、救災科
擬訂全州虹淚束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省州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五、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州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和省、州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州社會救助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州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州各縣編制地名規劃和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州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八、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州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州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州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州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州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州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承辦全州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州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人事科(社會工作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一、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州發展老齡事業、產業的政策意見、建議。負責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全州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檔案,承辦相關會議的組織實施和會務服務工作,負責老齡工作的信息、機要、保密、檔案、統計、信訪等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阿壩州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局長3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州委規定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阿壩州
行政區劃圖由州民政局組織編制。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擬訂全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登記和管理監督等相關法規;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督,查處違法組織,取締非法組織。負責州本級民間組織年檢、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各縣開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州性跨縣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登記審批,辦理本級社會組織變更事項審批。
三、優撫安置科(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承辦革命烈士審核呈報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擬訂地方性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阿壩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做好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的評殘申報工作。
四、救災科
擬訂全州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省州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五、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州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和省、州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州社會救助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州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州各縣編制地名規劃和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州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八、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州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州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州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州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州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州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承辦全州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州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人事科(社會工作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一、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州發展老齡事業、產業的政策意見、建議。負責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全州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檔案,承辦相關會議的組織實施和會務服務工作,負責老齡工作的信息、機要、保密、檔案、統計、信訪等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阿壩州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局長3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機關黨總支書記按州委規定配備;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阿壩州
行政區劃圖由州民政局組織編制。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