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內設12個職能科(室),均為股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類別:政府機構
- 隸屬:阜寧縣人民政府
- 職責:保障全縣社保事業發展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完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我縣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人才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市、縣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公務員法》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承擔全縣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貫徹實施國家、省、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整頓、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秩序。
十二、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本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管理全縣人事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全縣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培訓機構。
十三、統籌、規劃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十四、統籌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
綜合協調本局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事務性工作以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本局文電處理、文稿審核、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秘書事務、安全保密和行政、行政後勤、機要、檔案、值班等工作;負責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及政風熱線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和督辦工作;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辦局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管理、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牽頭組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考核評比和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離退休老幹部管理服務和局屬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局相關科室、單位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
綜合協調本局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事務性工作以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本局文電處理、文稿審核、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秘書事務、安全保密和行政、行政後勤、機要、檔案、值班等工作;負責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及政風熱線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和督辦工作;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辦局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管理、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牽頭組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考核評比和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離退休老幹部管理服務和局屬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局相關科室、單位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科(行政許可科)
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負責督查本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配合辦公室做好本局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牽頭組織勞動監察專項檢查和評比工作;牽頭組織用人單位書面審查和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比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監察人員資格審查、繼續教育與管理工作;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工作;負責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資格審批;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格審批;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負責對行政審批中心視窗業務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負責督查本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配合辦公室做好本局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牽頭組織勞動監察專項檢查和評比工作;牽頭組織用人單位書面審查和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比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監察人員資格審查、繼續教育與管理工作;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工作;負責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資格審批;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資格審批;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負責對行政審批中心視窗業務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三)規劃財務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牽頭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承擔有關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局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牽頭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承擔有關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局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勞動關係和農民工工作科)
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擬訂全縣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基本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流動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全縣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縣就業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來本縣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創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擬訂全縣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基本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流動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全縣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指導實施;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縣就業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來本縣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創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擬訂就業與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就業與失業登記制度;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重點監測報告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承擔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縣企業職工解困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職業中介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年審工作;負責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的執行;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市場統計工作,指導和規範職業中介機構的信息管理和發布工作。
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以及集體經濟協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實施企業工資支付規範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負責指導全縣各類用人單位協調勞動關係工作,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管理;負責勞動標準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規模裁員方案的指導、備案工作;負責企業實行特殊工作時制的審批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縣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組織擬訂全縣農民工綜合性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問題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承擔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參與職業能力建設統計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表彰、激勵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的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能手的選拔和管理、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關工作;擬訂全縣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指導實施全縣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年審評估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指導實施職業資格制度並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擬訂全縣職業技能鑑定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縣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建設工作,擬訂持有國(境)外職業資格人員在本縣開展相關活動管理辦法;承擔縣高技能人才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參與職業能力建設統計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表彰、激勵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的技師、高級技師、技術能手的選拔和管理、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關工作;擬訂全縣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指導實施全縣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年審評估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指導實施職業資格制度並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擬訂全縣職業技能鑑定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縣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建設工作,擬訂持有國(境)外職業資格人員在本縣開展相關活動管理辦法;承擔縣高技能人才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專家科)
負責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推行和指導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參與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工作;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及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縣內高級專家人才信息庫;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和留學人員到本縣工作、創業和定居政策;擬訂全縣博士後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外國專家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本縣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本縣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本縣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初審事項;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按規定承擔全縣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及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縣內高級專家人才信息庫;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和留學人員到本縣工作、創業和定居政策;擬訂全縣博士後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外國專家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本縣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本縣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本縣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初審事項;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按規定承擔全縣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軍官轉業安置科)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和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退役運動員安置、出國工勤人員選派及其配偶隨調、現職幹部應徵入伍等政策性安置工作;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培訓、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及崗位聘用結果的備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省、市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的配套政策,承擔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和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退役運動員安置、出國工勤人員選派及其配偶隨調、現職幹部應徵入伍等政策性安置工作;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培訓、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及崗位聘用結果的備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省、市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的配套政策,承擔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公務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推行和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承擔全縣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完善全縣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新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承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調配工作。
擬訂全縣公務員考核政策規定,負責全縣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初步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和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全縣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以縣政府名義向縣人大提交縣政府組成人員任免議案;承辦縣政府管理的人員按法律程式的行政任免手續;承擔縣考核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縣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初步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完善全縣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擔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指導縣行政學校業務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綜合管理推行和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承擔全縣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完善全縣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新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承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調配工作。
擬訂全縣公務員考核政策規定,負責全縣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初步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和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全縣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以縣政府名義向縣人大提交縣政府組成人員任免議案;承辦縣政府管理的人員按法律程式的行政任免手續;承擔縣考核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縣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初步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完善全縣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擔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指導縣行政學校業務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九)工資福利科
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負責推行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退條件初審及有關待遇的審批工作;辦理股級及以下人員的退休、退職手續;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對縣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負責推行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退條件初審及有關待遇的審批工作;辦理股級及以下人員的退休、退職手續;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對縣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的規劃、標準、方法並組織實施,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並指導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死亡後的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全縣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審批工作。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的規劃、標準、方法並組織實施,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並指導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死亡後的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全縣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審批工作。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一)醫療工傷保險科(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以及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組織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認定政策並指導實施,按規定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醫療管理政策和協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擬訂全縣工傷康復政策和協定(定點)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對縣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承擔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統籌擬訂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以及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組織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認定政策並指導實施,按規定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醫療管理政策和協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擬訂全縣工傷康復政策和協定(定點)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對縣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承擔縣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調解仲裁管理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建設和管理;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貫徹實施國、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建設和管理;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下屬單位
縣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縣人才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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