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服務的決議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經濟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15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部長們,
注意到在烏拉圭回合結束之際,由有關金融服務談判參加方列入表內的承諾,應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同時生效。
茲決定如下:
1.在不遲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6個月這段時期結束時,儘管有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1條的規定,成員方可以自由改進、修改或撤銷對這一部門所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而無需提供補償。同時,儘管有第2條豁免附屬檔案的規定,成員方應對各自與該部門最惠國待遇豁免有關的立場作最後的決定。從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直到上述時期結束,以其他參加方承擔義務的水平或其他參加方適用的豁免為條件的列入關於豁免第2條的附屬檔案中的豁免不應適用。
2.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應監督按本決議條件所進行的談判的進程,並在不遲於成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4個月向服務貿易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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