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19年11月29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全文

關於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85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希臘共和國農村發展與食品部關於希臘獼猴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希臘鮮食獼猴桃進口。現將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29日

公告附屬檔案

進口希臘鮮食獼猴桃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希臘共和國農村發展與食品部關於希臘獼猴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獼猴桃,學名Actinidia chinensisA. deliciosa,英文名Kiwi fruit(以下簡稱獼猴桃)。
三、允許的產地
希臘獼猴桃產區。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和檢疫處理設施
輸華獼猴桃果園、包裝廠、冷庫及冷處理設施須在希臘共和國農村發展與食品部(以下簡稱“MRDF”)批准備案,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審核批准註冊。註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註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MRDF向GACC提供,如名單發生變化,MRDF應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提供給GACC。獲得批准註冊的名單可在GACC網站上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 地中海實蠅Ceratitiscapitata
2. 無花果蠟蚧Ceroplastesrusci
3. 芭蕉蚧Hemiberlesialataniae
4. 檳櫛盾蚧Hemiberlesiarapax
5.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botrana
6. 褐枝頂孢霉Phaeoacremoniumaleophilum
7. 擬長尾粉蚧Pseudococcuslongispinus
8. 丁香假單胞菌獼猴桃致病變種Pseudomonassyringae
9. 黃萎輪枝孢Verticilliumalbo-atrum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註冊果園應建立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認證或其他國際認證體系,以確保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及時清除落果,收穫時剔除爛果,並執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病蟲害監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輸華註冊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MRDF或者MRDF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
3.輸華註冊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並應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記錄必須包括生長季節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詳細信息。
4.針對地中海實蠅,MRDF應持續建立監測體系,在獼猴桃開花期到收穫期,使用性外激素誘劑進行監測,每7天檢查一次誘捕器。MRDF應保留地中海實蠅監測活動及監督等方面的記錄,以便GACC審查。
5.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輸華獼猴桃須來自由MRDF和GACC共同批准的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MRDF應遵循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0號(ISPM10)的原則建立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MRDF人員或授權人員須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進行監測,從獼猴桃開花期到收穫期,用視覺檢查及誘捕器在註冊果園進行監測,誘捕器的設定密度為註冊果園內每0.5公頃1個。MRDF人員或授權人員應每2周檢查一次誘捕器,每4周更換1次誘芯,確保獼猴桃果園沒有葡萄花翅小卷蛾發生。
一旦在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內發現葡萄花翅小卷蛾相關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狀態將被取消。MRDF需在48小時之內通報GACC,並立即啟動國家應急行動計畫。當MRDF根除疫情並經GACC批准後,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方可恢復。
6.針對無花果蠟蚧,輸華註冊果園應建立果園監測體系,從開花至收穫期每周調查一次。主要檢查枝幹、莖、葉、果柄和果實是否有目標蟲體。如在獼猴桃果實上發現無花果蠟蚧,MRDF應立即採取措施,如化學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
7.一旦發現其他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MRDF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治理,以確保輸往中國的獼猴桃不攜帶相關有害生物。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獼猴桃加工、包裝、儲存、冷處理和裝運過程,須在MRDF官員嚴格的檢疫監管下進行。
2.在包裝過程中,獼猴桃須經剔除、挑揀、分級,以保證不帶有昆蟲、蟎類、爛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3.輸華獼猴桃應當單獨包裝和儲存。
(三)包裝要求。
1.輸華獼猴桃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衛生檢疫要求,能防止獼猴桃感染有害生物。
2.每個包裝箱上必須用英文標註水果名稱、產地(區、市或縣)、國家、果園及其註冊號、包裝廠及其註冊號等信息。
3.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英文標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沒有採用托盤,如航空貨物,則每個包裝箱上標註同樣內容。
4.若使用了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15號標準(ISPM15)。
5.對於裝載輸華獼猴桃的貨櫃,必須在裝箱前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
(四)檢疫處理要求。
1.輸華獼猴桃必須進行冷處理。冷處理的技術要求如下:
溫度範圍
持續天數
1.1°C或以下
14
1.7°C或以下
16
2.1°C或以下
18
註:以上溫度為果實中心溫度。
2.冷處理應在MRDF官員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附1)或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附2)進行。
(五)出口前檢疫。
1.MRDF官員或者MRDF授權人員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輸往中國獼猴桃進行抽樣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MRDF應查明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GACC。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由MRDF簽發植物檢疫證書,註明貨櫃號碼,並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is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Kiwi Fruits from the HellenicRepublic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獼猴桃符合希臘獼猴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於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冷處理方式,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等信息。對於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coldtreatment in transit”(運輸途中冷處理),以及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及封識號碼等。
3.出口開始前,MRDF應向GACC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中方備案核查。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獼猴桃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獼猴桃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六條第(六)款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4.對於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還需核查由MRDF簽字確認的冷處理結果報告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於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需核查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獼猴桃可從所有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口。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獼猴桃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果園,則該批獼猴桃不準入境。
2.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則該批貨物將採取到岸冷處理(如確認為冷處理貨櫃,仍可在本貨櫃內進行)、退回、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處理。同時,GACC將立即向MRDF通報,要求暫停相關果園向中國出口獼猴桃,直至視情況暫停整個項目。MRDF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實施相應改進措施。GACC將根據對MRDF所採取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4.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發現在中國未報導過的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MRDF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實施相應改進措施。
八、回顧性審查
GACC將根據希臘獼猴桃疫情發生動態及截獲情況,持續開展進一步的風險評估,並與MRDF協商,以調整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GACC將在貿易開始後每5年對本獼猴桃檢驗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派專家赴希進行考察。
附1
出口前冷處理操作規程
1.冷處理設施
1.1 裝運前冷處理只能在MRDF和GACC批准的冷處理設施內進行。
1.2 MRDF官員負責確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處理設施符合適當的標準且具有能使果實達到和維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1.3 MRDF官員將保留批准用於輸華獼猴桃裝運前處理的設施的註冊,該註冊包括說明以下內容的檔案:
(a)所有設施的位置及構建計畫,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詳細聯繫方式;
(b)設施的尺寸及容量;
(c)牆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熱類型;
(d)製冷壓縮機及蒸發器/空氣循環系統的品牌、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e)設備的溫度範圍,除霜循環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溫度記錄設備的規格及詳細資訊等。
1.4 在每個獼猴桃出口季節開始之前,MRDF需向GACC提交當前註冊的冷處理設施的名稱和地址。
2.記錄儀的類型
MRDF官員確保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a)探針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b)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
(c)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MRDF官員查驗;
(d)能夠至少每小時記錄所有探針1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夠列印輸出識別每個探針的時間和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的識別號的結果。
3.溫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須用由MRDF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3.2 任何讀數超出0°C ± 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3 在處理完成時,MRDF官員將用第3.1款提及的方法驗證果溫探針的校正值。
4.在MRDF官員監管下安插溫度探針
4.1 上托盤的水果必須在MRDF官員的監管下預冷並轉入冷處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預冷。
4.2 至少用2個探針(分別在出風口和迴風口)測量室溫,至少要安插以下4個探針測量鮮果的溫度:
(a)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的中心;
(b)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頂層的邊角;
(c)一個位於所裝貨物中部近迴風口處;
(d)一個位於所裝貨物頂層的邊角近迴風口處。
4.3 探針的安插和與記錄儀的連線須在MRDF官員監管和指導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才能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4.5 當只用最小數量的探針時,如果有任何探針連續失效超出4小時,則該處理無效,必須重新開始。
5.處理結果的逐步審核
5.1 如果處理記錄表明各處理參數已符合要求,MRDF官員可以授權結束處理,如果探針也按“第3款”的規定通過了校正,則可認定為該處理已成功完成。
5.2 在果實從處理室中移出之前,應對探針進行校正。
6.處理結果的確認
6.1 在完成指定的處理時間後,探針必須按“第3款”規定的程式進行重新校正,校正記錄必須保留,需要時提供給GACC審核。
6.2 如果在處理完成之後的探針校正讀數比開始時設定的校正讀數高,則該探針(多個探針)記錄讀數應相應調整。如果調整結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處理方案要求,則該處理將判定為無效處理。由MRDF官員與出口商確定是否重新處理該批果實。
6.3 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必須附有充分的數據統計,證明冷處理已完成。
6.4 在確認處理成功之前,MRDF官員必須對上述記錄和統計值進行確認,且應GACC要求,提供上述確認的記錄以供審核。
6.5 如果處理未能達到所需的冷處理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重新連線記錄儀,並繼續處理:
(a)MRDF官員確認第6.3款所要求的條件仍滿足;
(b)停止的時間與重新開始的時間間隔在24小時之內。
上述兩種情況下,可從記錄儀重新連線時起繼續採集數據。
7.裝入貨櫃
7.1 裝貨前貨櫃必須經MRDF官員查驗,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並在入口處加以遮擋以防害蟲進入。
7.2 果實需要在防蟲的建築物內裝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體間用防蟲材料圍住。
8. 貨櫃的封識
8.1 MRDF官員用有編碼的封條給裝上貨物的貨櫃加施封識,封條號碼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
8.2 封條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中國海關關員開啟。
9.未立即裝箱的水果的存儲
9.1 處理過的果實未立即裝箱可以存儲,但需由MRDF官員維持安全狀況:
(a)如果果實存儲在處理室內,則處理室的門必須封閉;
(b)如果果實轉移到另一貯存室記憶體儲,則必須用經MRDF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轉移,且另一貯存室內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隨後的裝箱必須按照第7款的規定在MRDF官員監管下進行。
10. 植物檢疫證書
10.1 出口前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必須寫進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內。
10.2 獼猴桃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結果報告(含由MRDF官員簽字確認的溫度記錄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附2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
1.貨櫃類型
貨櫃必須是自身(整體)製冷的運輸貨櫃,且具有能達到和保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2.記錄儀類型
MRDF官員應確保採用適當的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2.1 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2.2 有足夠數量的探針。
2.3 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
2.4 至少每小時記錄1次所有探針的溫度,記錄顯示應滿足探針要求的精度。
2.5 列印出的溫度記錄,應對應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號。
3.溫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須用由MRDF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3.2 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3 必須對每個貨櫃出具一份由MRDF官員簽字蓋章的“果溫探針校正記錄”,正本須作為植物檢疫證書的隨附檔案。
3.4 水果運抵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關員對果溫探針進行校正檢查。
4.溫度探針的安插
4.1 包裝好的果實應在MRDF官員監管下裝入運輸貨櫃,包裝箱堆放應鬆散,確保足夠的氣流空隙;
4.2 每個貨櫃至少應安插3個果溫溫度探針,2個箱體空間溫度探針,具體位置為:
(a)1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貨櫃內貨物首排頂層中央位置;
(b)2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中央,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左側,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個空間溫度探針分別安插在貨櫃的入風口和迴風口處。
4.3 所有探針必須在MRDF官員的監督和指導下安插。
4.4 裝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預冷)至果肉溫度達4°C或以下。
5.貨櫃的封識
5.1 MRDF檢疫官員用有編碼的封條對裝上貨物的貨櫃加施封識。
5.2 封條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6.處理結果驗證
6.1 如果處理記錄顯示技術指標符合要求,GACC應授權結束處理。並且如探針符合第3款要求,處理應被認定合格。
6.2 在水果被移出貨櫃之前,探針需進行校準。
7.溫度記錄及確認
7.1 運輸途中的冷處理是指裝運水果的貨櫃離開希臘到中國第一到達港運輸期間或延續到入境口岸後進行的冷處理。
7.2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才能正式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7.3 船運公司應下載冷處理溫度記錄,並將其提交給入境港口的中國海關。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處理在船到達中國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許在途中下載處理記錄並傳送到中國海關以便審核。
7.5 海關將核實處理記錄是否符合有關處理要求,根據探針的校正結果,判定處理是否有效。
8.植物檢疫證書
8.1 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及封識號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註明;備註“運輸中”。8.2 獼猴桃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