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是2024年4月,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4月,《關於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印發。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習運用“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有關精神,加快補齊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短板,進一步釋放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有關要求,2024—2026年,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以下簡稱三部門)將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2024—2026年,按照“規劃先行、場景牽引、科學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則,開展“百縣千站萬樁”試點工程,加強重點村鎮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建設。中央財政將安排獎勵資金支持試點縣開展試點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層面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把具體工作落實落細。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在土地、電價、服務費等方面積極出台相關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補齊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短板,力爭實現充換電基礎設施“鄉鄉全覆蓋”。
二、試點內容和目標
(一)提升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根據本區域及過境新能源汽車需要,加大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在適宜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農村地區建設力度。試點縣新建充換電基礎設施應面向全社會開放、可用率不低於99%、額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大力推廣智慧型快充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試點縣重點村鎮及周邊地區要打造“布局合理、場景豐富、技術先進、體驗優良”的農村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示範先行區。鼓勵各地區充換電建設運營龍頭企業,與當地電網、郵政、物流等大型企業集團聯合,在適宜使用新能源汽車但社會投資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意願不足的農村地區,加快建設面向公眾全面開放服務的快充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力爭逐步建立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設施市場化運營模式,不斷提升農村地區“薄弱環節”的公共充換電服務保障能力。
(二)激發試點縣及周邊地區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重點培育符合本地及周邊地區新能源汽車發展特點的充換電套用場景,完善提升縣級郵政快遞網點、農村物流節點、農村客貨運場站(包括鄉鎮運輸服務站、農村客貨郵站點等)、3A級及以下旅遊景區、農村公路沿線、交通綜合服務站等適宜新能源汽車充電場景的服務保障能力,做好節假日充電高峰期與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的導流銜接。試點縣要與當地新能源汽車促消費政策同向發力,形成新能源汽車消費拉動效應,推動提升本地及周邊地區使用新能源汽車意願。具備條件的試點縣要與周邊地區形成聯動,圍繞旅遊公路、“四好農村路”等規劃布局充換電基礎設施,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跨縣域場景全覆蓋”,帶動試點縣及周邊地區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提升。
(三)積極培育新技術新模式在農村地區的推廣套用。充分結合本地區場景套用條件,積極探索車網互動(V2G)、快速充換電、液冷大功率充電、智慧型有序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新模式套用。分散式光伏覆蓋較好的農村地區,可結合實際建設光伏發電、儲能、充換電一體化的充電基礎設施。
(四)最佳化完善充換電設施支持管理政策體系。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出台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政策,保障充換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用地需求,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審批流程,拓寬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場站租期採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運營企業用地風險,引導企業長期持續經營。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設運營補貼、土地租金減免、用電價格優惠等財政支持政策。加強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質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責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支持管理政策體系。
三、試點縣的遴選
(一)申報主體。申報試點的主體應為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場景豐富、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地方推廣套用積極性高、社會資本投資意願較弱的縣(不含市轄區)。重點挖掘套用場景,編制試點申報實施方案(編制大綱見附屬檔案1)。
(二)申報條件。
1.充換電基礎設施市場化發展程度較低。試點縣下轄農村地區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市場化程度應較低,現有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收益較差,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較弱。
2.具有較為完整的規劃布局方案。試點縣所在省級和市級層面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試點縣應制定完整、合理的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方案,明確公共充換電設施區域線路布局、建設數量、年度計畫以及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職責分工等內容,並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電網規劃、鄉村建設振興規劃、交通規劃、能源規劃等的緊密銜接。
3.具有適宜新能源汽車消費使用的場景。試點縣應具備較豐富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場景需求,因地制宜全面涵蓋縣級郵政快遞網點、農村物流節點、農村客貨運場站(包括鄉鎮運輸服務站、農村客貨郵站點等)、3A及以下旅遊景區、“四好農村路”沿線、交通綜合服務站等公共充換電使用場景。試點縣所在地級市2023年汽車保有量應不低於20萬輛,具備較好的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
4.具備充足的供電保障能力。試點縣應具備良好的農村電網基礎條件,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具備充足的電力支撐保障能力。
(三)名額分配。2024—2026年,三部門根據地方當前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狀況及未來潛力、地域面積、省內縣(縣級市)數量、當前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省級試點縣名額(見附屬檔案2)。
(四)遴選流程。試點實施方案以縣為主體編制,逐級申報至省,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各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潛力、充換電需求等因素,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本省試點縣名單,鼓勵對省內偏遠地區且具備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潛力的縣、“四好農村路”全國示範縣予以適當傾斜。各省試點縣名單及試點實施方案按程式上報三部門備案,相關材料電子版需一併上傳至第三方“新能源汽車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清算平台”(以下簡稱清算平台)。2024年集中受理試點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17日。
三部門將對各省上報方案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技術性指標、政策目標、保障措施和套用場景等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對於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將方案退回有關省。有關省應根據三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試點縣及申報方案進行修改,並於5個工作日內按程式上報三部門,如仍不符合備案條件,則相應核減本批次試點名額。
四、獎勵標準
中央財政對經三部門同意備案且完成任務目標的試點縣給予獎勵資金支持,每個試點縣示範期為3年。獎勵標準根據每年度試點縣充換電設施功率利用率達標情況設定,共分為三個檔次。示範期內,每年均達到最高目標的試點縣最多可獲得4500萬元(具體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見附屬檔案3)。
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試點縣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試點結束後,三部門將對超額完成目標,且對周邊地區有明顯示範帶動效應的縣,按照獎勵標準的10%給予超額獎勵。
五、資金審核及撥付
按照“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三部門對同意備案的試點縣集中進行公示。公示期結束後,中央財政先行撥付不低於70%的獎勵資金,支持試點縣啟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後續根據試點縣年度目標考核結果進行獎勵資金清算。
每年2月底前,省級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完成各試點縣上一年度示範情況審核工作,具體包括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功率利用率情況、新技術新模式套用等情況,以及縣域農村公路與充換電場所通達情況,並將審核結果上傳至清算平台。
三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通過材料審查、現場抽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對有關省審核工作和結果進行監督檢查,並利用清算平台按照目標引領、結果導向,對各省試點縣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出具監督檢查報告。三部門根據監督檢查報告、省級審核結果確定最終審核結果。財政部根據最終審核結果按程式撥付資金。
六、組織實施
各省要明確牽頭部門,積極發揮統籌監督作用,相關部門要加大對試點縣政策支持力度,鼓勵通過出台土地、電價、服務費等支持政策,有效保障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積極協調當地電網企業在試點地區的電網接入、增容等方面予以保障,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建立試點情況定期上報制度,充換電基礎設施運行數據應實時上傳至清算平台;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省級牽頭部門應組織試點縣在清算平台按季度上傳新能源汽車滲透率、新技術新模式套用等情況。
各試點縣是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組織落實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試點縣要強化組織實施,建立由牽頭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密切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積極與當地具有一定建設規模、具備成熟建設經驗的龍頭企業開展合作建設運營充換電設施。試點縣牽頭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細化任務分工,強化監管考核,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統籌解決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在確保全全的基礎上完成試點任務。試點縣財政等相關部門要保證中央財政撥付的獎勵資金及時有效使用。
七、監督考核和績效管理
(一)監督考核。三部門將按職能加強對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支持、指導和監督,並組織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全程跟蹤指導工作。省級層面要強化對本地區試點縣的監督考核,對本地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績效管理。有關省組織試點縣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交通運輸部開展整體績效評價,三部門將結合2024年全國試點工作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和分省績效評價結果,綜合確定2025年試點省範圍以及各省試點縣分配名額。
三部門會同第三方機構適時組織抽查和評估工作,對抽查結果與上報情況不符以及其他試點工作不力的,按程式採取扣減獎勵資金、暫緩撥付資金、取消試點資格等處罰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獎勵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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