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年檢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規定,經研究,決定於2017年7月1日--8月31日,對荊州市中心城區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年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年檢工作的通知
  • 法規編號:荊金管[2017]28號
前言,正文,

前言

關於開展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年檢工作的通知(荊金管[2017]28號)
荊州市中心城區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及各縣市區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規定,經研究,決定於2017年7月1日--8月31日,對荊州市中心城區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年檢。
本次年檢工作主要內容:核實各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礎信息;正常調整和核定下一繳存年度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清理各繳存單位公積金暫存款;督促各單位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請各繳存單位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年檢相關工作。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年檢工作方案,會同相關受託承辦銀行,加強督促與指導,切實保障年檢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不按規定參加年檢或年檢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暫緩辦理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
各縣市區公積金辦事處參照市中心公積金年檢方案同步開展工作。
特此通知。
附:荊州市中心城區2017年住房公積金年檢實施方案
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正文

荊州市中心城區2017年住房公積金年檢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為推動全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正常建立和健康發展,決定實施201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年檢,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年檢的內涵及目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年檢,是指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的繳存行為,進行一年一度的審核驗證。
年檢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督促按規定正常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使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二、年檢對象及時間
荊州市中心城區(市直、沙市區、荊州開發區)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城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社會團體及在上述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在上述單位工作的契約制、聘用制以及人事代理、勞務派遣人員,均為本次年檢對象。辦理年檢時間為2017年7月1日--8月31日。
三、年檢內容
(一)核實基礎信息
繳存基數信息包括單位基礎信息和個人基礎信息。繳存單位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地址、主管部門、組織機構代碼證號、法人、經辦人員姓名、聯繫電話、付款銀行、賬號、繳款銀行及暫存款情況等。個人基礎信息包括繳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推出的繳存、提取和貸款信息傳送,均需提供繳存人行動電話號碼;另公積金網站查詢和公積金微信公眾號、手機APP均需與移動號碼綁定。請各繳存單位批量導入繳存人行動電話號碼。
(二)核定繳存基數
1、市直、沙市區機關及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按最高不超過15個月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作為繳存基數。15個月工資構成:12個月全額工資(時間為2016年7月-2017年6月,不含公車補助)、公務員年度考核工資、兩項獎勵工資。獎勵工資根據獲獎檔案據實申報,最多不超過兩項;
2、市直、沙市區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最高不超過15個月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作為繳存基數。15個月工資構成:12個月全額工資(時間為2016年7月-2017年6月,含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項獎勵工資。獎勵工資根據獲獎檔案據實申報,最多不超過兩項;
3、市直其他事業單位和荊州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職工年工資總額(不含公車補助)除以12個月核定公積金繳存基數;
4、企業單位:基礎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類獎金、各類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性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年合計總額除以12個月來核定繳存基數。
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限高保低”的原則。依據荊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使用全市2016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荊州市2016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3111元,即3595元/月。由此,確定荊州市公積金繳存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高於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即1078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2156元/月。超過繳存上限的繳存單位,須在年檢期間按規定辦理基數調整,對不按規定辦理基數調整的單位,暫緩辦理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
(三)調整繳存比例
1、荊州市中心城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調整為12%(單位部分12%、個人部分12%);
2、其它繳存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6%,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逐步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繳存比例均不得超過12%;
3、確因經濟困難繳存基數不達標及要求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公積金的繳存單位,由繳存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表決同意,並報中心審核批准後辦理。
(四)落實補繳政策
凡之前年度未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標準足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單位,可在辦理基數調整後就差額部分為職工進行補繳。
(五)規範銀行設定
各繳存單位須確定該單位銀行基本戶(名稱、賬號)和公積金歸集銀行繳存專戶。繳存單位匯出、匯入賬號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六)清理單位暫存款
凡有暫存款的繳存單位,須對暫存款進行核對、清理。否則,不得批准該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正常匯繳手續。
四、年檢時效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年檢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再調整(人員正常增減情況除外)。
五、其他事項
(一)各繳存單位必須核對欠繳及暫存款情況,未完成欠繳及暫存款清理工作的單位,不辦理年檢申報工作;
(二)年檢單位申報時要對繳存人員信息認真核對、修正,在數據無誤和無人員增減變化的情況下才可申報,有人員增減變化的單位須在調整繳存基數前處理完結後再申報;
(三)所有繳存單位都須填報2017年度繳存住房公積金年檢表(附屬檔案1)、荊州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附屬檔案2)、公示證明(附屬檔案4),市直、沙市區、荊州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需提供人事部門工資審批表、獎勵性工資檔案批覆;所有表格須繳存單位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四)未按規定基數或比例繳存的困難單位,或需辦理緩繳的單位,須填報《住房公積金降比、緩繳、未達基數申請表》(附屬檔案3)一式二份,附加蓋公章書面申請報告、職代會或工會審議意見、公示證明(附屬檔案4)、2016年底單位財務報表。經中心審核通過後辦理年檢手續;各繳存單位須報送紙質報表一份及電子文檔(附屬檔案3)到中心門市對公視窗辦理核定及調整工作;
(五)繳存單位應按要求積極配合年檢工作,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將作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公積金繳費依據。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年檢工作的,將視為不予調整,繳費基數將按上年度已核定的數額作為繳存依據;
(六)辦理地點、經辦人員及電話號碼。市直、沙市區、荊州開發區繳存單位到市直營業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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