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務人員業餘服務和兼職工作管理的規定

《關於醫務人員業餘服務和兼職工作管理的規定》在1989.04.13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醫務人員業餘服務和兼職工作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89.04.13
  • 實施時間:1989.04.13
為了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加強對醫務人員業餘服務和兼職的領導與管理,處理好本職工作與業餘服務和兼職的關係,保障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民眾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一、作好本職工作是醫務人員的光榮職責。醫療工作與病人的生命息息相關,醫務人員必須時刻忠於職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崗位職責,努力提高醫療質量,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決不允許玩忽職守、敷衍塞責、消極怠工。在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不影響醫務人員業務提高和身體健康的前提下,縣(區)級以上醫療單位可以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業餘服務,並允許一些技術骨幹經過批准應聘在其他單位兼職。
二、醫務人員業餘服務系指利用業餘時間從事門診、查房、手術、體檢、教學、諮詢等服務活動。兼職系指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醫務人員應聘到外單位兼任相應的技術職務,從事醫療、教學、科研等有償服務。
上級醫療單位對下級醫療單位的逐級技術指導、院際間會診不屬本規定範圍。
三、醫務人員的業餘服務,原則上由本單位統一組織,在單位內安排進行,少數到外單位開展業餘服務的,必須經本單位批准。一般每人每周累計從事業餘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從事業餘服務和兼職:
(一)不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職工作定額的;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三)在病、事假期間。
四、兼職簽約:兼職必須由聘用單位與應聘人所屬單位簽定協定書。
協定書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所兼職務;
(二)實現的目標;
(三)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醫療事故與糾紛的處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與結算方式;
(五)協定變更及糾紛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五、從事業餘服務和兼職要嚴格遵紀守法,執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及技術操作常規。做到診療有病志、手術有記錄、開藥有處方。不得把急診和正常工作轉入業餘服務;不得將應在本單位診治的病人向兼職單位和私人掛鈎單位轉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紹費”、“回扣費”及“好處費”;不得搞拼儀器設備、拼消耗的短期行為;不得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從事兼職的時間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
六、業餘服務中發生的醫療糾紛與事故,由組織業餘服務的單位負責處理;兼職中發生的醫療糾紛與事故,由聘用單位按協定規定處理。
七、兼職醫務人員應當認真維護本單位和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私自將屬於本單位特有的技術成果和專利提供或轉讓給兼職單位,亦不得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成果,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
八、業餘服務和應聘在外單位兼職從事醫療活動的收費標準,可參照成本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業餘服務和兼職的收支帳目,嚴格財務手續,加強監督管理。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不得自行確定收費價格。
業餘服務的收入(不含藥品收入),扣除材料消耗、水電費、設備折舊費後,作為個人酬金由單位自主分配,不計入獎金總額。分配時要體現“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兼職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履行協定所獲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單位技術和經濟權益的歸個人所有;占用工作時間或涉及本單位技術和經濟權益的,其收入分配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業餘服務和兼職的收入總額達到個人收入調節稅起征標準的,要照章納稅。
九、醫務人員在業餘服務和兼職中的成績和表現、差錯及事故,記入本人檔案。出色完成本職工作,並在業餘服務和兼職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要予以表揚和獎勵。不認真遵守本規定,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損害國家和本單位的權益或者發生嚴重差錯事故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分。
十、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業餘服務和兼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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