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1980年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的第四議定書,《關於雷射致盲武器的議定書》於1995年10月13日由聯合國簽發並於1998年7月30日生效。到2014年12月,該議定書已有104個締約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雷射致盲武器的議定書
- 外文名:Protocolon Blinding Laser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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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於1980年10月10日起草並於1981年4月10日開放供簽署。1986年,瑞典和瑞士大力推動關於雷射致盲武器議定書的簽署。1989年到1991年期間,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舉辦了四次國際專家會議,專門針對該問題展開討論。1995年,維也納外交會議通過了關於雷射致盲武器的議定書。
議定書條款
第一條
禁止使用專門設計以對未用增視器材狀態下的視覺器官,即對裸眼或戴有視力矯正裝置的眼睛,造成永久失明為唯一戰鬥功能或戰鬥功能之一的雷射武器。締約方禁止轉讓該類武器與國家或國家機構以外任何實體。
第二條
締約方在使用雷射系統時應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避免對未用增視器材狀態下的視覺器官造成永久失明。這種預防措施應包括對其武裝部隊的培訓和其他切實措施。
第三條
屬軍事上合法使用雷射系統包括針對光學設備使用雷射系統的意外或連帶效應的致盲不在本議定書禁止之列。
第四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永久失明’是指無法挽回的和無法矯正的視覺喪失,此種視覺喪失為嚴種致殘性且無恢復可能。嚴重致殘相當於用雙眼測定視敏度低於20/200 斯內倫。”
歷史意義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對於雷射致盲武器的禁止是“國際人道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同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強調:對於一種破壞力巨大的新型武器,在其使用之前就預先對其生產和擴散進行限制是人道主義的一個重大歷史突破。它表明,自1868年爆炸性子彈被禁止使用以來,軍事武器首次在投入戰場並對受害者造成一系列可視傷害之前就因其可能出現的危害而被禁止。
這同樣是第一個對戰爭狀態下雷射的使用作出規定的國際性條約。(和平狀態下對於雷射的使用規定已經在1989年美蘇預防危險軍事活動條約中的第四條提到)
局限
關於雷射致盲武器的議定書未禁止對於雙筒望遠鏡,潛望鏡,遠程望遠鏡和其他光學設備的襲擊,因為不確定用雷射襲擊這些裝置是否會造成永久性失明。議定書第三條允許針對電子光學設備的襲擊,因為對設備的損壞不會引起對於人體的傷害。
眼科醫生約翰·馬修認為,雖然議定書禁止使用雷射致盲武器,但一些國家仍繼續生產並使用”測距儀,目標照明器,抗感測系統”等。由於這些技術有被濫用於對人類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因此上述裝置可能成為“非常有效的殺傷人員雷射武器”。比如說,“一個應在一英里之外使用的雷射系統在近距離環境下其發出的強光可能對人眼造成永久性失明的傷害。”避免因雷射武器對眼部造成任何傷害的唯一辦法是禁止這些雷射的使用,但締約國認為,該辦法在軍事上並無可行性;從人道主義立場上來說這也不是一個最為理想的辦法,因為在武裝衝突中,交戰各方需要使用測距儀和目標照明器來確定攻擊位置,並確保平民免受炮彈誤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