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投資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的實施意見

《關於鼓勵投資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的實施意見》 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11年發布的政府檔案。

通知,內容,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1〕28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投資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的實施意見和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招商引資與項目建設的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鼓勵投資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的實施意見》和《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招商引資與項目建設的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內容

關於鼓勵投資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發展,全力打造國際知名、國內領先的千億元級園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於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規劃區內、符合石家莊電子信息產業規劃,且在區內註冊登記納稅的企業。
二、在光谷規劃區內的新建電子信息工業企業和信息服務外包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五年內,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給予返還,後兩年給予50%返還。返還資金用於支持項目單位技術創新與開發。
三、在光谷規劃區內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電子信息企業,除應上繳上級部門費用外,地方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減半徵收。
四、光谷規劃區內現有的非電子信息類企業通過招商引資、合資合作、轉讓租賃等形式引進的電子信息類項目,在土地、房產轉讓、租賃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減免,轉產企業上繳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超過前三年平均值的新增稅收按第二條執行。
五、對在光谷規劃區內新設立的電子信息企業,租賃生產、辦公房屋,且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建築物建築面積計算),給予三年租金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補貼金額和時間以租賃契約為準。
六、在光谷規劃區內建設的電子信息類項目,當地政府負責提供基礎設施配套,達到“六通一平”(給水、供汽、供電、通信、排水、供氣和道路平整)。
七、對在光谷規劃區內企業從事管理、技術工作的優秀人才給予個人所得稅獎勵,期限為三年。獎勵標準:連續工作期滿一年,年工資性收入在100萬元以上的人員,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年工資性收入50萬元-100萬元的人員,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的60%給予獎勵;年工資性收入30萬元-50萬元的人員,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的40%給予獎勵;年工資性收入10萬元-30萬元的人員,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的20%給予獎勵。
八、為光谷規劃區內企業引進的對光谷建設有重大和特殊貢獻的高科技人才提供優質、廉價的住房,具體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九、大力推廣半導體照明產品,並列入石家莊市政府採購目錄,市政設施新建、改造等工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光谷規劃區內企業生產的半導體照明產品。
十、實施通訊產品示範工程,選擇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熟、質量可靠的通訊類產品和企業,積極推廣通訊、導航產品套用。
十一、本意見與國家、省、市及項目所在地制定鼓勵產業發展相關優惠政策比對,按照最優惠政策執行,但不重複執行。
十二、對特殊項目的優惠政策,可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
十三、本意見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涉及的獎勵、補貼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由項目稅收所在地政府安排。
十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招商引資與項目建設的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建設步伐,拓展招商引資渠道,鼓勵光谷項目建設,結合《石家莊市企業項目建設獎勵辦法》(石政辦發〔2009〕4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獎勵政策。
第一條獎勵項目範圍
在石家莊·中國半導體光谷規劃區內、符合石家莊電子信息產業規劃,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項目。其中包括:
(一)引進國外、境外投資者到光谷規劃區投資的外資項目;
(二)引進國內投資者到光谷規劃區投資的內資項目;
(三)光谷規劃區內企業擴張再投資的項目。
第二條中介方和投資方獎勵政策
(一)凡在光谷規劃區域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0.3億-5億元(不含5億元),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3.5‰和0.6‰的獎勵。
(二)凡在光谷規劃區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億-10億元(不含10億元),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4‰和0.8‰的獎勵。
(三)凡在光谷規劃區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億元-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項目,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4‰和1‰的獎勵。
(四)凡在光谷規劃區內投資新建的電子信息類生產型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億元(含50億元)以上的項目,且符合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有關規定,對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4‰和2‰的獎勵。
(五)光谷規劃區內已投資的電子信息類企業進行擴張再投資的項目,符合以上條件者,按上述(一)、(二)、(三)、(四)款獎勵政策之規定,只獎勵投資方。
第三條中介方和投資方的認定
中介方是指向光谷規劃區引薦投資者,為項目成功落戶發揮明顯作用且經投資方書面認可的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和自然人。
投資方是指所有國外、境外、國內投資者以及光谷規劃區內擴張再投資的電子信息類企業。
第四條投資要求
(一)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最低為250萬元/畝,項目投產達效後稅收不低於15萬元/畝,如有調整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設項目要在雙方約定建設期限內按時開工、竣工。
第五條申報及獎勵程式
(一)登記申請
符合獎勵政策的項目中介方和投資方,在項目備案(核准)後,須持有效證件到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招商引資部辦理登記手續。
(二)資料審定
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招商引資部、企業協調部負責對需要獎勵項目的投資額度、投資強度和企業類別等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和初審,並報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三)獎勵步驟
對中介方和投資方的獎勵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項目主體全部竣工後,兌現本辦法的25%獎金;第二階段,項目竣工投產三個月後兌現本辦法的25%獎金,第三階段,項目投產達效一年後兌現剩餘50%獎金。
第六條獎勵資金來源
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設立招商引資獎勵專項基金。同時,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三年內,對項目產生的稅收石家莊市級留成部分,由石家莊市政府全額返還項目所在地政府,用於項目獎勵或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本辦法與河北省、石家莊市和項目所在地已有相關政策比對,按照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重複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條本辦法由光谷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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