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頒發《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2.03.27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紡織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紡織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2.03.27
  • 實施時間:1992.03.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國紡織機械出口產品質量的控制,做好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頒發的《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結合紡織機械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商檢局和紡織工業部負責實施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領導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實施品種範圍,由國家商檢局會同紡織工業部公布。對公布範圍內的品種出口商檢時,從規定日期起,實行憑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報驗制度。
第四條 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考核由國家商檢局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廈門、重慶、深圳等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商檢局)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市紡機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產品質量檢測由國家商檢局和紡織工業部聯合認可的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或者具備條件的商檢局負責。
第二章 發證基本條件
第五條 企業生產條件按《出口紡織機械企業生產條件考核細則(試行)》(附屬檔案一)考核,滿分為500分,合格分為400分,每小項標準分扣完為止,不給負分。
第六條 出口產品質量必須全面達到產品標準要求,按國家、行業或部標準(技術裝備司或原中國紡織機械工業總公司企業標準FJ/JQ)進行驗收。如上述標準,則按經過紡織工業部技術裝備司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驗收。其中電氣、油漆、包裝等應符合相應行業標準中關於出口產品的要求。
對外貿易契約或者協定有約定檢驗標準和要求的,應符合對外貿易契約或者協定約定的檢驗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企業的計量工作必須經過國家計量部門三級計量的驗收合格並具有三級計量合格證書。
第三章 申領程式及減免條件
第八條 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根據國家商檢局和紡織工業部公布的實施品種,按產品品種發放。生產同品種的企業,各企業單獨申領。
第九條 獲國家或紡織工業部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從獲獎之日起兩年之內可以申請減免生產條件考核;獲國家或紡織工業部優質產品獎的產品,從獲獎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減免產品檢測。
第十條 凡經過生產許可證考核或產品質量等級評定的,同一檢查單位檢查的相同要求的合格項在十八個月之內可以免予檢查。
第十一條 根據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品種目錄,出口紡織機械的生產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商檢局領取質量許可證申請書,並按規定填寫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二)一式六份。其中一份為正本,五份為副本(副本可用複印件,但印章不準複印)。申請書傳遞程式見附屬檔案三。
第十二條 所在地商檢局負責在生產廠或者外貿倉庫對提出申請的產品隨機抽取一台進行封樣,並將申請書連同有關技術資料寄送到有關檢測單位。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對封樣的樣品進行檢測,提出檢測報告,並在申請書上籤署意見,送所在地商檢局。
第十四條 產品檢測合格後,由企業所在地商檢局會同省市紡機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提出考核報告,並在申請書上籤署意見。
第十五條 企業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後,由所在地商檢局報國家商檢局和紡織工業部。國家商檢局和紡織工業部審查批准後簽發質量許可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如需繼續生產出口產品,必須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向所在地商檢局提出申請,商檢局安排複查,複查程式同申請程式。
第十七條 已取得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企業如在有效期內出現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之一者,吊銷其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
1、產品質量嚴重下降,國外廠商兩次要求索賠或退貨,經查實責任確由生產企業質量所致者,或外商直接向我駐外機構反映,嚴重影響我國紡織機械出口信譽者。
2、所在地商檢部門實施產品出口檢驗時,連續五批中兩批不合格者。
3、在各種形式產品質量和生產條件檢查中,發現質量和管理下降並有嚴重質量問題者。
第十八條 對吊銷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企業,由國家商檢局、紡織工業部下文公布。並通知各有關商檢機構、企業及外貿部門停止出口。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自吊銷之日起半年之後企業才能重新辦理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出口紡織機械產品質量許可證的考核、檢測費用由申領企業承擔。
企業按規定交納生產條件考核費,參加工廠條件考核人員的費用由收取的考核費中支出。
由檢測單位負責的產品質量檢測費用,檢測單位按《紡織機械檢測收費辦法》收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國家商檢局和紡織工業部。未盡事宜按《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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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全稱| |
|企|----|------------------------|
| |職工人數| |技術人員人數| |
|業|-----------------------------|
| |工廠經濟性質| |
|概|------|----------------------|
| |營業執照編號| |
|況|------|----------------------|
| |企業計量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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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及型號 | |
|產|------|----------------------|
| |執行標準號 | |
|品|------|----------------------|
| |鑑定級別及 | |
| |時 間 | |
|概|------|----------------------|
| |產品獲獎情況| |
|況|------|----------------------|
| |歷年出口 | |
| |數量及國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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