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1月3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政策全文,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
政策全文
關於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2號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於中國獼猴桃輸往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獼猴桃出口智利。現將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1月3日
中國獼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於中國獼猴桃輸往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出境商品名稱
輸往智利的鮮食獼猴桃,包括中華獼猴桃(Actinidia chinensis Planchon)、美味獼猴桃(A. deliciosa C. F. Liang et A.R. Ferguson)、軟棗獼猴桃(A. arguta (Siebold & Zuccarini) Planchon et Miquel),以及他們的雜交種(以下簡稱“獼猴桃”)。
三、允許的產地
中國獼猴桃產區。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及冷庫
輸往智利的獼猴桃果園、包裝廠及冷庫均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註冊,並由智利共和國農業部下屬的農牧局(以下簡稱“SAG”)批准。註冊信息需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GACC需對出口獼猴桃果園、包裝廠和冷庫進行監管,並在每年出口季節前向SAG提供註冊名單。
五、智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棉褐帶卷蛾Adoxophyes orana
2.桔小實蠅Bactrocera dorsalis
3.瓜實蠅Bactrocera cucurbitae
4.無花果蠟蚧Ceroplastes rusci
5.花薊馬Frankliniella intonsa
6.茶翅蝽Halyomorpha halys
7.糠片盾蚧Parlatoria pergandii
8.大豆擬莖點種子腐爛病菌Phomopsis longicolla
9.棕櫚疫霉Phytophthora palmivora
10.桑白盾蚧Pseudaulacaspis pentagona
11.葡萄粉蚧Pseudococcus maritim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所有註冊果園應建立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以確保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維持果園衛生條件,並執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監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所有註冊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並應要求向SAG提供。防治記錄必須包括生長季節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信息。
3.註冊果園的有害生物監測和防控須在GACC監管下,由經過植物檢疫知識培訓的技術人員實施。
4.針對桔小實蠅和瓜實蠅,GACC應建立桔小實蠅和瓜實蠅非疫區(中國北緯33°以北地區)。非疫區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26號(ISPM26)的原則建立、確認並維護,由GACC和SAG共同認可並批准。一旦在非疫區內發現桔小實蠅或瓜實蠅,非疫區將被暫停。GACC需在48小時之內通報SAG,並立即啟動應急行動計畫。當GACC根除疫情並經SAG認可後,非疫區方可恢復。
5.針對棉褐帶卷蛾、無花果蠟蚧、花薊馬、茶翅蝽、糠片盾蚧、葡萄粉蚧和桑白盾蚧,在獼猴桃生長季節,使用藥劑進行化學防治或天敵進行生物防治。對上述有害生物的綜合管理措施必須由GACC批准,並應SAG要求在貿易開始前提供。
6.一旦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GACC應立即通知SAG,並採取包括化學或生物學防治在內的綜合措施進行治理。
(二)包裝廠管理。
1.獼猴桃加工、包裝、儲藏過程,須在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監管下進行。
2.在加工包裝過程中,獼猴桃須經篩選,剔除任何具有有害生物為害症狀或其他品質不佳、有缺陷的獼猴桃,以保證不帶有昆蟲、蟎類、爛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3.包裝好的獼猴桃如需儲藏應立即入庫,單獨存放,裝運過程應當注意對水果和運輸工具做好防護,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裝要求。
1.所有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符合智利有關植物檢疫要求,採取合適的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感染。
2.每個包裝箱上須用英文標註水果名稱、產地(區、縣)、國家、果園或其註冊號、包裝廠及其註冊號等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英文標出“Export to the Republic of Chile”(輸往智利共和國)。如沒有採用托盤,如航空貨物,則每個包裝箱上套用同樣的標識。
3.若使用了木質包裝,其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
4.出口獼猴桃的運輸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且不帶智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葉和土壤等。
(四)檢疫處理要求。
1.來自非疫區以外地區的獼猴桃,需進行冷處理或熏蒸處理。
2.如採用冷處理,指標為3°C(果心溫度)或以下,連續處理18天或以上。冷處理需在GACC授權人員的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附1)或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附2)進行。
3.如採用熏蒸處理,溴甲烷熏蒸處理指標如下:
溫度
(°C) 劑量
(g/m3) 熏蒸時間
(h) 最低濃度要求(g/m3)
0.5h 2h 3.5h 4h
≥21.1 32 3.5 26 22 21 -
18.3-21.1 32 4 26 22 - 19
(五)出口前檢驗檢疫。
1.GACC官員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輸往智利的獼猴桃進行抽樣檢查,最少抽樣量不少於600個果,並對所有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
2.如果從來自非疫區的果實中檢出桔小實蠅或瓜實蠅,GACC應立即通知SAG並暫停非疫狀態,相關批次的貨物不得向智利出口。
3.如發現智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智利,GACC應查明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SAG。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GACC應簽發植物檢疫證書,並在附加聲明中用英文註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nese Fresh Kiwifruits to Chile,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le.”(該批貨物符合中國鮮食獼猴桃輸往智利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有智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於實施出口前冷處理或熏蒸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檢疫處理方式、處理溫度、持續時間、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等信息。對於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用英文註明“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運輸途中冷處理),以及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和封識號等。
3.GACC應在貿易進行前向SAG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智方備案核查。
七、進境要求
獼猴桃到達智利入境口岸時,SAG檢疫人員將檢查以下內容: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檢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2.檢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二)植物檢疫。
1.中國獼猴桃將從SAG允許進口水果的所有口岸進境。
2.獼猴桃到達智利入境口岸時,SAG將查驗有關單證和標識,並實施檢驗檢疫。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果園和包裝廠,則該批獼猴桃不準入境。
2.對於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貨物,入境時需向SAG提供由GACC簽字確認的冷處理結果報告單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於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貨物,需提供冷處理報告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如冷處理被判定無效,則對該批貨物採取到岸冷處理(如確認為冷藏貨櫃,仍可在本貨櫃內進行)、退回、銷毀或轉口等處理措施。
3.如發現桔小實蠅或瓜實蠅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同時,SAG將立即向GACC通報,要求暫停相關果園向智利出口獼猴桃。GACC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實施相應改進措施。SAG對GACC所採取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取消已採取的暫停措施。
4.如發現其他智方關注的有害生物活體或者未報導過的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GACC將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實施相應改進措施。
八、回顧性審查
開展貿易後,SAG可派檢疫官員赴中國獼猴桃產區對出口果園和包裝廠開展實地評估。
根據中國獼猴桃疫情發生動態及截獲情況,SAG將視情況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並與GACC協商,以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SAG將視情況在貿易開始後每5年對本獼猴桃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派專家赴中國進行考察。
附1
出口前冷處理操作規程
1. 冷處理設施
1.1 裝運前冷處理只能在GACC和SAG批准的設施內進行。
1.2 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確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處理設施,符合適當的標準,且具有能使果實達到和維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1.3 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應保留申請對出口到智利的獼猴桃進行冷藏處理的設施的註冊登記信息和授權情況。這些記錄應包括下列項目:
(a)設施的建設方案和位置,負責管理的所有者的聯繫方式;
(b)設施面積及其儲存容量;
(c)牆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熱類型;
(d)製冷壓縮機及蒸發器/空氣循環系統的品牌、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e)設備細節和規格,如溫度範圍、持續除霜操作和內置溫度記錄器。
1.4 在獼猴桃出口季節開始前,GACC應提供已登記的冷處理設施更新清單,並註明名稱和地址。
2. 記錄儀的類型
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必須確保溫度探針與溫度記錄儀滿足以下要求:
(a)探針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b)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
(c)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查驗;
(d)能夠至少每小時記錄所有探針一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夠列印輸出識別每個探針、時間和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的識別號的結果。
3. 溫度的校正
校正必須用由GACC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a)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b)處理完成後,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必須使用上述描述的校正方法檢查果溫探針的精度。
4. 在GACC官員監管下安插溫度探針
4.1 上托盤的水果必須在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的監管下預冷,並裝入冷處理室,可由出口商自行預冷。
4.2至少用2個探針(分別在出風口和迴風口)測量室溫,至少要安插以下4個探針測量鮮果的溫度:
(a)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心所裝貨物的中部;
(b)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的頂角;
(c)一個位於所裝貨物中部近迴風口處;
(d)一個位於所裝貨物頂角近迴風口處。
4.3 探針的安插和與記錄儀的連線須在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監管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儀,但只有所有的探針都達到指定的處理溫度時才開始計時。
4.5當只用最少數量的探針時,如果有任何感測器連續4小時以上顯示異常讀數時,則該處理視為無效,必須重新開始。
5. 處理結果的審核
5.1如果處理記錄表明各處理參數符合要求,GACC官員可以授權結束處理,如果探針也按第3款的規定通過了校正,則可認定為該處理已成功完成。
5.2 在果實從處理室中移出之前,應對探針進行校正。
6. 處理結果的確認
6.1 在完成指定的處理時間後,探針必須按第3款規定的程式進行重新校正,校正記錄必須保留,需要時提供給SAG審核。
6.2 如果在處理完成之後的探針校正讀數比開始時設定的校正讀數高,則該探針(多個探針)記錄讀數應作相應調整。如果調整結果表明未能符合要求,則該處理將判定為無效處理,由GACC官員與出口商確定是否重新處理該批貨物。
6.3 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處理已完成的適當數據統計。
6.4 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必須在附有上述統計數據的溫度記錄上籤字確認,並應SAG要求提供以便審核。
6.5 如果處理未能達到要求,可以重新連線記錄儀,並在滿足以下情況下繼續處理:
(a)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確認第6.3款所要求的條件仍滿足;
(b)停止的時間與重新開始的時間間隔在24小時之內;
上述兩種情況下,可從記錄儀重新連線時起繼續採集數據。
7. 裝入貨櫃
7.1 裝貨前貨櫃必須經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查驗,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並在入口處加以遮擋以防有害生物進入。
7.2果實必須放置在受保護的區域,或者用防蟲網將冷藏庫和貨櫃隔開。
8. 貨櫃的封識
8.1 由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將裝好貨物的貨櫃封識,相應的封識號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
8.2 封識只能在智利入境口岸由智利農業部官員開啟。
9. 等待裝運的水果的儲存
所有經過處理的待裝運水果可在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確認安全的條件下儲存。
(a)如果果實儲存在處理室內,則處理室的門必須封閉;
(b)如果果實需轉移到另一儲藏室內,則必須用經GACC批准的方式轉移,且儲藏室不得存有其他水果;
(c)裝箱必須按照第7款的規定在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監管下進行。
10. 植物檢疫證書
10.1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內註明。
10.2 到達智利港口時,必須向SAG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結果報告,包括由GACC官員簽名的溫度統計記錄和探針校正記錄。
附2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
1. 貨櫃類型
貨櫃必須是自身(整體)製冷的冷藏貨櫃,且具有能達到和保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2. 溫度記錄儀類型
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應確保採用適當的溫度記錄儀和探針。
2.1 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2.2 有足夠數量的探針。
2.3 系統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數據。
2.4 每小時至少記錄一次所有探針的溫度,記錄應滿足探針精度要求。
2.5 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應對應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號。
3. 溫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須用由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蒸餾水和碎冰混合物中進行。
3.2 任何讀數超出0±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3 必須對每個貨櫃出具一份由GACC官員簽字蓋章的“果溫探針校正記錄”,正本須作為植物檢疫證書的隨附檔案。
3.4 水果運抵智利入境口岸時,SAG對果溫探針進行校正檢查。
4. 溫度探針的安插
4.1 包裝好的果實應在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監管下裝入運輸貨櫃,包裝箱堆放應鬆散,確保足夠的氣流空隙。
4.2 每個貨櫃至少應安插3個測量果肉溫度的探針和2個測量空氣溫度的探針。具體位置如下:
(a)1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貨櫃內貨物首排頂層中央位置;
(b)2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中央,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左側,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個空氣溫度探針分別安插在貨櫃的送風口和迴風口處。
4.3 所有探針必須在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的監管下安插。
4.4 裝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預冷)至果肉溫度達4°C或以下。
5. 貨櫃的封識
5.1 裝載貨物的貨櫃必須由GACC官員或授權人員進行封識。
5.2 封識只能在智利入境口岸由SAG官員開啟。
6. 處理結果驗證
6.1 如果處理記錄顯示技術指標符合要求,SAG官員應授權處理結束,且如探針符合第3款要求,處理應被認定合格。
6.2 在水果被移出貨櫃之前,探針需進行校準。
7. 溫度記錄及確認
7.1 運輸途中的冷處理可以在離開中國口岸前開始,在運輸途中、到達智利口岸前或者持續到抵達智利口岸結束。
7.2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處理記錄,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要求的溫度時,才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7.3 船運公司應下載冷處理溫度記錄,並將其提交入境口岸的SAG官員。
7.4 冷處理可以在到達智利的航行中完成,允許在途中下載處理記錄並傳送到SAG以便審核。
7.5 SAG將核實處理記錄是否符合有關處理要求,根據探針的校正結果,判定處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檢疫證書
8.1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和貨櫃號碼及封識號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註明。
8.2 獼猴桃入境時,需向SAG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