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谷令事件

防谷令事件(방곡령사건)是1889年至1893年日本、朝鮮之間因朝鮮政府和地方官吏發布禁止輸出穀類(大米、大豆)的命令而引起的一次糾紛。1876年《江華條約》締結後,日本從政治上和經濟上對朝鮮進行侵略,引起朝鮮反日情緒的高漲和清朝勢力的發展。1886年後日本勢力退卻,朝鮮不斷發布“防谷令”。1889年後鹹鏡道觀察使趙秉式以歉收為理由發布禁止大豆輸出的命令,日本政府認為這對日本的大豆貿易商是個很大的打擊,要求賠償損失十四萬七千日元和處罰地方官。此事尚未解決,黃海道又發布同樣的命令。1890年,防谷令雖予解除,但兩國間仍繼續發生糾紛。1893年5月朝鮮在日本的軍事壓力和清朝的勸告下實行妥協,同意賠償十一萬日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谷令事件
  • 外文名:방곡령사건
  • 發生時間:1889年 至 1893年
  • 主要人物趙秉式閔種默、梶山鼎介、大石正巳、袁世凱李鴻章
  • 結果:朝鮮取消防谷令,向日本賠款11萬日元
歷史背景,事件經過,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事件結果,事件評價,

歷史背景

所謂“防谷令”是朝鮮禁止穀物輸岀的政令,此不僅指輸出國外而言,國內一道一府甚至一縣,亦可禁止穀物輸出。頒行防谷令的許可權屬於監司、府使或縣令,並不需要經過中央政府的核定。凡在各道府縣轄境之內,遇到災害以致穀物歉收時,各級地方政府皆有權頒此禁令。其立意雖善,但仍難免發生種種流弊。

事件經過

第一階段

1889年秋,日本各地發生災歉,於是大量從朝鮮輸入糧食,日商在其政府支持下,以“高利貸商業資本”方式向朝鮮購買米谷與大豆,遂導致朝鮮本身糧食不足的後果。鹹鏡道監司趙秉式因該轄區內歉收,擬自同年十月初一日(10月24日)起,以一年為限,禁止豆糧出口。惟依據《朝日通商章程》第37款規定,應於施行前一個月先行通知日本領事。趙秉式的“關文”於九月初一日發出,但輾轉兩周后始達朝鮮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外署),因此當外署通知日方時,離實施日期僅餘半月(九月十七日)知照日本代理公使近藤真鋤。趙秉式不顧時間上的疏忽,仍照原訂計畫,嚴厲執行防谷禁令,反之,近藤真鋤卻不承認該道有天災或歉收事,要求撤消禁令。朝鮮政府在日方催促下,不得已飭令該道即時解禁,因趙秉式抗命,隨後又按日方要求,懲處趙氏。此事就條約而言,防谷令於施行前雖有預先通知日方的義務,卻無徵求外國公使同意的必要,近藤卻忽視朝鮮自主的權利,竟云:“夫案關兩國互市,無論有損有益,必須先行商議妥協,方可施行,斷不容一國擅專也。”實為強詞奪理。其後文屢提撤懲趙秉式要求,亦有干涉內政之嫌。同年年底,趙秉式勉強宣布解除防谷禁令,惟偏遠地區實際並未解禁。日方因而大感不滿,駐元山領事久水三郞主張派艦赴朝示威,甚至日外務當局亦認為非撤監司不足以收弛禁之實。在近藤的不斷催迫下,朝鮮政府終於1890年三月調任趙秉式為江原道監司。

第二階段

至此,防谷令既已弛禁,監司亦已調遷,照理本案應告結束。但日人並不滿足,經營大豆業的日商自稱在此次防谷令施行期間受到損害,要求賠償。駐朝日使接受元山日商的訴請,外務省乃於1891年二月派石井菊次郞、松井慶四郞前往元山展開實地調查,並決定進行賠償交涉,令駐朝公使梶山鼎介向朝鮮政府提出要求。
當時朝鮮廷臣之中,對本案分兩派:一派贊成賠償,並懲處趙秉式、此以右議政金宏集主張最力,另一派則反對賠償,極力袒護趙氏,此派以閔應植為首,對外署督辦閔種默抨擊甚烈。中國駐朝官員袁世凱同情後者,責備外署未據理拒駁,任意收受日方的照會。朝鮮高宗於派員調查事案真相之後,終於採擇金宏集之議,準許賠償。閔種默遂於1892年閏六月十二日(8月4日)照覆日使梶山,認賠六萬餘元(日方原要求十四萬餘元)。梶山雖原則上接受閔氏意見,而元山日商則大表異議,日外相陸奧宗光亦決定加以拒絕,並派外務省通商局長原敬赴朝協助梶山進一步交涉。
此案未了,而“黃海道案”又接踵而起。仁川日商指黃海道監司吳俊泳擅自施行“防谷令”以致受害,遂由日本駐仁川領事林權助向梶山公使提出損害賠償之議,其數目共達四萬八千餘元。日方將此案併入“鹹鏡賠償案”交涉。

第三階段

1892年秋,日商大肆活動,到處陳情,日本自由黨與改進黨乃將此案作為攻擊政府的資料,甚至在眾議院議會席上提出質詢,至此防谷賠償案又一變而成日本內政爭論的問題。日本政府突於十月中旬免梶山職,改派大石正巳繼任公使。袁世凱對於此案初采觀望態度,未加干預,及至大石駐朝,始積極指導朝鮮外署,操縱本案的交涉,從此,防谷令事件又進入另一階段。
防谷令事件
防谷案各案比較表
袁因大石抵朝後公然鼓吹朝鮮自主,決定予以打擊,乃慫恿朝鮮官員與之周旋到底。大石几次與朝方交涉賠償問題,均無結果,至1893年正月,即將賠償額提高至十七萬餘元。袁大不以為然,乃將之一一加以比較研究,認為內容有欠明確,決代外署撰擬照會文稿,並囑新任外署督辦趙秉稷遞交大石,大石不予接受。此稿可說為本案談判中極具重要的文書,牽涉內容非常廣泛而複雜,由此可明了袁的基本立論所在。(有人認為此稿系由黎仙得與具禮等所代筆,然並無左證,不足為信)。袁在此稿中指出日方所提賠償額完全沒有實據,各項要求均乏雙方買賣契約之佐瞪,內容殊多可疑,其要旨如下:
  1. “防谷令”系依照朝日條約規定辦理,日使本無干涉之權,近藤既與閔種默議妥解決方案,事後不宜再提無理要求。
  2. 梶山所提第一項所謂直接損失,計算錯誤(三萬八千餘元之數誤為四萬八千餘元),第二項所列利息二萬餘元核算不實,要求過高。
  3. 第三項所謂日商“活動費”與第四項“延滯利息”,朝方均無賠償之責。
  4. 綜合各項統計資料加以核算,朝鮮政府應負賠償額為四萬七千五百餘元而已。
大石態度傲慢,蔑視朝鮮官員,不屑與受袁操縱的外署交涉,欲與議政府徑商,卻為朝方所拒。大石不但受朝鮮政府上下的抵制,且遭他國駐朝使節的奚落。為了打開僵局,認為經由正常的外交途徑不能完成使命,而必須改之以強硬手段始能解決,於是向日本政府建議採取武力恫嚇,欲占領仁川、釜山海關(所謂“4月2日提案”)。日本政府認為此時不宜如此,出兵占領海關事,不但違反天津條約,且易引起國際糾紛。首相伊藤博文與外相陸奧宗光俱無採取強硬政策之意,願依循和平方針與朝鮮政府交涉。正好前任中國駐日公使李經方提出大石與袁協力合作之議,陸奧乃於二月二十六日(4月12日)致函李經方,轉請袁調停,並訓令大石說:“此時不擬再言及他事,惟與袁氏交好。當實行此一手段時,務使袁氏協贊我案,樂意勸說韓廷,以結束本案為上策。縱使朝鮮政府不聽袁氏勸告,無異使袁居中調停之勞歸諸泡影,則袁對朝鮮政府之感情必趣惡劣,朝鮮政府無異開罪於中、日兩國。將來在本案處理上,本政府必可多方防止與中國之糾紛。”
大石在漢城等候日本政府訓示期間,本案談判一時陷入停頓狀態。朝鮮廷臣大都傾向“閔梶協定”,即以六萬餘元賠償案謀求結束。袁亦同此見。外署遂於二月初將此意告知大石,這充分顯示朝方具有打開僵局的誠意。無奈大石仍固執己見,不理會外署的提議,反而要求與議政府徑商,當然會遭婉拒。
日本政府既欲透過袁世凱協助以謀妥協,為了貫徹此項方案起見,特派外務省參事官松岡郁之進赴朝,傳達一切。大石遂偕同松岡訪袁,商請從中調停,袁則明白表示只有“閔梶協定”始能應命,態度頗為堅決。後因日本政府提出折衷辦法,在賠償額與付款等方面表示讓步,袁的態度亦趨緩和,惟對大石提出的新方案要求鹹鏡與黃海兩案一併商談甚不以為然。朝方亦無反應。
大石對袁的調解已感無望,乃向日本政府重提“4月2日案”的實行問題。日本政府以為朝鮮政府既不接受袁的調停,遂亦同意改採強硬政策以為對付,而於三月十七日(5月2日)通過外相的建議,決定向朝鮮政府發出“最後通牒”。惟仍不願為此案而使兩國關係決裂,猶望留一轉圜餘地,乃將限期定為兩周,並暫時擱置所謂“報復手段”。陸奧指示大石,宜向袁說明日方所提要求之正當,且願再減少債額以求妥協。大石因幾次要求晉見朝鮮國王被拒,乃乘日陸軍參謀本部次長川上操六來朝視察之便,隨川上進宮,並將“最後通牒”遞交朝鮮政府。大石於覲見朝鮮國王時態度突兀,隨後復請獨覲,頗遭朝鮮政府之忌。

事件結果

日外務省於寄發大石新訓令之同日,又電命駐津代理領事荒川巳次將伊藤首相親筆的“半公開信”(其內容大意是放棄原提十七萬元案,而降為九萬五千元,請北洋大臣勸說朝鮮政府接受)交與清北洋大臣李鴻章。翌日,李鴻章與荒川談論防谷賠償問題,率直表示其對此案的見解,與袁並無不同,堅持賠償額應為六萬餘元,反對再行增加,尤不以日方“撤使絕交”的作法為然,此不啻全面拒絕伊藤首相的懇求,荒川促請重行考慮,李始答應按照伊藤的建議勸告朝鮮政府,並囑袁調處。同日,李函覆伊藤,隨又電示袁說:“頃日相伊藤電稱‘韓禁糧索賠不允,乞飭袁道講勸賠本免息,否則撤使絕交……’彼令提督索賠,顯布疑兵,或相機勸韓酌增,了此葛藤。”
日本甚盼取得袁的協助,不惜降低條件,以達成協定,大石則仍堅持採取強硬手段。此時東學道徒已有聚合徵象,李鴻章擔心日本嗾使朝鮮人起事,於中國不利,囑袁“與大石開誠布公商辦”,袁仍然不願勸朝鮮增加賠額而致“失字小之體”。朝鮮政府為了避免與大石談商,先派南廷哲取代趙秉稷為外署督辦,繼令駐日公使權在衡向日本政府提出改在東京談判的問題,同時希望日本政府調回大石。中國方面,袁、李等都贊成改地重商,總理衙門亦不以大石的恫嚇朝鮮政府為然,甚盼駐日公使汪鳳藻勸日本政府和平解決此案。日本政府雖拒絕朝方要求,但仍令大石離開漢城赴仁川等候訓令。至此情勢急轉直下,反呈協調契機,日、朝雙方均有讓步的表示,袁亦勸告朝鮮政府接受日方所提新方案。朝鮮政府終於在1893年四月初四日(5月19日)承認鹹鏡道賠償額九萬,加上黃海道及其他各案賠償額二萬,合計十一萬元,其中六萬元先付,餘款分三年付清。久懸的防谷案至此結束。

事件評價

防谷令事件能夠解決,李鴻章、袁世凱調停之功實不可沒。袁對本案評說:“倭人雖未能如願相償,亦可稍厭其欲。韓以五案籠統並結—,亦不至過形吃虧,庶為兩全。”防谷令事件最足以表現此一時期中、日、朝三國關係,這本來並不是大事件,日本卻為日商區區損失而視之為損害賠償的問題採取外交途徑以謀解決。中國方面,袁、李基於宗藩關係的立場,從中調停,為藩屬排難解紛,達到圓滿解決,實屬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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