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防城港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配合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負責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規範。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地方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全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市級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平台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六)指導制定中醫藥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協調有關部門對全市愛滋病實施防控和干預,控制愛滋病的發生和蔓延。
(十八)負責全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直、駐港有關部門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
負責全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評審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東協國家的交流與合作。
配合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全市衛生計生深化改革;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為全市衛生計生的改革發展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規劃和信息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協調最佳化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項目規劃和管理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乙類醫用裝備配置規劃,監督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三)財務科
組織擬訂全市衛生計生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並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四)法制和綜合監督科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法規性檔案草案;組織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研究、地方衛生和計畫生育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培訓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和信訪工作;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相關工作;牽頭負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行政審批工作。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重大衛生違法案件;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和交流;指導和規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實施;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規範、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處置;指導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毒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和組織管理。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和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協調重大活動衛生應急保障。
(六)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
擬訂愛滋病防控干預和愛滋病救治政策、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和干預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愛滋病疫情監測與報告質量管理;組織開展愛滋病檢測實驗室網路建設及質量控制工作;組織愛滋病防治經費、設備等相關資源配置工作,完善愛滋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完善愛滋病救治體系建設;負責全市愛滋病抗病毒治療藥物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督查指導、考核評估工作;管理各類愛滋病防治項目和科研項目;組織動員和管理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參與防治工作;承辦市防治愛滋病攻堅工程領導小組、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市各級防治愛滋病辦公室的工作。
參與承辦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醫政醫管科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的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督管理和評價等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指導全市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療臨床重症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臨床藥學、臨床實驗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協助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協助做好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的處置工作;負責全市衛生計生行風建設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並督導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參與制定自治區基本藥物目錄,參與擬訂自治區和市級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研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扶持、補助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採購相關規範並指導實施。
負責市保健對象、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幹部健康體檢工作。
(八)基層衛生和婦幼健康服務科
研究擬訂全市基層衛生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規劃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擬訂基層衛生人員和新農合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市鄉村醫生的執業註冊工作;指導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實施;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使用、監管與效益評估;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信息管理工作。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計畫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相關項目,管理婦幼與人口計生相關信息;依法監管婦幼衛生、計畫生育、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工作。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負責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和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織管理工作。
(九)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指導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的創建工作。
組織實施全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縣(市、區)、鄉(鎮、街道)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措施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措施。
(十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規範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問題;協調處理各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投訴案件。
(十二)宣傳和科技教育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措施和規範;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行業宣傳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報導;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措施,組織實施相關重點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和重點學科建設,指導全市醫療衛生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協調指導計生衛生相關業務培訓。
(十三)中醫藥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民族醫藥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和實施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資源配置,負責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工作統籌協調、督導檢查;指導中醫藥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民族醫藥的發掘整理及文化的繼承發展,推動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組織開展以東協國家和港澳台地區為重點的中醫藥民族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
監督管理全市中醫民族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組織開展全市中醫民族醫機構校驗及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等方面的評價檢查和監管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民族醫藥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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