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計畫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通知,檔案名稱,發布檔案字號:國計生人字(1989)6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計畫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通知
- 性質:法規檔案
簡介,內容,
簡介
關於頒發《計畫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通知,檔案名稱,發布檔案字號:國計生人字(1989)63號。發布部門: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
內容
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做好計畫生育工作是計畫生育工作者的光榮而艱巨的任務。為了更好地調動廣大計畫生育工作者的積極性,鼓勵他們熱愛本職工作,刻苦鑽研業務,將畢生精力無私貢獻給計畫生育工作事業,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更大貢獻,決定為從事計畫生育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工齡三十年以上,從事計畫生育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員頒發《計畫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頒發範圍及基本條件
凡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以上人民政府的計畫生育部門及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專職從事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員,能夠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做好計畫生育工作,計畫生育專業工齡達十五年,或工齡三十年以上,從事計畫生育工作十年以上者可授予《證書》。
已調離計畫生育部門,或已離退休人員,符合以上條件者,也可授予《證書》。
在兩年內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暫不授予《證書》。
解放軍、武警部隊的授證工作,由總政治部、武警總部政治部參照此文辦理。
二、計畫生育專業工齡計算
計畫生育專業工齡是指專職從事計畫生育工作的年限(可按周年計算)
原在其他部門主要從事計畫生育工作,後調入計畫生育部門工作的人員,在原單位其主要從事計畫生育工作的年限,可作為計畫生育專業工齡合併計算。
從計畫生育工作部門調離後又回到計畫生育部門工作的人員,其計畫生育專業工齡可合併計算。
計畫生育部門脫產學習的人員,學業完成後回計畫生育部門工作的,其學習時間可計入計畫生育專業工齡。
除因公致病、致傷外,全休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可連續計算計畫生育專業工齡;超過一年的,以年為單位從計畫生育專業工齡中扣除。
三、頒證辦法
《證書》由國家計生委統一製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代為頒發。凡符合授予《證書》條件的人員,應填寫審批表逐級上報。農村經縣一級計生委,城市經區一級計生委審核後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應填寫《授予〈計畫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人員登記表》送國家計生委備案。
四、頒證工作安排
可分摸底、填表審批、發證三步進行。在今年年底以前結束。今後,每年年底頒發一次《證書》,列為正常工作。頒發《證書》的具體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五、本意見解釋權屬國家計生委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