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阜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是阜陽市為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條例。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減量與分類,第四章 運輸與處置,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阜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阜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30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城鄉一體、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逐步提高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全市統籌和屬地負責的生活垃圾管理體制。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和管理制度,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縣(市、區)及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屬地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本區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房產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八條生活垃圾處置應當綜合運用焚燒處理、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法,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的套用和研發。
第九條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推行村收集、鄉鎮轉運、市縣處置的模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現狀分析,生活垃圾產量預測,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設時序,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年度投資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二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及省有關技術標準。已經按照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農村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配備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三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生活垃圾治理規劃中關於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規模、建築規模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城鎮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城管執法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投放點,應當按照要求設定,具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放置場所的功能;
(二)已有的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間應當逐步改造為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生活垃圾轉運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放置場所。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的規定,並標示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減量與分類

第十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生產、銷售企業回收廢舊有害物品,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實現從源頭上減少、控制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十九條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電池(普通鹼性電池除外),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餐廚垃圾(易腐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有利於減量化、資源化和便於識別、便於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置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定期修訂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公園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為責任人;
(六)河湖水面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農村居住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
(二)按要求設定、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告;拒不改正的,報告屬地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三)體積較大的廢舊家具、廢舊家用電器等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指定的地點,另行處理。
居民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按照管理責任人規定的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並按照規定承擔處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業主可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以及不按要求投放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章 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許可證。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定。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建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隊伍,或者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置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焚燒;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帳,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向屬地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四)保證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五)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六)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按照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七)建立管理台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管執法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並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活動。
第三十二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的監管,發現不符合規定的,督促改正。
第三十三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
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城管執法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按要求設定、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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