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徵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

關於開徵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

《關於開徵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在1979年7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徵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07.13
  • 實施時間:1979.07.13
現在國家實行的是固定資產無償使用制度,企業占用固定資產,對國家不負經濟責任。因此,企業多要固定資產,不積極處理多餘固定資產的現象相當普遍。有些企業寧可讓一些重要設備閒著,也不肯調出來,或者承擔其它企業的協作任務。為了使工業交通企業對占用固定資產在經濟上承擔必要的責任,促進企業積極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營工業交通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占用,向國家繳納固定資產稅。
(二)固定資產稅按固定資產原值徵收,稅率按不同行業,每月定為千分之二至五。
由於現行的許多產品價格不合理,致使有些企業利潤很少,甚至發生虧損,對於這類企業,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批准,其固定資產稅可以酌情減免。經國家批准封存的固定資產,免徵固定資產稅。基本建設貸款增加的固定資產,在還清貸款後開始徵收固定資產稅。
(三)經過清產核資,企業多餘的固定資產要規定處理期限,逾期不作處理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稅率加倍徵稅。企業對多餘、閒置的固定資產有權出租或有償轉讓。其中重要的固定資產轉讓,要經上級批准。所得的收入只能用於購置需要的固定資產,不得挪作它用。
(四)在國家沒有正式頒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稅法以前,暫以固定資產占用費徵收。具體辦法由財政部規定。
本規定可先在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試點企業中試行,待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廣。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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