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中發〔2010〕9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的精神,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培育具有融資能力的市場主體,加快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把喀什和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成為我國向西開放的重要視窗和新疆跨越式發展新的增長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意見
  • 依據:中發(2010)9號、國發(2011)33號
  • 發布機構:央行、銀監委、證監委、保監委等
  • 發布時間:2012年9月28日
基本介紹,詳細介紹,

基本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意見
銀髮〔2012239

詳細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西安分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中發〔2010〕9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的精神,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培育具有融資能力的市場主體,加快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把喀什和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成為我國向西開放的重要視窗和新疆跨越式發展新的增長點,現就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拓寬融資渠道和方式,加大開發區建設力度
(一)實施傾斜性扶持政策,加大對開發區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制定實施支持開發區建設的信貸政策和績效考核辦法,在堅持商業原則及風險可控前提下,對開發區內分支機構實行差異化管理,適度擴大授信審批許可權。對達到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要求的農村金融機構,繼續實行優惠的存款準備金和支農再貸款政策,引導開發區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服務當地經濟發展。
(二)加大對開發區基礎設施、重點產業發展及民生領域的信貸支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符合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的園區及中心城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支持東部省市開發區對口支援開發區建設。發揮區位優勢,支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的國內外產業承接轉移項目和進出口產品加工項目,加快商貿物流中心建設。發揮資源優勢,支持具有新疆特點和比較優勢的資源轉化加工項目,扶持特色產業發展。積極發展民生金融,重點支持舊區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積極支持中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鼓勵銀行設立中小微企業信貸專營機構,擴大中小微企業抵押擔保物範圍,開發適應其特點的信貸產品。
(三)支持開發區企業擴大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鼓勵開發區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併購重組。鼓勵保薦機構到開發區培育優質上市資源,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要加強對開發區擬上市企業的輔導和培訓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對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
(四)支持保險資金參與開發區建設。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商業原則以債權或股權形式參與開發區基礎設施、能源等重點項目的投資,通過多種渠道、形式加大在開發區的投資力度,探索保險資金支持開發區發展的有效途徑。
(五)拓展其他資金來源和融資業務。適應開發區產業發展需要,豐富資金來源,積極鼓勵私募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民間資金加大對開發區的資金投入。鼓勵發展融資租賃、票據等融資業務。
二、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大與周邊國家合作力度
(六)大力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加大跨境人民幣業務宣傳和市場推廣力度。鼓勵中外資銀行進入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加強業務合作,聯合開展人民幣對哈薩克斯坦堅戈等周邊國家貨幣的櫃檯掛牌、兌換和現鈔服務,全面實現人民幣在園區內的計價、流通和結算,為推動建立人民幣兌周邊國家貨幣區域銀行間交易市場培育條件;園區中方銀行可從境內調動人民幣現鈔到園區內使用,可根據有關規定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含園區內項目)。鼓勵開發區研究並試點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在跨境人民幣業務方面的業務模式,按照實現跨境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總體要求先行先試。
(七)進一步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程度。積極支持有關外匯政策在開發區內先行先試。按照總量核查、分類管理、動態監測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採取貨物貿易差異化標識管理措施,進一步支持企業外貿經營。簡化涉及民生、節能環保等行業結付匯手續。探索改革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簡化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回管理。放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境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放款。適當放寬個人對外擔保管理。鼓勵企業境外投融資和併購活動,加大短期外債使用的政策傾斜力度。鼓勵在開發區內新設、引進專業的本外幣兌換機構。
(八)鼓勵開發區開展對外金融交流與合作。積極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融資。充分利用開發區的區位優勢,積極參與上合組織框架下的金融領域務實合作,繼續加強開發區與上合組織成員國金融機構之間在國際結算、貿易融資和項目融資等領域的合作。利用上合組織在推動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資源領取、金融合作方面的國際影響力,發揮對開發區經濟、金融及長遠發展的帶動作用。
三、發展完善金融組織體系
(九)大力支持設立各類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村鎮銀行。支持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到開發區設立總部、分支機構或出資設立法人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支持和鼓勵開發區為新設金融機構提供配套服務。
(十)推動金融機構深化改革。支持開發區金融機構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在資本、業務、技術等方面開展戰略合作。推進開發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綜合經營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兼併、重組等多種方式打造區域性領先的金融控股集團。支持開發區法人金融機構通過多種途徑籌集資本,最佳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和資本補充機制。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同業合作。金融機構要加強業務交流與合作,積極形成合力,共同支持開發區建設發展。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創新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保險、信託和租賃等機構的業務合作方式,為開發區建設發展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金融支持。
四、加快推進金融創新
(十二)鼓勵將產品和服務創新在開發區先行先試。支持金融機構從開發區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和企業特點出發,研究開發貼近市場、服務民生的產品和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經營模式、改進服務流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十三)創新融資擔保方式。擴大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範圍,建立健全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推進多元化的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建立規範的政策性擔保機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支持企業融資。積極發展保單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票據質押、股權質押等融資模式。
(十四)大力推動保險業改革創新。鼓勵和支持開發區保險機構開展體制機制、經營管理和產品服務創新,積極構建普惠型保險服務體系。鼓勵保險機構結合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創新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科技保險、商貿物流保險、文化產業保險和環境責任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支持保險業參與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大力開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保險業務。
五、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十五)加強金融貿易區及金融功能區規劃建設。健全喀什金融貿易區規劃建設推進機制,以喀什東城新區為核心,構建定位明確、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的金融貿易區空間體系。支持喀什打造金融後台服務基地。統籌規劃、有序推進霍爾果斯及中哈邊境合作中心的商務區和產業園區的金融功能開發。
(十六)推進現代化支付體系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設銀行接入支付系統。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和新型支付方式,發展適合開發區金融服務實際的支付結算品種,提高支付結算效率,降低企業結算成本。
(十七)加快金融服務配套體系建設。支持與金融相關的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徵信機構、投資諮詢、資信服務、資金和保險經紀等服務機構規範發展,探索建立服務於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中介組織的綜合性信息服務平台。鼓勵發展金融數據處理、金融軟體開發、客戶服務等服務外包。支持金融專業服務機構創新經營模式和服務業態,開展多元化經營。
六、建立金融支持開發區發展的長效機制
(十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進開發區的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快推進開發區內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及周邊配套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政務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完善信用服務市場,推動徵信產品的套用。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開發區內開展評級服務。加強信用信息服務市場監管,為開發區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十九)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根據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結合我國實際,推動在開發區內建立貼近市場、促進創新、信息共享、風險可控的金融監管平台和協調機制。統籌研究和協調金融政策、創新金融監管理念,改進金融監管方式,加強開發區金融協調監管資源配置,認真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在時機成熟時協調推進符合開發區實際需要的金融創新試點。
(二十)加強人才培養,營造有利於開發區金融發展的環境。鼓勵金融機構從人、財、物等方面向開發區傾斜。加強東西部金融人才交流與合作,建立開發區金融培訓機制,進一步做好金融培訓和在職教育工作,促進金融人才與金融業務的協調發展。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