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

《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是應急管理部等有關部門為深刻吸取國內外尾礦庫潰壩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化解中國尾礦庫安全風險,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於2020年2月21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
  • 印發單位:應急管理部等
  • 印發時間:2020年2月21日
  • 通知文號:應急〔2020〕15號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
應急〔202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企業: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應急管理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中國氣象局
2020年2月21日

方案全文

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
為深刻吸取國內外尾礦庫潰壩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化解我國尾礦庫安全風險,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著力提升尾礦庫安全風險管控能力,有效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和目標
(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核心,落實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各項工作任務,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促進地方經濟和企業健康發展。
落實責任、形成合力。強化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和尾礦庫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嚴格監督考核,建立政企聯動、部門協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推動工作有序開展。
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按照安全風險大小程度,區分輕重緩急,以尾礦庫“頭頂庫”(初期壩坡腳起至下游尾礦流經路徑1公里範圍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的尾礦庫)為重點,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和進度計畫,穩步推進。
因地制宜、綜合施策。堅持實事求是,根據地方特點,採取適合本地實際的工作路徑推進工作;堅持“一庫一策”,針對每座尾礦庫安全風險狀況,研究確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二)工作目標。
自2020年起,在保證緊缺和戰略性礦產礦山正常建設開發的前提下,全國尾礦庫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不再產生新的“頭頂庫”。到2022年年底,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進一步完善,安全風險管控責任全面落實;完成所有尾礦庫“一庫一策”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編制,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全面落實;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基本形成;堅決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潰壩事故。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健全完善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責任體系。
1.明確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尾礦庫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有關成員在各自分管範圍內對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負領導責任。對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安全風險管控主體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明確部門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釐清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從產業規劃、立項審批、用地審批、安全監管、林地草原徵用、河道保護、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進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監管機制,明確每一座尾礦庫的監管責任主體。(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尾礦庫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本企業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第一責任人,對防範化解安全風險工作全面負責。要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尾礦庫,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強化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按職責分工對防範化解安全風險工作承擔相應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強化源頭準入,嚴格控制尾礦庫數量。
1.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安全生產、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採取等量或減量置換等政策措施對本地區尾礦庫實施總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證緊缺和戰略性礦產礦山正常建設開發的前提下,尾礦庫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要實行尾礦庫基本情況公告制度,每年年初將上年度尾礦庫數量、名稱、地址、所屬或管理單位等信息在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網站以及當地其他主流媒體上公告,主動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嚴格準入條件審查。鼓勵新開發礦山項目優先利用現有尾礦庫;確需配套新建尾礦庫的,嚴格新建尾礦庫項目立項、項目選址、河道保護、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查,對於不符合產業總體布局、國土空間規劃、河道保護、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嚴格控制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和黃河幹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採用一次建壩方式。(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控制加高擴容。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尾礦庫加高擴容工程項目行政審批,強化尾礦庫加高擴容項目工程勘察、安全評價、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凡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嚴禁審批“頭頂庫”、運行狀況與設計不符的尾礦庫加高擴容項目。(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責任落實,有效管控尾礦庫安全風險。
1.全面評估管控尾礦庫安全風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監管原則,對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每年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評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明確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尾礦庫企業要構建源頭辨識、過程控制、持續改進、全員參與的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強化尾礦庫安全風險動態評估,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編制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明確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全全風險管控措施有效實施,確保尾礦庫安全風險始終處於受控狀態。儘量降低庫內水位,確保尾礦庫乾灘長度、安全超高、調洪庫容、浸潤線埋深等主要運行參數及排洪系統始終滿足設計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著力防範化解“頭頂庫”安全風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頭頂庫”作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點對象,在2016年至2018年遏制尾礦庫“頭頂庫”重特大事故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深入組織開展綜合治理。對於具備搬遷下游居民條件的“頭頂庫”,要儘快實施搬遷;不具備搬遷條件的,要組織對前期綜合治理效果進行評估,及時查漏補缺,確保全全。對於前期已採用隱患治理方式進行治理但本質安全水平沒有提高的“頭頂庫”,要督促企業進一步完善治理方案,採用閉庫銷號或升級改造、尾礦綜合利用等方式進行治理,原則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務。“頭頂庫”企業每年要對“頭頂庫”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評估。尾礦庫下游1公里範圍內不得新設定居民區、工礦企業、集貿市場、休閒健身娛樂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因公路、鐵路以及其他項目建設導致尾礦庫成為“頭頂庫”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出資對尾礦庫進行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建立完善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尾礦庫企業要建立完善線上安全監測系統,並確保有效運行。到2022年6月底前,濕排尾礦庫要實現對壩體位移、浸潤線、庫水位等的線上監測和重要部位的視頻監控,乾式堆存尾礦庫要實現對壩體表面位移的線上監測。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平台,實現與企業尾礦庫線上安全監測系統的互聯互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尾礦庫安全風險相關信息要接入國家災害風險綜合監測預警信息平台。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安全風險會商研判機制,針對颱風、暴雨、連續降雨等極端天氣,建立健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企業發出預警信息,並督促做好應急準備。(應急部牽頭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完善尾礦庫應急管理機制。尾礦庫企業要切實完善潰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向從業人員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區建立應急警報系統,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確保上壩道路、通信、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嚴格執行應急值班、專人巡查和事故信息報告制度,確保一旦發生險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迅速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強化與企業應急預案的合理銜接;定期組織尾礦庫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及下游居民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切實增強應急聯動回響能力。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要將尾礦庫事故救援納入重點設防範圍,加強針對性訓練和裝備配備,提高專業救援能力。發生潰壩、漫頂等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強化綜合施策,切實減少尾礦庫存量。
1.加強尾礦庫閉庫治理和土地綜合治理。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對已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必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實施銷號,不得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於排放尾礦。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以及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必須在1年內完成閉庫治理並銷號。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應急部牽頭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尾礦庫企業要嚴格落實已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及時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驗收。利用閉庫銷號後尾礦庫的土地建設其他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報經相關部門批准,依法依規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穩妥推進尾礦資源綜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導和支持力度,積極推廣尾礦回採提取有價組分、利用尾礦生產建築材料、充填採空區等尾礦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鼓勵尾礦庫企業通過尾礦綜合利用減少尾礦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礦庫,從源頭上消除尾礦庫安全風險。建設一批尾礦綜合利用典型示範項目,在尾礦產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區建設一批尾礦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尾礦回採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回採設計實施,確保全全。對尾礦庫礦產資源的再利用,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由採礦權人實施,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強化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1.突出重點,嚴格監管執法。將尾礦庫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實施執法檢查,以“頭頂庫”、停用庫為重點,聚焦重大隱患加大專項執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關鍵時段尾礦庫執法檢查頻次和力度,確保各項防汛度汛措施落實到位。長江、黃河流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高度重視長江、黃河流域尾礦庫的安全監管工作,強化對尾礦庫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執法檢查,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應急部牽頭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未批先建、惡意規避審批、不按批准的設計施工、擅自加高壩體、擅自改變築壩方式、發生重大變更不履行報批手續、停用時間6個月以上尾礦庫擅自啟動使用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尾礦庫企業,要依法依規採取吊銷證照、停產整頓、關閉取締、從嚴追責等執法措施,嚴防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應急部牽頭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嚴厲打擊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未取得立項、環保、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續的尾礦庫,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礦庫,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予以取締。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法予以處罰。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原行政許可檔案規定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採取改進措施,並依法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或備案,未報批或報備的,依法予以處罰。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向水庫、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礦的行為。(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負總責,要嚴格落實責任,強化統籌協調,精心組織安排,將工作任務分解細化到具體部門,並督促相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抓好落實。應急部牽頭推進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氣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廣泛宣傳引導。充分運用輿論宣傳渠道,加大對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知識的宣傳力度,特別是要組織“頭頂庫”企業從業人員及周邊居民觀看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強從業人員及周邊居民風險意識,了解風險知識,凝聚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的共識。及時曝光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例,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引導形成全社會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資金投入。尾礦庫企業必須加大安全投入,確保全全風險管控措施有效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尾礦庫作為災害風險調查和重點隱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內容,安排資金支持和引導尾礦庫企業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特別是加大對“頭頂庫”企業搬遷下游居民、尾礦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對治理“頭頂庫”成效顯著的地方,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研究給予必要支持。
(四)強化監督考核。國務院安委會將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情況納入對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將該項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內容,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落地,按期完成,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強化公眾參與,健全舉報獎勵制度,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對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內容解讀

尾礦庫源自礦石加工後的廢渣堆積,“頭頂庫”則是初期壩坡腳起至下游尾礦流經路徑1公里範圍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的尾礦庫。一旦發生潰壩,民眾安全將受到巨大威脅。數據顯示,與2012年相比,2018年全國尾礦庫數量減少了40%。儘管如此,尾礦庫仍面臨著嚴峻的安全風險挑戰。
根據《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自2020年起,在保證緊缺和戰略性礦產礦山正常建設開發的前提下,全國尾礦庫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不再產生新的“頭頂庫”。
《方案》提出,要強化源頭準入,嚴格控制尾礦庫數量;鼓勵新開發礦山項目優先利用現有尾礦庫;確需配套新建尾礦庫的嚴格審查,對於不符合產業總體布局、國土空間規劃、河道保護、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此外,嚴格控制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和黃河幹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
根據《方案》,要有效管控尾礦庫安全風險,建立完善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頭頂庫”企業每年要對“頭頂庫”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評估。尾礦庫下游1公里範圍內不得新設定居民區、工礦企業、集貿市場、休閒健身娛樂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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