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外商到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若干規定,發布於1988-09-09。
【發布單位】819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09
【生效日期】1988-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09
【生效日期】198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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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關於鼓勵外商到湛江市場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若干規定
(1988年9月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
為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資,加快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法律、法令、法規,結合湛江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讓一次簽約的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最長期限為五十年,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者,經批准期限可以延長。投資者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
二、開發區的稅收本著“稅負從輕,待遇從優”的原則徵收。
1、在開發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按國家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憑審核確認機關出出具證明檔案,經市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後,可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在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3、外商從合營企業中將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市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全部。
4、外商從在開發區投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5、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屬於轉讓的技術先進或提供資金、設備條例優惠的,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給予更多的減免優惠。
6、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合理數量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及上述機器設備、車輛所需進口的維修零配件,為製造外銷產品進口的原輔材料、元器件、包裝物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並照章補稅。
7、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使用內地料、件或半成品,在開發區內加工出口的產品,凡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視為開發區產品,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免徵出口關稅。
對外商投資開發區企業代理或收購區外產品出口,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應徵出口稅的產品,照章徵稅。
8、在開發區內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職人員,攜帶自用合理數量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公安機關簽發一年以上居留證免稅。
1、在開發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按國家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憑審核確認機關出出具證明檔案,經市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後,可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在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3、外商從合營企業中將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市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全部。
4、外商從在開發區投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的所得稅。
5、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屬於轉讓的技術先進或提供資金、設備條例優惠的,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給予更多的減免優惠。
6、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合理數量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及上述機器設備、車輛所需進口的維修零配件,為製造外銷產品進口的原輔材料、元器件、包裝物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並照章補稅。
7、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使用內地料、件或半成品,在開發區內加工出口的產品,凡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視為開發區產品,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免徵出口關稅。
對外商投資開發區企業代理或收購區外產品出口,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應徵出口稅的產品,照章徵稅。
8、在開發區內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職人員,攜帶自用合理數量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公安機關簽發一年以上居留證免稅。
三、擴大開發區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許可權。凡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投資方向,外匯收支與配套資金能自行平衡,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具備,原材料、燃料、動力及運輸條件不需要省綜合平衡,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的外商直接投資的生產性項目,開發區管委會按省賦予市的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並簡化審批手續。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協定、契約、章程,在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十五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組織其產品出口,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委託代理出口。開發區內其它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外貿經營權。
沒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需要進口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產品,可以委託開發區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代理。代理費不超過代理金額的1.5%。
沒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需要進口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產品,可以委託開發區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代理。代理費不超過代理金額的1.5%。
五、開發區的企業所創的外匯全額留成。除另有規定者外,企業創匯按創匯總額的10%的比例,上繳額度給開發區管委會。企業自營出口產品部分的創匯,可以保留現匯。開發區企業的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調劑。
允許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行使用其匯入境內的外匯資金,允許外商按契約規定調出其所在開發區的外匯信託存款和外匯信託投資資金。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外匯收入,為擴大產品出口,可以在契約和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使用。
允許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行使用其匯入境內的外匯資金,允許外商按契約規定調出其所在開發區的外匯信託存款和外匯信託投資資金。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外匯收入,為擴大產品出口,可以在契約和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使用。
六、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貸資金,經中國銀行審核後,優先貸款。
七、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資銀行、港澳中資銀行可以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興辦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
八、開發區設立保稅倉庫,對進口貨物實行簡便有效的監管,方便企業原料、產品及設備的進出口。
九、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的供應及其價格,與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水、電、氣、運輸條件及通訊設施,優先安排並按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收費標準收費。
十、保障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權,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際上先進的科學方法管理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准的契約範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籌措、運用資金,採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其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聘用或者辭退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增加或者辭退職工;可以在當地招聘和招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被錄用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允許流動;不得加以限制,如果原單位無理阻攔,被聘用職工可以提出辭職,辭職後其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分,直至開除。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應當向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准的契約範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籌措、運用資金,採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其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聘用或者辭退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增加或者辭退職工;可以在當地招聘和招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被錄用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允許流動;不得加以限制,如果原單位無理阻攔,被聘用職工可以提出辭職,辭職後其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分,直至開除。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應當向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十一、港、澳、台、華僑商人在開發區投資辦企業,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委託國內親屬充任代理人,安排其親屬在投資企業內就業。並可根據投資數額多少批准在農村的親屬1-4人,在開發區或湛江市市區入戶(一個項目一般不超過4人入戶)。
十二、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三、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湛江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