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1月8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政策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政策全文

關於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3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阿根廷共和國農牧漁業部關於阿根廷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阿根廷鮮食柑橘進口。現將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1月8日

公告附屬檔案

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阿根廷共和國農牧漁業部關於阿根廷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柑橘(以下簡稱“柑橘”),包括桔及其雜交種(Citrus reticulata and its hybrids)、橙(Citrus sinensis)、葡萄柚(Citrus paradisi)及檸檬(Citrus limon)。
三、允許的產地
阿根廷柑橘產區。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和檢疫處理設施
輸華柑橘果園、包裝廠及處理設施均須由阿根廷共和國農牧漁業部下屬的國家農業食品衛生質量局(以下簡稱“SENASA”)批准備案,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審核批准註冊。註冊信息需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註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SENASA向GACC提供。獲得批准註冊的名單可在GACC網站上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南美按實蠅Anastrepha fraterculus Wiedemann;
2.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
3.柑桔扁軟蚧Coccus perlatus Cockerel;
4.橄欖片盾蚧Parlatoria oleae Bellio;
5.柑桔澳洲痂囊腔菌Elsinoe australis Bitancourt & Jenkins;
6.柑桔潰瘍病菌B型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 Vauterin (type B);
7.柑桔鱗片病毒Citrus psorosis virus;
8.柑桔瘋病菌Citrus Leprosis rhabdovirus;
9.柑桔頑固病菌Spiroplasma citri;
10.柑桔枯萎病菌Citrus blight disease(declinamiento或fruta bolit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SENASA需對輸華註冊果園開展有害生物監測,採取嚴格的有害生物綜合控制措施。在採收前,須針對每個輸華柑橘品種實施額外查驗,重點檢查有害生物危害症狀,以確保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
2.輸華註冊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必須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監測等植物檢疫知識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SENASA或SENASA授權機構培訓。
3.輸華註冊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並應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詳細信息。
4.針對柑桔澳洲痂囊腔菌和柑桔潰瘍病菌,SENASA應在輸華柑橘產區進行監測調查,確保無柑桔澳洲痂囊腔菌和柑桔潰瘍病菌B型病害發生。
5.一旦發現其他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SENASA應立即通知GACC,並採取包括化學或生物學防治在內的綜合措施進行治理,以確保輸華柑橘不攜帶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包裝廠管理。
1.柑橘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SENASA官方檢疫監管下進行。
2.在包裝過程中,柑橘須經水洗、氣吹、風乾、打蠟,並經二次挑選剔除缺陷果,以保證不帶有昆蟲、蟎類、爛果及枝、葉和土壤。
(三)包裝要求。
1.輸華柑橘的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須用英文註明水果名稱、產地、國家、果園名稱或其註冊號、包裝廠名稱及其註冊號等信息。每個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標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若使用了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四)檢疫處理要求。
1.輸華柑橘必須進行冷處理,具體要求見下表:
柑橘種類 處理溫度 持續處理天數
葡萄柚 2.3°C或以下 21天
橙 2.2°C或以下 21天
檸檬 3°C或以下 24天
桔及其雜交種 1.1°C或以下 15天
1.67°C或以下 17天
2.冷處理操作須按照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進行(見附)。
(五)出口前檢疫。
1.SENASA官員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輸往中國的柑橘進行抽樣檢查,在已查驗水果的托盤上加施檢疫標識。
2.如果檢查過程中,SENASA發現實蠅幼蟲超出1%的允許量,該批貨物將不允許出口。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由SENASA簽發植物檢疫證書,並在附加聲明中用英文註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ARGENTINE FRESH CITRUS FRUIT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柑橘符合阿根廷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及封識編號等。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柑橘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柑橘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4.核查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柑橘可從所有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柑橘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果園或包裝廠,則該批貨物不得入境。
2.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則將對該批貨物採取到岸冷處理(如為冷藏貨櫃,可在貨櫃內進行冷處理)、退回或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發現地中海實蠅或南美按實蠅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GACC將立即向SENASA通報,並暫停阿根廷柑橘輸華項目。中阿雙方可開展調查,以便查明原因並實施相關改進措施。
4.如發現其他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將對該批貨物採取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GACC將向SENASA通報,視情況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進口。SENASA將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實施相應改進措施。GACC將對SENASA所採取的改進措施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5.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GACC將視情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並及時向SENASA通報。SENASA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實施相應改進措施,避免再次發生。
八、回顧性審查
GACC將根據阿根廷柑橘疫情發生動態及截獲情況,持續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並與SENASA協商,及時調整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應的檢疫措施。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GACC將在貿易開始後每5年對本柑橘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派專家赴阿進行考察。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
1. 貨櫃類型
貨櫃必須是自身製冷的運輸貨櫃,且具有能達到和保持所需處理溫度的製冷設備。
2. 溫度記錄儀類型
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應確保採用適當的溫度記錄儀和探針。
2.1 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2.2 有足夠數量的探針。
2.3 系統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數據。
2.4 每小時至少記錄一次所有探針的溫度,記錄顯示應滿足探針要求的精度。
2.5 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應對應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號。
3. 探針的校正
3.1 校正必須用經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蒸餾水和碎冰混合物中進行。
3.2 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3 必須對每個貨櫃出具一份由SENASA官員簽字的“果溫探針校正記錄”,正本須作為植物檢疫證書的隨附檔案。
3.4 水果運抵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關員對果溫探針進行校正檢查。
4. 探針的安插
4.1 預冷後的柑橘應在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監管下裝入貨櫃中,包裝箱堆放應留有足夠的空間,以便於空氣循環。
4.2 每個貨櫃至少應安插3個測量果肉溫度的探針和2個測量空氣溫度的探針。具體位置如下:
(a)1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貨櫃內貨物首排頂層中央位置;
(b)2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中央,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左側,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個空氣溫度探針分別安插在貨櫃的進風口和迴風口處。
4.3 所有探針必須在SENASA官員或授權人員的監督下安插。
4.4 貨物需在預冷室中預冷,且裝箱前果肉溫度需降低至處理溫度或以下。
5. 貨櫃的封識
5.1 裝載貨物的貨櫃必須由SENASA官員或SENASA授權人員進行封識。
5.2 封識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中國海關關員開啟。
6. 處理結果驗證
6.1 如果處理記錄顯示技術指標符合要求,中國海關關員應授權處理結束,如探針符合第3款要求,則可認定處理有效。
6.2 在水果被移出貨櫃之前,探針需進行校準。
7. 溫度記錄及處理確認
7.1 運輸途中的冷處理可以在離開阿根廷口岸前開始,在運輸途中、到達中國口岸前或者持續到抵達中國口岸結束。
7.2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處理記錄,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要求的溫度時,處理時間才能開始計算。
7.3 船運公司應下載冷處理溫度記錄,並將其提交入境口岸海關。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處理在船到達中國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許在途中下載處理記錄並傳送到海關以便審核。
7.5 中國海關關員將核實處理記錄是否符合有關處理要求,根據探針的校正結果,判定處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檢疫證書
8.1 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及處理開始的時間以及貨櫃號碼及封識號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註明。
8.2 水果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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