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投資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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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施通訊產品示範工程,選擇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熟、質量可靠的通訊類產品和企業,積極推廣通訊、導航產品套用。
十一、本意見與國家、省、市及項目所在地制定鼓勵產業發展相關優惠政策比對,按照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重複執行。
十二、對特殊項目的優惠政策,可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
十三、本意見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涉及的獎勵、補貼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由項目稅收所在地政府安排。
十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招商引資與項目建設的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建設步伐,拓展招商引資渠道,鼓勵光谷項目建設,結合《石家莊市企業項目建設獎勵辦法》(石政辦發〔2009〕4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獎勵政策。
第一條獎勵項目範圍
在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規劃區內、符合石家莊電子信息產業規劃,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項目。其中包括:
(一)引進國外、境外投資者到光谷規劃區投資的外資項目;
(二)引進國內投資者到光谷規劃區投資的內資項目;
(三)光谷規劃區內企業擴張再投資的項目。
第二條中介方和投資方獎勵政策
(一)凡在光谷規劃區域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0.3億-5億元(不含5億元),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3.5‰和0.6‰的獎勵。
(二)凡在光谷規劃區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億-10億元(不含10億元),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4‰和0.8‰的獎勵。
(三)凡在光谷規劃區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億元-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項目,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4‰和1‰的獎勵。
(四)凡在光谷規劃區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億元(含50億元)以上的項目,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4‰和2‰的獎勵。
(五)光谷規劃區內已投資的電子信息類企業進行擴張再投資的項目,符合以上條件者,按上述(一)、(二)、(三)、(四)款獎勵政策之規定,只獎勵投資方。
第三條中介方和投資方的認定
中介方是指向光谷規劃區引薦投資者,為項目成功落戶發揮明顯作用且經投資方書面認可的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和自然人。
投資方是指所有國外、境外、國內投資者以及光谷規劃區內擴張再投資的電子信息類企業。
第四條投資要求
(一)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最低為250萬元/畝,項目投產達效後稅收不低於15萬元/畝,如有調整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設項目要在雙方約定建設期限內按時開工、竣工。
第五條申報及獎勵程式
(一)登記申請
符合獎勵政策的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在項目備案(核准)後,須持有效證件到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招商引資部辦理登記手續。
(二)資料審定
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招商引資部、企業協調部負責對需要獎勵項目的投資額度、投資強度和企業類別等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和初審,並報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三)獎勵步驟
對中介方和投資方的獎勵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項目主體全部竣工後,兌現本辦法的25%獎金;第二階段,項目竣工投產三個月後兌現本辦法的25%獎金,第三階段,項目投產達效一年後兌現剩餘50%獎金。
第六條獎勵資金來源
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設立招商引資獎勵專項基金。同時,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三年內,對項目產生的稅收石家莊市級留成部分,由石家莊市政府全額返還項目所在地政府,用於項目獎勵或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本辦法與河北省、石家莊市和項目所在地已有相關政策比對,按照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重複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條本辦法由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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