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理論
普遍實踐言說理論
法學言說是實踐言說中的一種,因此法學論證的規則和形式,不能脫離普遍實踐言說的規則與形式。普遍實踐言說理論包括五組規則和一組論述形式
普遍實踐言說的規則:包括基本規則、理性規則、論證負擔規則、證立規則、過渡規則(篇幅所限,在此只舉出基本規則與理性規則):
1.基本規則
1. 1:任何一個言說者不得自相矛盾
1. 2:任何言說者只能主張他自己相信的內容。
1. 3:任何言說者,當他可以將謂詞F運用於對象a時,也必須將F運用於在所有相關點上與a相同的其他對象上。(這條規則強調錶達使用的一致性,也就是可普遍化原則,一個人做出了一個判斷,也應該承認這一判斷所指向的規則)
1. 4:不同的言說者就相同的辭彙不得使用不同的意義。
2. 理性規則
2. 1:任何一個言說者,均可以參加言說。
2. 2:(a)任何人均可以對任何主張提出質疑(b)任何人均可以在言說中提出任何主張(c)任何人均可以表達其態度、願望和需求。
2. 3:任何言說者均不因受到言說內或者言說外的任何強制性阻礙而無法行使其在(2.1)和(2.2)規則中確定的權利。
……
但阿列克西也承認,上述論證規則和形式只能提高實踐問題達成合意的可能性,不能保證所有問題都可以達到合意,也不能保證所有合意都完全正確、不得撤銷。因為某些言說規則在現實中無法達到完全的實現了(如理性規則),此外言說所依賴的價值觀點和價值信念是可改變的。
法律論證理論
阿列克西在全書第三編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論證理論。在案件裁判的證立問題上,阿列克西區分了兩個層面:內部證立和外部證立,內部證立處理法律判斷是否從立論的前提邏輯的導出,而外部證立解決證立所使用的前提的正確性。外部證立是法律論證的基本點,其基本問題是內部證立中運用的論證根據的法律標準本身是否是可接受的。
阿列克西從內部證立最簡單的形式入手,推導出一系列的內部證立規則。內部證立的作用在於:明確何種前提需要外部證立加以論證;提高識別錯誤和批判錯誤的可能性;達成裁判的一致性,促進達成正義和法的安定性。
外部證立的規則和論證形式可以分為六組:法律解釋的規則和形式、教義學論證的規則和形式、判例適用的規則和形式、普遍實踐論證的規則和形式、經驗論證的規則和形式、特殊法律論證形式。其中第一組為最重要的一組,所依據的是語義學解釋、發生學解釋、目的論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
阿列克西教授就人權問題公開發表觀點,他結合了此前有關法律論證理論、拉德布魯赫公式、法律概念等研究,對人權提出了一個“包容性非實證主義者”的解釋。這與2009年“排他性實證主義”學派的領軍人物——約瑟夫·拉茲教授在復旦大學高研院做的《新世界秩序中的個人權利》演講形成了富有學術意義的呼應和互動。
主要著作
(1)《法律論證理論》,法蘭克福1978年1版;1983年重印;1991年2版
(2)《基本權利論》,巴登-巴登1985年1版;法蘭克福1986年重印
(3)《法的概念和效力》,弗賴堡/慕尼黑1992年1版;1994年2版
(4)《柏林圍牆射手案:論法、道德與可罰性》,漢堡1993年1版
文集:
《法與實踐理性》(西班牙文),墨西哥1993年1版
編輯: (1)W. 克拉維茨和R. 阿列克西編:《法律論證的元理論》,柏林1983年版
(2)R. 阿列克西、R. 德萊爾、U. 諾伊曼編:《德國當前的法哲學和社會哲學》,法哲學與法社會學檔案(ARSP),副刊第44期(1991年)
(3)R. 阿列克西、R. 德萊爾編:《法律體系與實踐理性:國際法哲學-社會哲學協會(IVR)第十五屆世界大會(哥廷根,1991年8月)論文集》,第1卷,法哲學與法社會學檔案(ARSP),副刊第44期(1993年) 論文:
(1)《實踐商談論》,載W.Oelmueller編:《規範論證—規範實施:規範討論資料彙編》,2卷本,帕德伯恩1978年版,頁22—58。
(2)《論法律原則的概念》,載《法的理論》,副刊第1期(1979年),頁59—87。
(3)《R. M.黑爾的道德論證規則和L. 內爾松的權衡法則》,載P. Schroeder編:《理性、認識、倫理:紀念里奧納爾德·內爾松逝世50周年國際哲學研討會論文集》,漢堡1979年版,頁95—122。
(4)《阿爾尼奧、佩雷爾曼和維根斯坦:評奧里斯·阿爾尼奧法律論證的理性概念》,載A.Peczenik/J.Uusitalo主編:《關於法律推理的推理》(英文),筏摩那/芬蘭1979年版,頁121—137。
(5)《法律決定的邏輯分析》,載法哲學與法社會學檔案(ARSP),副刊第14期(1980年),頁181—212。
(6)《目的論解釋與立法約束》,載Loccumer Protokolle總第31期(1980年),頁143—151。
(7)《法律論證程式論的理念》,載《法的理論》,副刊第2期(1981年),頁177—188。
(8)《法律論證的基礎》(英文)(與奧里斯·阿爾尼奧、A.Peczenik合寫),載《法的理論》,第12期(1981年),頁133—158。重印於奧里斯·阿爾尼奧和尼爾·麥考密克主編:《法律、法的理論、學派研究論文國際文庫》(英文),第5卷,第1部分,Aldershot/Hongkong/Singapur/Sidney,1992年版,頁15—40,233—281。
(9)《法律論證與實踐理性》,載《哥廷根科學院年刊》(1982年),頁29—32。
(10)《建築法上之鄰里保護的謹慎義務命令》,載《公共管理》(DOEV),1984年,頁953—963。
(11)《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載法哲學與法社會學檔案(ARSP),副刊第25期(1985年),頁13—29。
(12)《衡量的錯誤》,載《司法》1986年,頁701—716。
(13)《商談理論與法律體系》(西班牙文),載Filozofska istrazivanja 總第20期(1987年),頁185—194。
(14)詞條:《論證》《論證理論》,載《法律增補辭書》2,30條,頁1—4。
(15)《法律體系和實踐理性》,載《法的理論》,總第18期(1987年),頁405—419。
(16)《法律專家系統和法的理論》(英文),載H.Fiedler/F.Haft/R.Traunmueller主編:《法律中的專家系統——法的理論和計算機法的影響》(英文),圖賓根1988年,頁67—74。
(17)《理性法律體系的理念和結構》(法文),載《法哲學檔案》(法文)總第33期(1988年),頁22-38。
(18)《法律體系、法律原則與實踐理性》(西班牙文),載Doxa總第5期(1988年),頁139-151。
(19)《商談理論問題》,載《哲學研究雜誌》總43期(1989年),頁81-93。
(20)《個人法律與集體財富》,載奧塔·魏因伯格爾主編:《法哲學和立法國際年鑑》卷1(1989年),頁49-70。
(21)《經濟倫理的概念和可行性》,載F.U.Pappi主編:《經濟倫理》(
基爾大學特刊,1989年),頁9-12。
(22)《法律實證主義批評》,載法哲學與法社會學檔案(ARSP),副刊第37期(1990年),頁9—26。
(23)《論法和道德的必然關係》(英文),載Ratio Juris(1989年)第2期,頁167-183。
(24)《法律立證、體系與內諧性》,載O. Behrends/M. Diebhorst/R. Dreier主編:《法律教義學和實踐理性:慶祝弗朗茨·魏雅克周年80生日研討會》,哥廷根1990(《哥廷根科學院哲學歷史分部第三組論文集》,第181期),頁95-107。
(25)《法理學的概念》(英文,與拉爾夫·德萊爾合著),載Ratio Juris(1990年)第3期,頁1-10。
(26)《內諧性的概念及其對於商談理性的意義》(英文,與Aleksander Peczenik合著),載Ratio Juris(1990年)第3期,頁130-147。
(27)《基本法的固有道德性》,載F.Bydinski/T. Mayer-Maly主編:《法律倫理和法律實踐》,
薩爾茨堡大學科學基本問題國際研究中心出版物,副頁第42卷,因斯布魯克/維也納1990年,頁97-117。
(28)《作為主觀權利和客觀規範的基本權利》,載《國家》總第29期(1990年),頁49-68。
(29)《對若干批評者的回應》,載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法蘭克福1991年2版,頁399-435。
(30)《聯邦德國的法律解釋》(英文,與拉爾夫·德萊爾合著),載D. N. MacCormick/R.S. Summers主編:《解釋法律:一個比較研究》(英文),1991年版,頁73-121。
(31)《1945年後納粹思維方式在法學理論和司法活動中仍有進一步的影響?》,載F. J.Saecker主編:《納粹主義的法和法學理論》,巴登-巴登1992年版,頁219-226。
(32)《權利、法律推理和理性商談》(英文),載Ratio Juris(1992年)第5期,頁143-152。
(33)《為非實證主義法律概念辯護》,載W. 克拉維茨/G. H. 馮·萊特主編:《公德,還是私德?——Ernesto Garzon Valdes紀念文集》,柏林1992年,頁85-108。
(34)《實踐理性的商談論概念》,載R. 阿列克西、R. 德萊爾編:《法律體系與實踐理性》,法哲學與法社會學檔案(ARSP),副刊第51期(1993年),頁11-29。
(35)《規範立證與規範套用》,載A.Aarnio等主編:《法律規範和法律實現——W. 克拉維茨紀念文集》,柏林1993年版,頁3-17。
(36)《瓦爾特爾·烏爾布里希特的法律概念》,載J.Eckert主編:《1958年4月2-3日巴貝爾斯貝格會議》,巴登-巴登1993年版,頁191-202。
(37)《作為理性商談的法律論證》,載《法哲學國際評論》(義大利)總第70 期(1993年),頁165-178。
(38)《奧塔·魏因伯格爾對法律理性的商談論意謂的批評》,載P. Koller/W.Krawietz/P. Strasser主編:《制度和法》,《法的理論》副刊第14期(1994年),頁143-157。
(39)《法的定義》(英文),載W. Krawietz/N.MacCormick/G.H.v.Wright主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陳述形式性和規範理性——羅伯特·S.薩默斯紀念文集》,柏林1994年版,頁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