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春

阮思春,男,漢族,本科文化,曾任屏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提起公訴。2015年6月29日,福建省寧德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已交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阮思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雙開處分,

人物履歷

2004年3月至2010年12月31日任屏南縣建設局局長,
2010年3月任屏南縣政協副主席,
2011年7月任屏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建設局等。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寧德市紀委將屏南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阮思春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公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阮思春犯受賄罪,於2015年1月23日向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29日,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阮思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阮思春已退出的受賄贓款人民幣25.6萬元,上繳國庫;向李某甲追繳賄賂款人民幣3萬元,上繳國庫。

雙開處分

屏南縣原副縣長阮思春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查,阮思春在任屏南縣建設局局長、政府副縣長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禮金不登記交公;從事營利活動並從中獲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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