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素瓊

阮素瓊,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於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漢族,大學文化。原任莆田市涵江區殘疾人聯合會理事長。

2015年5月4日,違紀被查。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6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23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17年5月10日莆田市中院刑事裁定,由於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2017年11月24日,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一審重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18年5月16日,駁回申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阮素瓊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年01月19日
  • 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
  • 性別:女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1994年6月至1998年,任涵江區紀委審理室主任;
1998年至2005年,兼任涵江區紀委常委;
2005年年底至2006年5月,兼任涵江區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
2006年5月至2011年9月,任莆田市涵江區殘疾理事長兼民政局副局長;
2011年9月至案發任涵江區殘聯理事長。

分管工作

任涵江區殘聯理事長期間,全面負責殘聯工作。主要工作內容為:殘疾人的普查登記、康復、扶貧、就業(包含培訓)、補助及殘疾證申辦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4日,據莆田反腐倡廉網訊息,涵江區殘疾人聯合會理事長阮素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於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挪用公款罪被逮捕,2016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一審宣判
2016年9月23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一、被告人阮素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追繳被告人阮素瓊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7.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阮素瓊不服,以其沒有收受林春元2.1萬元、湯國華所送的5萬元系單位受賄等為由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1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抗訴人阮素瓊犯受賄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如下:一、撤銷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2016)閩0303刑初64號刑事判決;二、發回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重新審判。
一審再審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一審重新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阮素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追繳被告人阮素瓊的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7.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不服,又提出申訴。
駁回申訴
2018年5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申訴人阮素瓊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故你對該節的申訴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本院認為,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審判決應予維持。望你息訴服判。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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