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若干意見

《關於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若干意見》是教育部、衛生部、國家中藥局發布的關於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教育部、衛生部
  • 發布時間:二○○二年三月六日
  • 文號:教高[2002]4號
通知,內容,

通知

教高[2002]4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針對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教育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內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下發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一大批職業技術學院,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也得到了積極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許多職業技術學院開設醫藥衛生類專業,但相應的辦學條件和教學設施不足;有的醫藥衛生類中等專業學校由地方自行審批升格為醫藥職業技術學院,違反了國務院關於醫藥衛生類高等專科層次院校審批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院校的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促進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等學校專科層次醫藥衛生類專業分為三類,即:醫學類、相關醫學類、藥學類專業。醫學類專業以培養面向農村、社區醫院的助理執業醫師為主要目標,專業名稱統一規範為“臨床醫學”、“中醫學”和“口腔醫學”等,主要由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和普通本科醫學院校舉辦;相關醫學類及藥學類專業以培養醫學技術、輔助醫療和藥學專門人才為主,其培養目標與高職高專教育的培養目標相一致,即“培養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套用性專門人才”,歸入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範疇。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教育狀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對農村衛生人力發展需要,制訂農村衛生人才培養計畫。有條件的醫藥衛生類中等專業學校在合理布局並有利於農村醫學人才培養的原則下,可申辦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提高辦學層次,努力為農村培養高等醫學專科人才。這項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大,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應密切配合,周密計畫,避免一哄而上,使高、中等醫藥衛生類教育能夠按照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等改革和發展需要,協調有序,健康發展。
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精神,舉辦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應由教育部審核批准,地方無權自行審批。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區域衛生規劃要求,以醫藥衛生類中等專業學校為主或醫藥衛生類中等專業學校與職工醫學院聯合等方式升格改制為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論證並徵求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招生。
四、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職業技術學院和非醫藥衛生類高等專科學校原則上不得舉辦醫學類專業。因特殊情況確需舉辦的,應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教育部將會同衛生部派專家組對申辦學校相應專業的辦學條件、實習條件和師資情況進行評估。具備條件且確實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後方可招生。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醫學類專業,國家在“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認可學校(或專業點)名單中予以登記。
五、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或普通本科醫學院校舉辦專科層次相關醫學類及藥學類專業,由學校自行審批,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職業技術學院和非醫藥衛生類高等專科學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設的職業技術學院舉辦相關醫學類及藥學類專業,應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辦學校相應專業的辦學條件進行評估,符合辦學條件的,經批准後方可招生。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備案的藥學、護理等相關醫學專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藥師、護士等資格考試認可學校(或專業點)名單中予以登記。已經舉辦的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複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布。複查不合格的專業,要限制或停止招生,限期改善辦學條件;到期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取消該專業設定。
六、各類高職高專院校要根據上述要求,調整醫藥衛生類專業設定,不斷改善辦學條件,確保教學質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和醫藥衛生類專業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質量評估體系。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將共同組織開展醫藥衛生人才的質量評估,促進醫學教育發展,提高我國衛生技術隊伍的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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