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瓦斯引燃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則是杜絕一切非生產高溫熱源。而對生產中可能產生的高溫熱源,要加強管理和控制,防止或限定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1)嚴禁攜帶菸草及引火物品人井:嚴禁穿化纖衣服人井;並下禁止使用電爐,嚴禁在井下拆卸礦燈;井口房、通風機房、瓦斯抽放站周圍20 m 內禁止使用明火,並下需要進行電焊、氣焊、噴燈焊接時,應嚴格審批手續,並遵守《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井下的火區必須嚴加管理。
(2) 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必須使用煤礦安全炸藥;不準使用不合格或變質的炸藥;嚴格執行打眼、裝藥、放炮的有關規定,嚴禁採用“糊炮”或明火放炮。
(3)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及供電網路都必須符合《規程》的要求; 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處於完好狀態,並要經常檢查與維護;井下供電應有過電流保護,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延時的風電閉鎖裝置。
(4)防止機械摩擦火花和摩擦發熱引燃瓦斯。應在機械摩擦部件的金屬表面溶敷防止金同摩擦產生火花的防護塗層(如活性小的金屬鉻)或在全金屬中加人少量的鎮,降低其摩擦火花的點燃性能,不致引燃瓦斯。同時,在摩擦發熱的部件上安設過熱保護裝置和溫度檢測報警斷電裝置、一旦機械的某部位溫度過高時,可自動報警並自動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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