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農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和經營農作物種子、獸用疫苗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2.06.20
- 實施時間:1992.06.20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振興農業,加強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決定》,為了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教育體制改革,促進農作物新品種(新組合)和獸用疫苗在農業生產中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提高科研、教育單位培育農作物良種和研製獸用新疫苗的積極性,現就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與經營農作物種子和獸用新疫苗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和經營自己選育、引進並經審定通過的各種農作物優良種子(包括常規種、雜交種、種苗),並優先發給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
二、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支持具備一定生產條件的省級以上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和經營自己研製並獲得部頒新獸藥證書的獸用疫苗,並按有關規定發給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三、各級種子管理部門和獸醫藥政部門,要把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經營種子和疫苗工作納入計畫,統一安排,協調經營。農業科研、教育單位進行親本、原原種、原種、良種繁殖及其提純復狀,應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予以支持,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種子生產、經營優惠政策。
四、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業科研、教育單位與種子、疫苗的生產企業聯合,通過有償轉讓、有償服務或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建立科研生產經營聯合實體,共同為社會生產服務。積極探索我國種子、疫苗服務體系的改革途徑。
五、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要以本單位選育的品種為主,生產和經營種子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頒發的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有關質量標準規定,主動接受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確保種子質量。經營的種子要有種子質量合格證;凡新品種還要說明其性能特點和具體使用方法。嚴禁未經審定未通過的種子進行大面積推廣,嚴禁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種子。
六、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和經營疫苗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所頒發的疫苗生產技術規程和有關質量規定,主動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確保疫苗質量,嚴禁無批准文號的疫苗生產、銷售,嚴禁經營過期失效、霉壞變質、污染異物的疫苗。
七、農業科研、教育單位要將自己生產、經營種子和疫苗的情況主動向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獸醫藥政主管部門報告,以利於主管部門掌握情況,協調種子和疫苗供需計畫;凡列入地方種子和疫苗生產經營計畫的要保證完成。
八、農業科研、教育單位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和獸用疫苗時,要以銷定產,或採用購銷契約制,防止超產壓庫。