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地區教育改革與發展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地區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制定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確定教育事業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地區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
(三)負責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宣傳規劃、規範推廣、普及套用等工作;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學習、普及學習和再培養培訓。
(四)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地區教育經費和項目預算,規劃實施並監督管理;擬定教育經費籌措、管理和學生資助的政策;協調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勞動實踐教育和科學教育,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國防教育和軍訓工作。
(六)指導地區教育系統單位、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穩定和政治保衛;做好應急協調和維穩措施的督促落實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地區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生產工作。
(七)負責地區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和協調,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辦教育工作。
(八)統籌指導地區職業教育發展改革和職業指導工作;指導開展普通中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九)指導地區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教師培養規劃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地區教師資格認定和繼續教育等工作。
(十)負責指導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教材和中國小教輔用書的使用備案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指導地區教育系統自然科學和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三)統籌協調地區教育系統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教育系統涉外事務的協調聯繫。
(十四)負責地區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負責地區有關民族語言文字監測和文化保護工作;承擔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規劃和培養培訓工作;組織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
(十五)承擔地區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教育督導計畫和評估方案,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十六)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文電、會務、檔案、保密、督查、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議提案答覆、來信來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紀檢監察工作;承辦教育系統法治建設和依法行政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指導受理教師申訴工作;配合地委教育工委開展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建設和德育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各類學校思政課程建設,提出建議、措施;協助局黨組落實
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指導地區教育系統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社團工作;承擔機關的安全保衛、應急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等工作;指導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穩定和政治保衛工作;指導學校校園及周邊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應急管理工作;及時了解教育系統師生思想動態,加強與政法、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協調處理教育系統安全穩定突發事件和學校社會治安類突發事件;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並具體指導地區直屬學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監督、指導、組織實施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開展評估、監測;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地區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基礎教育科。綜合管理地區基礎教育工作,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承擔地區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巨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辦學標準;提出加強
農村義務教育政策措施,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負責各級各類學校教材和中國小教輔材料的審讀、審查、上報、備案和征訂、使用、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各級各類學生管理工作;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和電子註冊工作;指導地區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教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勞動實踐教育、科學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體育、衛生、藝術、勞動實踐、科學實踐、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等活動;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勞動實踐基地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校外教育;負責地區民辦教育巨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民辦教育機構及民辦非學歷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教育發展科。擬訂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教育系統科技與信息化、各級各類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和直屬學校基本建設等工作;統籌各級各類招生計畫;統籌中國小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建設規化;按照許可權規劃實施學校的設定、撤銷、更名和調整工作;負責教育事業統計基本信息公布、分析;負責
教育體制改革;協調推進教育扶貧工作;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預算績效、學生資助的管理;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教育經費使用情況;承擔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統計工作;承擔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地區教育系統審計工作;承擔地區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指導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工作;指導中、
高等職業學校教學基本建設。負責成人非學歷培訓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中、高等職業教育層次的廣播、電視、函授教學工作;指導繼續教育、遠程教育和社區教育工作;指導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指導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教師隊伍師德師風建設、教師編制、招聘、待遇、繼續教育和各類培訓,以及教師評優表彰等工作;指導地區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指導地區教師資格制度實施,負責教師資格認定;負責地區各類教師支教工作,承擔援疆教師和區內支教的協調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
公費師範生教育、就業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宣傳規劃、規範推廣和普及套用等工作;負責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研究、學習和社會再培養培訓;指導、督查、評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推廣工作實施情況;組織實施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語言文字標準化翻譯管理工作;負責民族語言文字的文化傳承和改革保護;負責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規劃、培養培訓工作;組織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教育局行政編制11名,其中:縣處級領導職數4名、鄉科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回歸教育局。
地區教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