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8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2018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是財政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5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2018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財庫〔2019〕25號
  •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13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檔案全文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快推進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15〕212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開展2018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範圍
(一)試點中央部門。
40個,名單見附屬檔案。
(二)試點地區。
全國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
二、工作內容
(一)試點中央部門編制2018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試點中央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2018〕29號)規定,編制本部門2018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試點中央部門應按規定向所屬預算單位布置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具體事宜。
(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組織編制2018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試點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2018〕29號)規定,組織本級預算部門編制2018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試點地區鄉鎮預算單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試點編制工作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三)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編制2018年度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試點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2018〕30號)規定,在組織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2018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試點地區鄉鎮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試點編制工作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四)部分試點地區財政部門編制2018年度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山西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浙江省、重慶市、廣東省、海南省、北京市、安徽省、青島市、寧波市、深圳市等12個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除完成上述編制工作外,還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合併編制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庫〔2018〕66號)規定,編制2018年度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編制2018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以及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時,暫不要求填報財務報表中的年初數、本年增加、本年減少和上年數。
三、工作要求
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抽調有關方面業務骨幹,組成相對固定的工作班子。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內容、職責分工、實施步驟、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工作方案應於2019年5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二)夯實管理基礎。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形成賬務和業務相關聯的控制機制,確保賬實相符。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清查資產負債,及時清理往來事項,對清查出未入賬的資產,要明確資產權屬單位,及時記入單位會計賬,並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表有關數據相銜接。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股權投資管理,建立相關管理台賬,詳細記錄股權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要按照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債務管理工作。
(三)加強宣傳培訓。試點中央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及預算單位原則上應配備具備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或取得大學財會類專業專科學歷及相應水平以上的人員從事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使相關業務人員熟練掌握政府財務報告編制方法和要求。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集中一批骨幹力量,成立業務指導組,對基層預算單位採取一對一、點對點的指導,以保證編制工作質量。
(四)規範會計核算。試點中央部門及其所屬預算單位和試點地區預算單位要結合政府財務報告編制需求,嚴格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規定,規範會計核算,記錄政府內部往來、收支對象等相關信息,加強賬務核對,為編制政府財務報告提供基礎信息。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加強政府股權投資、政府債務等資產負債的核算,做好相關對賬工作;要督促預算單位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
(五)認真總結經驗。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認真總結編制工作經驗,研究完善編制方法;加強政府財務報告分析套用,收集整理本部門、本地區政府財務報告分析套用案例,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政府財務報告分析指標體系的建議;及時撰寫試點工作總結,具體包括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政策建議等內容。
(六)保證編報質量。試點中央部門和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編制和審核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以及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做到方法規範、內容完整、數據可靠、分析深入。
四、報送要求
(一)試點中央部門應於2019年8月31日前將2018年度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紙質版)和電子數據、試點工作總結(紙質和電子版),以及所屬單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電子數據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二)試點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9年8月31日前將省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紙質版)和電子數據及相關資料、本地區試點工作總結(紙質和電子版),以及所屬市、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電子數據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三)山西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海南省、北京市、安徽省、青島市、寧波市、深圳市等12個地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9年9月30日前將本轄區內所有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電子版)報送財政部(國庫司),同時報送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省(市)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紙質版)。
五、其他事項
(一)試點中央部門應使用政府財務報告管理系統報送政府財務報告電子數據,有關事宜另行通知。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按照《關於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管理系統建設套用的通知》(財信辦〔2016〕25號)和《關於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管理系統建設套用的補充通知》(財信〔2018〕10號)要求及時做好系統部署工作,確保政府財務報告電子數據通過系統上報。
(二)涉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預算單位,具體編制主體範圍比照2018年度部門決算編制主體要求確定。
(三)2018年度政府財務報告編報工作結束後,財政部將適時組織政府財務報告審核工作。
(四)非試點中央部門應按照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要求,組織所屬單位積極做好清查核實資產負債、細化會計核算、健全內部控制等相關基礎準備工作。
(五)試點單位在試點工作中遇到問題和情況,請及時與財政部(國庫司)聯繫。
附屬檔案:試點中央部門名單
財 政 部
2019年5月13日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