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
區委機構
(1)組建區監察委員會。將區監察局的職責,以及區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區監察委員會,同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區監察局。
(2)組建區委財經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辦公室。
(3)組建區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組建區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審計局。
(5)將區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辦公室。
(6)將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
(7)將區國家安全領導小組改為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辦公室。
(8)將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委宣傳部。
(9)組建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區教育局。
(10)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調整最佳化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區委工作機關,歸口區委組織部管理。
區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區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區公務員局牌子。將區委老幹部局併入區委組織部,保留區委老幹部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區委老幹部局。區委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由掛靠區委組織部改為在區委組織部加掛牌子。
(11)區委宣傳部加掛區政府新聞辦公室牌子。
(12)區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將區民族宗教事務局併入區委統戰部,將區政府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區委統戰部,對外保留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對外加掛區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區委統戰部加掛區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區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13)最佳化區委辦公室職責。將區檔案局(區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入區委辦公室,對外加掛區委政策研究室、區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區國家保密局)、區檔案局牌子。區檔案館作為區委直屬事業單位。
(14)組建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區委工作機關。區委宣傳部不再保留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15)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區委工作機關。
(16)將區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阜陽市潁東區委區人民政府督查局)轉為區委工作機關,更名為區委督查考核辦公室(區政府督查考核辦公室)。
(17)不再設立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區委政法委員會承擔。將區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區610辦公室)職責劃歸區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潁東分局承擔。
政府機構
(1)組建區農業農村局。將區農業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區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國土資源局潁東分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區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區農業農村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局。將區農業委員會(區畜牧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潁東交通運輸分局。將區農業委員會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潁東分局。不再保留區農業委員會(區畜牧局)。
(2)組建區文化旅遊體育局。將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體育局)的職責,以及區政府辦公室的旅遊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區文化旅遊體育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區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牌子。不再保留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體育局)。
(3)組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區民政局的老齡工作相關職責,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保留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不再保留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4)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區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5)組建區應急管理局。將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區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市公安局潁東分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市國土資源局潁東分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區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區農業委員會的草原防火相關職責,區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區科學技術局的震災應急救援相關職責,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區減災委員會、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等職責整合,組建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組建區醫療保障局。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區醫療保障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7)組建區商務糧食局。將區商務局、區糧食局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區民政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區商務糧食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區商務局、區糧食局。
(8)組建區數據資源管理局。將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責,以及區政府辦公室的電子政務服務相關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數據資源管理相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區數據資源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區政務服務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9)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更名為區扶貧開發局,承擔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10)最佳化區司法局職責。將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政府法制工作相關職責劃入區司法局。區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
(11)最佳化區審計局職責。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區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的國有企業監事會相關職責等劃入區審計局。
(12)最佳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將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相關職責,區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相關職責等劃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區知識產權局牌子,不再保留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保留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13)最佳化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將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電力管理和協調軍工科研生產、軍民融合推進等涉軍職責,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行政職能劃入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區物價局牌子。
(14)最佳化區財政局職責。將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職責,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金融工作相關職責,區商務局的融資租賃、典當、商業保理監管等職責劃入區財政局,保留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加掛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區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15)最佳化區林業局職責。將區農業委員會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市國土資源局潁東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務局、區農業委員會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劃入區林業局,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潁東分局統一領導和管理。將區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潁東分局。
(16)最佳化區科學技術局職責。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劃入區科學技術局。
(17)區政府辦公室加掛區政府外事辦公室牌子。
(18)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19)區水務局更名為區水利局。將區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潁東分局。
(20)區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更名為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1)調整區委區政府信訪局管理體制。將區委區政府信訪局改為區政府信訪局,由區委工作機關調整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區委信訪局與區政府信訪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其他改革
人大改革
組建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區人大專門委員會。
政協改革
(1)組建區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區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區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2)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更名為區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區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區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3)區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區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群團組織
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自覺服從服務黨委工作大局,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進改革,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
群團組織改革與機構改革相結合,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探索群團組織機關綜合設定。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由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認真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紮實推進群團組織改革。
事業單位
(1)組建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將區委黨史研究室、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組建區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作為區委直屬事業單位。不再保留區委黨史研究室、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2)區火車站廣場綜合管理辦公室由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轉隸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3)區招商局更名為區招商投資促進中心。
(4)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行政職能調整到區農業農村局,由區政府直屬轉隸到區農業農村局,更名為區農業機械化發展中心。
(5)區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更名為區重點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6)將區商業協會、區物資流通協會職責劃入區商務糧食局。不再保留區商業協會、區物資流通協會。
(7)將區工業協會職責劃入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不再保留區工業協會。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納入此次黨政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根除“事業局”。黨委和政府直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劃入相關黨政機構,或在機構限額內轉為行政機構。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具體機構編制調整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除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中央及省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體制管理
鄉鎮(街道)相關改革與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有效承接的原則,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相應下沉資源和力量,強化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升管理服務能力,夯實基層基礎。
理順區級部門與鄉鎮(街道)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整合最佳化鄉鎮(街道)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適應鄉鎮(街道)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推動各類與民眾聯繫緊密的事項在基層直接辦理。
行政執法
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5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深化綜合執法改革的實施辦法。按照減少層級、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合理配置執法力量。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隊伍。推動整契約一領域或相近領域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設定。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審批服務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有機結合起來。深化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大力推進簡政放權,開展“減證便民”專項行動,大幅提升辦事效率。深化“1+X”權力運行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建設,加強政府權力事中事後監管。深化公共服務清單和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建設,為社會提供更多公平可及和更加透明規範的服務。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直接服務民生的公共事業部門改革。
編制管理
加強區委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越權審批。嚴禁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清理不規範設定的機構和配備的職數,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杜絕掛牌機構實體化。精簡整合規範議事協調機構。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推行編制周轉池制度,加大部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
加快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繼續完善實名制管理,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決整治部門通過項目資金分配、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干預下級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完善機構編制同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巡察、審計等部門的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督檢查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