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18日,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旅遊局、總參謀部以公治〔2015〕67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公安部、國家旅遊局以及各省級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不再對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活動出具有關檔案,各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1986年9月16日公安部、總參謀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旅遊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對外國人乘自備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6〕公發2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
  • 印發機關公安部 外交部等4部門
  • 文號:公治〔2015〕67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簡述,通知,相關報導,

簡述

2015年8月18日,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旅遊局、總參謀部以公治〔2015〕67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
公治〔2015〕6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外辦、旅遊局,各軍區、軍兵種、省軍區司令部,各直屬海關,各駐外使領館、處、駐香港、澳門公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旅遊局:
為進一步規範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外國人在華期間自駕車旅遊活動依法有序進行,促進該項旅遊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做好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國發〔1985〕78號)精神,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國家旅遊局以及各省級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不再對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活動出具有關檔案,各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二、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要由在我國已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負責接待。旅行社需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擬接待的外國人自駕車旅遊團相關人員、車輛信息和接待計畫、安全承諾書等材料辦理人員、車輛進出境等相關手續。
三、旅遊主管部門要督促旅行社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安全工作計畫,安排有相應語言能力的本旅行社全職導遊全程陪同;加強對外方人員管理,確保外方人員不脫團單獨自駕旅行;教育遊客自覺遵守我國法律,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二)依法辦理人員、車輛物品的進出境手續,嚴格按照接待計畫依法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禁止採用欺騙等不當手段取得相應牌照。
(三)旅行期間遇有重要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向旅行社所屬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四、國家旅遊局主管司局要加快“旅行社網上服務與管理系統”建設,以方便各部門對旅行社合法信息的查詢、核對。在該系統正式投入運行之前,由國家旅遊局主管司局將目前經常從事自駕車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目錄提供給海關總署主管司局掌握備查並定期進行更新。
五、各海關要繼續依法做好外國自駕游車輛進出境監管工作。對國家旅遊局“旅行社網上服務與管理系統”或國家旅遊局主管司局提供的旅行社目錄中合法旅行社組織的境外自駕車旅遊團,海關驗核旅行社根據本通知第二條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按照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後,辦理有關車輛暫時進出境手續。
六、旅行社需在旅遊團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接待計畫,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旅遊線路是否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旅行社告知審核結果。旅遊路線不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無需辦理批准手續;旅遊路線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要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對旅遊路線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旅行社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徵求限制區域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意見後,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旅遊路線途經因軍事原因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限制區域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徵求本省(區)省軍區司令部意見後,再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回覆意見。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外國人旅行證申請後,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七、公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人員、車輛的入境、出境邊防檢查等手續。
八、對旅行社組織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境外主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明、海關準許機動車暫時進境憑證、旅行社接待計畫、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中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按規定查驗車輛後,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審查臨時入境駕駛人的入出境身份證件、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檔案以及駕駛人照片,按規定組織學習後,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境外機動車登記證明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中文翻譯文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實施管理,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
九、軍隊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管控,依法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完善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外國人自駕車接近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要迅速勸離,對不聽勸阻的應立即通報當地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審查處理;發現外國人自駕車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和軍事管理區,或者對軍事設施進行攝影、攝像、測量等信息採集,不聽制止的,要依法強制帶離,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注意收集和固定證據,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依法予以扣押,並移交當地國家安全機關或公安機關。
十、除另有規定外,駐外簽證機關憑國內接待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或接待計畫為使用自備車輛來華旅遊的外國人核發籤證,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提醒外方人員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由合法旅行社辦理人員、車輛進出境等手續。
十一、香港、澳門、台灣自駕車團來內地旅遊活動參照以上規定辦理。如簽訂有雙邊或多邊運輸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執行,1986年9月16日公安部、總參謀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旅遊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對外國人乘自備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6]公發27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家旅遊局 總參謀部
2015年8月18日

相關報導

公安部、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家旅遊局 、總參謀部日前發出《關於進一步規範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軍隊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管控,依法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完善安全防範措施。
國家旅遊局網站今日刊登了上述《通知》全文。《通知》要求,發現外國人自駕車接近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要迅速勸離,對不聽勸阻的應立即通報當地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審查處理;發現外國人自駕車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和軍事管理區,或者對軍事設施進行攝影、攝像、測量等信息採集,不聽制止的,要依法強制帶離,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注意收集和固定證據,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依法予以扣押,並移交當地國家安全機關或公安機關。
這份《通知》共提出11項具體要求,包括:
一、公安部、國家旅遊局以及各省級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不再對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活動出具有關檔案,各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二、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要由在我國已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負責接待。旅行社需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擬接待的外國人自駕車旅遊團相關人員、車輛信息和接待計畫、安全承諾書等材料辦理人員、車輛進出境等相關手續。
三、旅遊主管部門要督促旅行社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安全工作計畫,安排有相應語言能力的本旅行社全職導遊全程陪同;加強對外方人員管理,確保外方人員不脫團單獨自駕旅行;教育遊客自覺遵守我國法律,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二)依法辦理人員、車輛物品的進出境手續,嚴格按照接待計畫依法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禁止採用欺騙等不當手段取得相應牌照。
(三)旅行期間遇有重要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向旅行社所屬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四、國家旅遊局主管司局要加快“旅行社網上服務與管理系統”建設,以方便各部門對旅行社合法信息的查詢、核對。在該系統正式投入運行之前,由國家旅遊局主管司局將目前經常從事自駕車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目錄提供給海關總署主管司局掌握備查並定期進行更新。
五、各海關要繼續依法做好外國自駕游車輛進出境監管工作。對國家旅遊局“旅行社網上服務與管理系統”或國家旅遊局主管司局提供的旅行社目錄中合法旅行社組織的境外自駕車旅遊團,海關驗核旅行社根據本通知第二條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按照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後,辦理有關車輛暫時進出境手續。
六、旅行社需在旅遊團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接待計畫,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旅遊線路是否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旅行社告知審核結果。旅遊路線不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無需辦理批准手續;旅遊路線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要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對旅遊路線途經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旅行社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徵求限制區域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意見後,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旅遊路線途經因軍事原因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限制區域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徵求本省(區)省軍區司令部意見後,再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回覆意見。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外國人旅行證申請後,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七、公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人員、車輛的入境、出境邊防檢查等手續。
八、對旅行社組織外國人駕乘自備交通工具來華旅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境外主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明、海關準許機動車暫時進境憑證、旅行社接待計畫、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中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按規定查驗車輛後,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審查臨時入境駕駛人的入出境身份證件、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檔案以及駕駛人照片,按規定組織學習後,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境外機動車登記證明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中文翻譯文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實施管理,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
九、軍隊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管控,依法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完善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外國人自駕車接近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要迅速勸離,對不聽勸阻的應立即通報當地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審查處理;發現外國人自駕車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和軍事管理區,或者對軍事設施進行攝影、攝像、測量等信息採集,不聽制止的,要依法強制帶離,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注意收集和固定證據,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依法予以扣押,並移交當地國家安全機關或公安機關。
十、除另有規定外,駐外簽證機關憑國內接待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或接待計畫為使用自備車輛來華旅遊的外國人核發籤證,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提醒外方人員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由合法旅行社辦理人員、車輛進出境等手續。
十一、香港、澳門、台灣自駕車團來內地旅遊活動參照以上規定辦理。如簽訂有雙邊或多邊運輸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上述《通知》自10月1日起執行,1986年9月16日公安部、總參謀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旅遊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對外國人乘自備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6]公發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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