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陝西、吉林兩地個別幼稚園違規開展群體性服藥事件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衛生局:

據報,陝西省西安市宋慶齡基金會楓韻幼稚園和鴻基祥園幼稚園、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區芳林幼稚園違規給幼兒集體服用處方藥品“病毒靈”,嚴重違反了《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學生健康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教體藝廳〔2009〕2號)的管理要求,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有關部門正在依法依規進行查處。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維護兒童身體健康,特予以通報並明確以下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陝西、吉林兩地個別幼稚園違規開展群體性服藥事件的通報
  • 檔案號:教體藝廳〔2009〕2號
  • 頒發單位:教育部、衛生部
  • 時間:2014年3月17日
嚴格規範學生健康服務管理,立即組織拉網式排查,

嚴格規範學生健康服務管理

一、嚴格規範幼兒及中小學生健康服務管理。各地教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幼稚園、中國小校必須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嚴格管理幼兒及學生健康服務工作。因常見疾病防治需要而組織幼兒及中小學生群體服藥時,強化做到“五個”必須,即必須事先經醫療衛生專家論證,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商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制訂詳細的防治方案,必須堅持學生和家長知情同意、自願參加的原則,必須有衛生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必須向證照俱全的正規醫藥生產、經營企業購買藥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或越權組織幼兒及中小學生群體服藥。

立即組織拉網式排查

二、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幼稚園及中國小校健康服務管理的拉網式排查。教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幼稚園及中國小校落實健康服務管理有關檔案情況進行排查,重點檢查行政區域內幼稚園是否有違規組織幼兒群體服藥的行為,並於4月10日前完成全部排查工作。對反映和暴露的問題,要認真核實查處,強化責任追究,嚴肅處理責任人,並通報查處結果。
請於4月15日前將排查和查處情況分別報送教育部體衛藝司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司。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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